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嘉
从“价不抵费”到“天价鉴定费”,任性收费的司法鉴定已成为众多当事人维权路上的绊脚石,成为了羁绊公平正义的制度障碍。如何从制度上给任性的司法鉴定费套上“枷锁”已成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的当务之急!
司法鉴定任性收费惹争议
在我国,司法鉴定收费系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对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我国经历着由“统一管理”至“分权规制”的发展路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鉴定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2009年9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出台《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对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费明确了“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的统一原则。随着各地司法鉴定发展的不同步以及收费标准的因地制宜,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决定,将《鉴定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修改为:“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2016年3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收费办法》等有关价格和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文件执行之日同时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执行《收费办法》。据此,我国目前针对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方面,实行的是“放权地方”的策略,不再实行统一管理的方针。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网站的统计数据,截至今年5月11日,尚有13个省(区、市)尚未制定出台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详见表1)。
与此同时,任性收费的问题依然屡见不鲜,鉴定服务收费不规范、甚至乱收费的问题在一些机构仍然存在。比如,2014年发生的玉镯鉴定“价不抵费”事件,北京市民霍某对玉镯进行司法鉴定,并缴纳人民币2万元的鉴定费用。但鉴定结果出来后,该玉镯价值还不足2万元。再如,2016年发生的“四川天价鉴定费事件”,因一起民事诉讼案件需要对相关指纹、签名及两枚印章进行司法鉴定,负责鉴定的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开出人民币17万元的鉴定费,引发舆论对高价收费是否合理的质疑。
面对司法鉴定任性收费的问题,司法部于2017年3月接连出台紧急通知,吹响了政策性宣战的号角。3月14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收费专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司法鉴定收费专项管理,严厉打击乱收费行为,加大处罚工作力度。3月22日,司法部办公厅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在《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的基础上,要求各地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6号)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同时明确未出台本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省(区、市)于今年6月底前抓紧制定地方性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管暗礁
司法部部长张军在今年两会“部长通道”上再三强调“今年要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的质量管理,规范收费标准,所有省份都要出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并进一步加大对任性收费的监督巡查力度”。但笔者根据目前已经出台的18个地方性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当前的地方性标准在“收费原则”及“协议收费”两方面仍存在暗礁。
暗礁一:标的额收费不符合公益属性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中,根据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进行管理,并将“司法鉴定费用”列为企业所得税的范畴。税务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征税,自然导致逐利行为的发生。反观已出台的18个省(区、市)的收费标准,大多数地方性标准仍然奉行标的额收费的原则。比如,《上海市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和收费标准》中的物证类鉴定明确规定,“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再如,《北京市司法鉴定政府指导价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对物证类鉴定的收费方式同样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以50万元标的额的笔迹鉴定为例,单个鉴定费用达5000元,这5000元看似不贵,可是一旦叠加其他鉴定事项,收费额度恐怕就不是小数字了!由此,根据案件标的额来计算司法鉴定费用恰恰违背了我国司法鉴定的公益属性,亦为“诉讼掮客”介入鉴定预留制度空间。司法鉴定属于司法诉讼中的专业事项,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科学、客观、中立系司法鉴定最大价值所在。因此,司法鉴定本身具有公益服务的性质。相较于诉讼费用对于滥用诉权者或者侵犯他人权益者具有懲罚的功能,鉴定费用不过是一种证据成本,亦不应当如同诉讼费用那样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百分比进行收取。
暗礁二:协议收费的空窗存监管隐患
《收费办法》第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这为司法鉴定协议收费奠定制度基础。尽管《收费办法》已经于2016年5月1日被废止,但已出台的18个省(区、市)的收费管理办法,对于协议收费的规定基本处于空窗期。例如,《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四川《鉴定收费通知》)废除了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规定,绝大多数情况按项目标准收费,涉及财产案件的文书鉴定或手印鉴定,鉴定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同时对未列入附表的司法鉴定项目也设定了收费的协商机制,但却未规定此种费用协商机制的实施细则,日后实施与监管难以操作。又比如,《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沪司规〔2016〕1号)第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收费按不同鉴定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市场指导价恰恰为协议收费埋下基础,但对协议收费只字未提。
破解司法鉴定收费难题的路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涉及每一位支付鉴定费的当事人的切身权益,针对任性收费的改革势在必行。
废止标的额收费原则,明确约束协议收费
整顿鉴定收费关键是使标准更加合理,令鉴定费的计算方式更加合理。为防止天价鉴定费等任性收费问题的再次发生,建议从地方性标准层面彻底废止标的额收费的方式,由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并建立由政府出资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从而解决司法鉴定公益性带来的经济问题。一方面有利于减轻司法鉴定机构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亦有益于维护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同时,对于协议收费的问题,从地方性法规的视角予以明确限制,划定协议收费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等司法鉴定科目中的具体范围和条件,并设置最高限价及下浮浮动幅度,令鉴定收费回归社会公益的属性。
细化收费救济机制,赋予当事人真正的话语权
每一宗司法鉴定的收费均应纳入司法鉴定监管的范畴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副所长郭兆明认为,“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应当由粗放型向精细化发展”。在这方面,可以效仿四川《鉴定收费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责任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司法鉴定费用应全额予以退还;因司法鉴定机构和当事人或委托人双方责任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协商,部分退还;因当事人或委托人的责任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司法鉴定费用不予退还”。同时,进一步细化“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还当事人一个真正的话语权!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