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颖
现今,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新常态,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部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免疫系统”功能,审计机关必须要认清形势、把握经济发展趋势、发挥审计专业的优势,基层审计机关则更加需要主动积极地作为,认识、适应、引领新常态,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随着当今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审计的技术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新技术的应用、大数据分析和大兵团作战的审计模式也将在经济发展中继续发挥着更为深远的影响,要如何做好新常态下的审计工作也是当前基层审计机关的重点研究任务。
一、新常态下审计机关大数据审计的技术团队构建
新常态下审计模式的转变是需要一支业务精湛、作风扎实的技术团队为支持的,基层审计机关就必须走能力强审之路,坚持以人为本,把学习作为提升能力的重要基石,才能打牢审计事业发展基础。新常态下的技术团队要具备对所采集的大批量数据根据不同审计目标进行不同的关联性、充分性分析。所以,构建一支复合型人才团队才能满足新常态的需要。技术团隊既要有了解被审计部门的主要业务流程,又要有对被审计单位数据结构比较熟悉,又要能够将不同行业的业务数据分析整理成完整的、符合实际的信息链网,同时能满足多角度、多维度的审计工作的人员或者是集多方面才能于一身的技术人员。但此类复合型人才的培训与磨练是当前审计机关的最不见成效又亟待解决的。
二、新常态下审计机关大数据审计的构建
现阶段的审计机关信息技术审计也就是大数据审计,它的关键点在于有效性。一方面,审计所需数据必须是及时的、可追溯的,至少包含审计所涵盖的时间区间,同时进行必要的追溯和延展,才能保障审计事项具备期间完整的信息资料。另一方面,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极大地左右审计力量的投入,甚至影响最终的审计质量。现今的审计事项链条长、幅面广,单纯的某单位业务数据可能无法完整呈现事项的全貌,因此就需要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数据信息来辅助支撑信息的展现。构建审计大数据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被审计单位定期报送数据机制。二是以制度规范配合审计工作。三是建立专业数据分析团队以有效整合数据。
三、新常态下社会保障方面大数据审计的思考
当前社会保障系统大数据运用现状: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处于初期阶段,社保制度涵盖不同的区域、不同的管理部门、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实施标准、不同的数据结构、不同的管理模式,这就造成具有社保职能的部门之间不能有效共享数据,造成行业信息管理协调难度大。一是社保信息资源部门多,信息不共享,导致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社会保障资金的现状频频发生、难以识破。二是政策业务区域性强,跨地域流动障碍重重,导致重复享受,浪费大量财政补贴。三是社会保障业务交叉重叠繁杂,中间环节较多,直接导致社保业务管理效率低下。
审计机关在今后的社保审计工作中,如果不能针对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保障资金和信息数据进行有效审计分析,将会对未来社会保障体系的审计工作带来巨大的阻力。展望将来的社会保障审计,必将是大量多维分析和挖掘分析等大数据分析技术全面运用的时代;必将是审计的方向性更加清晰、审计的定位性更加准确,审计监督由“盲目”向“有效”转变的时代;必将是实现对社会保障业务各个环节全面覆盖、系统核查,真正做到“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时代。
要适应大数据环境下的社保审计工作,基层审计机关就必须要创新审计方式。一是根据审计工作所要达到的目标,开展社保数据审计工作。我们要以社保审计工作所要达到的目标为导向,以社保数据为基础,要按照“全面分析、突出重点”的思路,综合运用信息系统的各种审计技术方法,系统分析社保部门信息系统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漏洞与缺陷,确定社保审计中数据分析的思路和方向,周密地展开数据审计工作。二是要系统、灵活的运用维度分析、统计分析、数据挖掘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社保数据分析。现行的社保系统数据,数据量大、敏感数据多,是大数据审计的重点难点,社保审计过程中若对数据没有合理、有序地组织,将会耗费大量的审计人力、物力资源。我们可以将社保数据放在大数据环境审计中,通过比对分析、关联分析等手段,同时结合实际采用穿行测试、代码审查等方法和手段来确定与社保审计业务紧密相关的核心数据,通过核心数据的挖掘、分析,来发现社保业务的审计疑点、落实审计疑点,进而形成审计意见。三是规范社保审计模型,构建社保审计模型库。可以将这几年在社保审计中形成的审计模型,用统一的数据字典规范建立一套完整的、直观的、便于理解运用的社保审计模型库,以便于我们在今后的审计工作中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在运用中不断更新和优化社保审计模型库。
要适应新常态下大数据环境,基层审计机关同时也要进行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审计规章和制度仍不适应大数据环境下的社保审计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审计程序制度需要针对大数据审计方式进行修订。现行的审计程序是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规定,但在社保大数据审计中,审计数据是实时获取、实时分析的,国家审计准则所规定的审计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社保审计工作的开展与实施。针对大数据审计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的摸索、确定,以便大数据审计的动态监督以及审计职能的全覆盖履行。二是缺少法律法规的支撑。目前,我国的审计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一条明确针对大数据环境下审计工作开展的规定。《审计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一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该条规定指出审计机关只能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电子数据。这会造成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无权要求非社保部门提供相关电子数据,这就使得社保审计数据不充分、健全,无法实现审计目的。
总而言之,新常态下基层审计机关只有不断加强人、技、法三方面的建设才能适应大数据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