周铁涛
(益阳市委党校,湖南 益阳 413000)
【摘 要】培养农民法律意识是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调处农村基层矛盾、推进乡村有序治理、实现农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前提。目前农民的法律知识仍然欠缺、法律观念仍然淡薄、对法律的认可度仍然偏低。要通过加强普法、营造法治环境、培育农民主体意识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关键词】农民;农村;法律意识;培养
农村治理的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发展趋势,尽管道路曲折、过程艰难,但方向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而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正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
一、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民以对法律现象的认知为起点,形成的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农民法律知识、对法的本质和价值的认识、对法律现象的认知和评价、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态度等。普法宣传对于增强农民法律意识、促进农民更好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有一定的作用。目前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提升,但总的来说,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是停留在一个相对较低层次的阶段,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还存在差距,法律对他们来说仍然是陌生的。
农民了解的法律知识有限。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它是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目前大多数的农民对法律知之甚少,或知之不全,或完全不知,对法的本质认识不清,大部分的人认为法是用来管理百姓的,就连与他们切身利益有关的婚姻登记、家庭暴力等行为也不能作出正确的法律评价。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大部分是凭直观感觉从电视和广播等途径获得,想很难形成对法的系统性的认识。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接触是法律内化及法律意识形成的前提,农民法律知识的有限使得法律意识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农民法律意识仍然淡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整体而言仍然很薄弱。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农民对法律没有认识,不习惯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遇到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法愚”的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不少农民在自身正当权利被侵犯时仍然不习惯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权利。
农民法律信仰水平偏低。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农民在遇到纠纷时,一般会选择采用调解方式去解决,很少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他们认为坚持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耗时、耗力、耗钱,伤不起。虽然在主观认识上大多数的人认为法律是有用的,但也有不少人认为法律最终还是由当官的说了算。还有不少人认为政策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高于法律的效力。由此可知,由于农民對法律缺乏认识,无法从内心去崇尚法律、信仰法律。
二、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的路径
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并非仅仅是农民本身的个人素质问题,而是社会转型阶段的伴生物。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受社会政治、经济及传统文化的影响较大。目前农民的法律意识水平虽有增长,但总的来说不高,且严重制约了农村法治化的发展。要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必须联系农村实际,多管齐下。
一是进行实质性普法,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目前我国已进行到第七个五年普法规划,普法经验比较丰富。但总的来说,我国的普法讲形式重于实质,传统的普法工作侧重于对具体法条的宣讲,很少宣传法条背后所蕴含的深刻法理及法治的精神,农民在普法工作中往往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所以农民通过普法所学到的仅是枯燥的条文,而无法对我们的法律制度建立情感。事实上,农民对法律知识还是有较强的需求的,只是目前农村普法形式还比较单一,普法的内容还存在局限性,今后的普法,可侧重从农民权利保护的角度进行,将农民所关注的农村选举、社会保障、农耕补贴、征地拆迁等纳入普法重点。“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无法产生对法的需求和对法律的渴望”。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权利意识的增强促进了对法律的认同与对其价值的认可,能促进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反之,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也必将推动公民权利意识的扩张,从而进一步推动法律意识的增强,从而有助于农村法治化的实现。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我们在思想观念上确立法律的权威性、至上性。法律的公正和权威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来实现的,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并使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者要依法追究其应有的责任。因为领导干部的责任和影响比普通群众大,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也是一种积极的影响。其次,要公正司法,树立法律权威。“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是社会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整个社会将会是是非不分、善恶不分、黑白颠倒。司法权最本质的属性就是公正性,要有效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首先应确保司法独立,其次应提高法官职业化水平,最后应完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司法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只有公正的司法方能引导农民形成健康向上的法律意识,增进对法律的情感,从而主动遵守法律,信仰法律,只有如此,农村的法治化才不是一句空话。
三是在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过程中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不能仅仅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而形成,它应该是农民个体自发的潜移默化的对法律的一种认同,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只有让农民在其长期的生产、生活中感受到法律带给他们利益和权利时,农民才会逐渐产生健康的法律意识,进而自觉遵守法律。因此,培养农民法律意识要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将自上而下的宣传和自下而上的接纳与认同结合起来,比如由农民纯被动接受法律知识向农民主动参与转变,可由农民自己决定普法所欲宣传的法律内容、宣传的形式,自己讨论法律宣传的意义和效果,甚至可以由一些法律素质较高的农民充任民事审判中的陪审员,如果能长期注重农民在接受法律知识过程中的主动性的培养,农民法律意识水平将会增长更快,而这必将加速农村法治化的实现。
四是通过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奠定物质基础。基层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的财政支助,增加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力度,努力为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丰富农村文化生活,营养农民学习环境。比如开设农村书屋,建立农村法律服务站等,这些都需要经济的大力投入,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才能为其提供不竭的资源。另外,农村经济的发展也能为农民通过法律维权提供物质支持,坚定农民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信心。由此,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可以与整个农村的发展、与当前的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进行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