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体现

2017-06-20 22:48罗鹏李祺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6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价值体现

罗鹏 李祺

摘 要 文章首先简明扼要的对法医鉴定结论的含义,以及所具有的司法价值进行了阐述,然后又通过类比、比较、联系实际等叙述方法,深入分析并探讨了对法医鉴定结论产生影响的因素,最后结合相关专家和学者所提出的构思,针对法医鉴定工作开展的现状,有建设性的提出了保证法医鉴定结论所具有司法价值完整呈现的手段,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 法医鉴定结论 司法实践 价值体现

作者简介:罗鹏,湖南省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李祺,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49

作为通过公安机关聘请或是指派的方式,运用相关技术对案件中尚未证实的事实和问题进行鉴别,并通过书面的形式得出最终的结论和意见的活动,法医鉴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人体损伤程度、死亡时间和具体原因等。法医鉴定结论最突出的属性为客观性和科学性,正是因为如此,作为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如实反映的法医鉴定工作,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性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

一、 法医鉴定结论的概述

(一) 含义

法医鉴定是对人体受伤害的程度、死亡原因以及精神状态所具有的同一性进行认定的工作,因此,法医需要通过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以及对尸体或活体进行检验的方式,对与人身伤害具有关联性的生物学检材进行提取和鉴定,并且为案件的侦破和定罪提供科学、可靠的参考依据。例如在某起案件中,当事人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突然死亡,此时法医鉴定所得出的结论通常能够成为确定案件性质的关键性因素,如果当事人是因为中毒而死,那么该案件就可能属于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是因为疾病而死,那么该案件通常被归为非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是因为和他人进行争吵时情绪激动导致疾病突发或其他原因而死,那么该案件极有可能属于民事纠纷案件 。除此之外,法医鉴定还能够对致死原因中死亡诱因和疾病分别占据比重进行确定,为案件定罪和量刑提供参考依据。

(二)所具有的司法价值

案件事实、法医鉴定结论和案件证据之间具有的关联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在对案件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证明时,需要将法医鉴定结论作为辅助因素,用来完成证据的印证。例如,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三者是否完全契合,能否作为对案件进行认定的决定性证据,又例如,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时收集到的文件、物品和各类痕迹是否和案件存在某种特殊的关联性,都是需要参考法医鉴定结论来确定的。

二、对法医鉴定结论产生影响的因素

(一)相关资料是否真实

法医在对伤情进行鉴定时,需要有大量资料作为支撑,其中包括在案发现场所提取的生物学检材、病历资料等,只有保证资料真实,才能提高最终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而鉴定所需资料在发现、收集、移交和保存过程中是否科学规范,以及资料是否存在被损毁或污染的可能,都能够对最终鉴定结论产生直接影响。除此之外,病例资料对于法医鉴定工作的开展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病历资料中存在不真实的因素,那么以此为基础所开展的鉴定工作,最终得出的结论也必然不具备科学性。在任何性质的案件中,伤者首先都会被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治疗,那么在对伤者的伤情进行鉴定时,必然会存在部分损伤已经愈合,或是在医生治疗过程中被破坏的情况,在对这些损伤進行鉴定时,法医必须以医院所提供的病历资料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如果资料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就会在无形之中误导法医的鉴定方向,最终导致鉴定结论错误 。当然,在案发现场所提取物证是否充分完整也是对鉴定结论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法医对案发现场以及当事人所进行的检查是获取鉴定所需生物学检材的主要来源,无论使用多么先进的检测设备或仪器,如果无法对相关物证材料进行及时的发现,必然无法得出真实、有效的鉴定结论。

(二) 法医技术水平是否过关

作为具有较强主观性的专家意见,法医鉴定结论受法医技术水平、所应用技术有效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阶段,我国还没有针对法医鉴定工作建立相关的职业准入制度,导致在各法医鉴定机构认知的法医水平能力参差不齐。在公安院校或是医学院校毕业的大学生能够通过考试直接进入相关系统任职法医;在医院任职并兼任法医鉴定相关工作的医生,在退休或是辞职之后可以前往社会法医鉴定机构任职。但是在检察院内部任职的法医,普遍存在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甚至存在部分刚刚毕业就前往检察院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正是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因此,法医鉴定工作的质量始终无法得到保证 。法医在从事鉴定工作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始终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职业要求。然后需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对自身技术水平进行有效提升,保证鉴定工作的高效开展。最后还应当具有强烈的上进心和事业心,在对资料进行收集和鉴定的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的相关要求。

(三) 鉴定机构条件是否满足鉴定要求

作为开展法医鉴定工作的主体,法医鉴定机构在设立的过程中,必须以现有法律法规所提出的要求为主要参考,保证所配备硬件设施,以及所应用专业技术均与相关要求相符合。另外,法医鉴定机构还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相关设备和技术进行实时的更新,保证法医能够通过对相关设备的准确应用,得出科学、可靠的鉴定结论。科技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法医鉴定过程中所应用仪器和设备的发展,相应的,鉴定结论所具有准确性与客观性也有所提高。例如,过去法医对鼻骨的粉碎性骨折、肋软骨的骨折等伤情进行鉴定的准确率较低,其中不乏应当被判定为轻伤甚至是重伤的伤势,被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而随着MRI及薄层cr扫描加三维重建这一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针对上述伤势所开展鉴定工作结论错误的情况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由此可以看出,法医鉴定机构应当随着科技的发展,对相关设备和技术进行不断完善。

