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磊
从轮番扇耳光到聚众殴打至脾脏破裂,从扒光衣服到逼迫喝尿羞辱,频发的校园欺凌案引发了热议。随之而来的应对之策也多种多样,有建议立法给学校惩戒权的,也有提议将行政拘留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的,人们在寻找破解校园欺凌的答案。
教养理念已异变
教养子女、树立家风是儒家“齐家”的重要内容。就教育方面来说,父母拥有着绝对的权威。科举制、古代株连制度、地方宗室声名影响等又督促家庭强化对子女学业、家风的管教。当前,教育体系的知识面拓展及体系教学,弱化了家庭教育的权威及责任,而社会分层的剧变、劳务输出的状况让不少家庭教育以隔代教育为主,正统的家庭教育已然呈现缺位状况。
与此同时,无论是义务教育法还是侵权责任法,无一不强化了校方的责任,以往的家庭惩戒权让渡却没有走向法治化轨道,最多也只有家长的言语嘱咐,毫无保障效应,一旦发生事故,民间舆论往往让校方在惩戒方面噤若寒蝉。在媒体的急速传播下,一些不良教师的虐童案例放大了家长的焦虑及对抗心态,偶发的猝死、受伤案例则让学校在体育教学、外出活动中畏首畏尾。换而言之,出于规避责任,加之法定“惩戒权”的缺失,校方往往在德育、体育上投鼠忌器,缩减为“智育”的工具。
另外一方面,社会竞争的加剧,种种压力通过成人化的预期分析、比较打击等方式传导到了每一个孩子内心,“成为大草原上的狮子还是成为大草原上的羚羊?”成了孩子们面前的单选题,“丛林法则”成为教育竞争的规则。当理性的竞争秩序不能保持时,当相应的心理疏导工作不能跟进时,脆弱的学生心理就容易另辟蹊径去寻找宣泄口,在宣泄中寻找到凌驾以及自我认可的快感。
当下自媒体传播的便捷,让问题孩子们通过宣泄来自我实现、凌驾快感的变异心理更加膨胀,除掉原本的暴力、欺凌因素,欺凌者往往还通过秒拍、微博、朋友圈等途径在线直播其欺凌的行径,将受害者的形象也全程直播,进而论证出自己的强大,寻找更广泛的认可和凌驾快感。但也正是这种新的因子,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二次伤害,诱发其他校园产生模仿效应,也扩大了校园欺凌对社会的戕害恶果。这种欺凌的异变显然要引起人们充分的重视。
破解之道在体系
从教育体系而言,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成人后的自我提升贯穿人的终身,而构建一个人的品质基础则集中在前两个阶段,忽略掉任何一方都可能导致“人材不期坏而自坏”。这就引出另一个问题,即在家庭教育缺位的情况下,或者说是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下,国家监护权的建立问题。当前我国已立法授权法院在七种情形下可以剥夺監护权,但我国配套的监护人监护资质评估、儿童福利制度依旧薄弱,这是教育体系必须完善的关键环节之一。
第二环节则是需从立法或修法角度授予学校惩戒权,并对惩戒权的实施予以规范化。一方面,需构建惩戒权的授予规则,涵括惩戒权的内容细化、惩戒权的适用规则、惩戒权的程序及救济途径;第二则需厘清惩戒权与体罚、虐待学生的界限,将适当、合法的惩戒权列入法定免责事由,同时防止惩戒权滥用造成对学生的伤害;其三则是告知并让家长授权确认,一则名正言顺的实现惩戒权让渡,另外则是减少学校惩戒权合法使用的阻力。
作为配套,校园欺凌的发现和疏解机制不可或缺。发现机制可构建在校方已有的基础之上,如少先队组织、共青团组织,由学校专人及各班轮值学生负责报告。疏解机制需由校方建立专门的心理疏导小组,负责对欺凌情况的调查,对欺凌方及被欺凌方进行心理干预,对双方家长进行通报,视欺凌的程度及情况向校方汇报并提出相应的惩戒建议。
不仅如此,教育系统应在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权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欺凌档案,对于多次因为欺凌同学而被劝退的学生,应由所在校派专门老师加强思想沟通及交流,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职,在校期间密切关注并防止欺凌行为的再次发生。
只有当欺凌行为违法并符合法定追责的条件时,方可将其纳入刑责轨道。为了保护其不被成年罪犯污染,未成年人、未成年犯需单独羁押并配备专业且能够授予其生活、工作技能的管教民警,后期的社区矫正、就业扶助等工作也应配套跟进,从而实现管制及回归的完美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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