三、保证法医鉴定结论所具有司法价值完整呈现的手段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能够对法医鉴定结论所具有司法价值的呈现产生影响的因素有法医的能力、素质,鉴定资料是否真实、全面,检测技术与手段的科学性等。因此,想要保证法医鉴定结论所具有司法价值的完整呈现,需要以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切入点:

(一)与各大医院和相关院校进行资源的共享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我国在法医鉴定过程中需要应用到的多项先进技术和设备往往存在与各大医院和院校之中,也就是说,法医鉴定机构普遍存在技术落后、资金不足的问题。针对这一现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措施,保证法医鉴定机构与各大医院和院校进行资源的共享,通过对法医鉴定机构所具有技术含量的提高,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现阶段,我国已经有部分地区将法医鉴定机构与政府所指定医院进行了结合,通过对医学专家进行特聘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对法医鉴定的效率和最终质量进行了提高。这对以基层侦查机关为立足点所建立的法医鉴定机构而言,是可行性极高的模式 。基层法医实践经验丰富,专家学者理论基础深厚,将理论和实践进行结合,不仅可以加快我国法医鉴定行业的发展进程,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贡献。

(二)提高法医整体的素质和水平

法医的素质和水平是对鉴定结果是否存在争议较为重要的影响因素。现阶段,我国法医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这在很大程度上对法医鉴定结论所具有的不确定性进行了增加,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已经针对法医从事司法鉴定所需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规定,但仍旧存在一部分法医与相关要求存在出入。

由于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旧没有针对司法鉴定这一职业所需标准制定科学、系统的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对法医鉴定结论所具有的可信度造成了影响。法医中的大多数长期在侦查机关的一线奋斗,能够亲自接触的案例极少,并且由于工作性质很难定期外出培训,上述种种原因都导致了法医鉴定结论存在争议这一现象至今无法被有效杜绝。在基层侦查机关就职的法医还承担对尸体进行检验和物证的提取等工作,但由于人手紧缺,导致分工不明确,这对法医专业水平的提升是非常不利的 。因此,眼前的当务之急就是对法医职业的准入、登记、培训等制度进行完善,通过对法医整体素质和水平的不断提升,保证法医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使其所具有司法价值能够被最完整的呈现出来。

(三) 将法医鉴定机构进行完善与发展

想要从根本上将法医鉴定结论所具有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进行提升,首先需要保证法医的中立性。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法医鉴定机构均是以侦查机关作为立足点所建设的,由此可以看出法医属于侦查人员。作为从鉴定人的角度出发,对案件存在问题进行客观、系统判断的活动,法医鉴定的结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案件发生的全过程进行再现,因此,想要保证对案件原貌的重现,先入为主的观念应当被彻底摒弃 。法医需要在保证自身独立性的前提下,开展鉴定工作,从根本上避免社会舆论或是行政干预等因素对鉴定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出现。

另外,在鉴定过程中,法医应当保证所使用技术标准与规范的统一性。在对人体伤害案进行鉴定时,虽然针对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但是例如在对处于临界点的伤情进行评判时,如何保证结果的客观性,又例如如何对皮肤出现裂伤的起始点进行确定,到目前为止仍旧没有相应的规定。在对尸体进行检验时,将尸体出现腐败情况这一客观因素排出在外,如果尸体存在多脏器病变、外伤或相关诱因时,法医又该如何判断致人死亡的真正原因。上述种种案例都是在当今社会较为常见的,较易对鉴定结论引起争议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将法医鉴定机构进行完善与发展,保证其权威性的树立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对存在争议的案例进行鉴定时,可由法医鉴定机构以当事人所具有诉求为基础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专家意見,而法院可以根据法医鉴定机构所提出的意见保证判决的合理性。这样做不仅降低了办案所需的成本,还保证了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上文主要从影响因素和保证司法价值呈现两个方面,对法医鉴定结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探讨。首先对资料是否真实、法医技术水平等对鉴定结论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进行了阐述,然后以资源共享、法医水平提升和鉴定机构完善作为切入点,针对法医鉴定结论所具有司法价值的呈现,提出了相应的意见,为加快我国法医鉴定行业的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

注释:

徐红星、王有民.法医鉴定伤病共存案例司法实践探析.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S1).72-73+132.

耿延利.检察法医如何做好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决策探索(下半月).2014(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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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秀利.法医学司法鉴定改革内容初探.中国法医学杂志.2016(S2).310.

宁娟.眼外伤司法鉴定医学检查技术应用及鉴定标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5.

敖志谨.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防范.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6(36).20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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