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碳金融:国际经验做法与中外差距分析

2017-06-19 08:59张春辉
对外经贸实务 2017年6期
关键词:碳金融国际经验商业银行

张春辉

摘 要: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开展,有助于促进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二者平稳发展,更符合绿色发展理念。在此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涉及碳金融业务,并不断进行碳金融产品创新,做出了许多有益尝试,同时也面临环保风险评价复杂、碳交易定价权缺失,以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规性不足等问题。因此,分析中外商业银行碳金融活动的差异,提出针对性的优化策略,可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升级,促进低碳金融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碳金融;国际经验;中外差距

据金融时报资料显示,2016年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超过了8.08万亿元。其中,节能环保和服务贷款余额约为4.4万亿元,较2015年增长20.4%。按贷款支持资金比例,预计可节约标准煤1.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4亿吨,减排二氧化硫587.7万吨。可见,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的增长,能够促进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在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发展过程中,仅有少量低碳理财产品出台,而且低碳理财业务处于起步阶段。相对而言,国外商业银行如渣打银行、美洲银行、汇丰银行等,低碳金融产品、建设经验比较丰富,发展已取得了不错成效。在此背景下,总结国外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主要经验并加以对比,能够促进国内低碳经济发展,加快生态文明进程。

一、国外商业银行碳金融发展的经验做法

(一)开展绿色债券

目前,国外商业银行正积极开展碳金融创新,以发行专业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与专款专用方式,来解决绿色信贷资金来源紧张的问题。在碳金融领域,欧美商业银行如汇丰银行、美洲银行、渣打银行等,围绕碳指标交易、直接碳金融投资、碳期权交易方面进行多方试验,取得了较好效果。据中国碳交易网站资料显示,2015年全球绿色债券的发行规模已超过500亿美元。其中,欧美发达国家商业性银行为绿色债券最大的发行主体,当地企业部门、政府和银行的份额也在持续扩大,约70%绿色债券投向了可再生能源、节能环保领域的项目。据行业数据测算,2016年仅绿色债券市场,已活跃涉及全球商业银行环保领域千亿美元市场。此外,韩国光州商业银行在当地政府扶持下,推出“碳银行”计划,将居民节约下来的能源以积分债券形式兑换,用这种绿色债券可进行日常消费,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

(二)实行差别化碳金融信贷投放

国外多数商业银行在进行项目信贷投放时,会根据环境成本多寡来进行差别化碳金融信贷投放。这些商业银行通过该种方式,促使高碳企业既可进行技术革新,进而取得较好的环境效益,又可使资金向低碳行业倾斜。例如,花旗银行、汇丰控股、摩根银行、瑞穗银行等,均针对绿色信贷制定了相应信贷政策,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及交通等行业进行信贷倾斜,而相应“两高一剩”行业信贷余额则进行了缩减。商业银行通过以上信贷方式,改变了高低碳行业的空间布局,促使当地总体环境成本大幅降低。例如英国伦敦汇丰商业银行依据环境成本高低不同,对企业信贷投资进行差异化管理。其中,在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等方面,投资管理私募碳基金超过 8.5 亿欧元,其中 60%部分将会投向中国。而对于工业高污染、高消耗企业、垃圾填埋等领域企业投资进行缩减。国外商业银行通过差异化的金融信贷投放,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对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做出巨大贡献。

(三)可提供专业的碳交易第三方中介服务

国外商业银行参与碳交易活动的重要盈利方式之一,便是以中间商的角色进行。一方面,这类商业银行为其本国CDM项目投资企业提供具体的咨询服务。例如,欧洲碳交易市场的商业银行,利用先进的碳金融期货合约工具,为企业提供细致的套期保值服务。另一方面,鑒于国外商业银行拥有全球客户资源基础,能够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碳排放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从中赚取佣金。例如,欧洲部分商业银行以经纪中介、代理绿色债券交易,或是碳金融风险管理等服务,建立碳交易专柜,为各类商家提供服务。其中,荷兰商业银行凭借广泛的全球客户资源,为碳金融交易提供服务平台获取中间业务;英国巴克莱商业银行在欧盟碳排放交易平台中,已成为该市场的最大平台,为多方企业进行碳排放交易提供了更多服务。此外,美国花旗银行也同欧洲、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进行联盟合作,提供碳交易中介服务,开发与碳排放权管理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通过商业银行提供碳交易第三方的中介服务,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世界各地进行碳排放交易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可提供多样化的碳基金融资

碳基金是商业银行为了企业碳减排项目提供资金而设立的一种融资产品。世界第一个碳基金的形成,是来自于20世纪90年代世界银行建立的1.8亿美元的原型碳基金。在此之后,碳基金在世界各国迅速发展,且产品类型不断创新。国际领先的商业银行都看好这一市场,投资涌向了碳基金领域。例如,法国兴业银行、瑞士信托银行,以及英国汇丰银行等,共同出资1.35亿英镑,设立了碳排放交易基金;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与其他银行共同投资设立日本碳基金;亚洲开发银行设立的亚太碳基金等。为此,这些组成的多元化碳基金所组成的融资,能为商业银行未来碳金融领域投资降低风险。例据加拿大著名财经媒体Corporate Knights调查发现,上述商业银行所设立的投资基金,一但将碳基金融资方向从碳排放较高的企业,转移至环保或清洁能源公司,将可减少高达220亿美元的投资损失。

二、中外商业银行碳金融发展存在的差距问题

(一)商业银行推行碳金融业务应用范围狭窄

国外大型商业银行,诸如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其碳金融业务,从2012年开始便将碳减排交易从绿色债券、绿色信贷产品扩展到航空业领域。与此相比,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却依旧停留在“绿色信贷”的单一层次。2016年3月,我国兴业银行才同春秋航空、上海置信碳资产有限公司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签署了首单航空碳排放配额的《碳配额资产卖出回购合同》。同时,我国碳交易所成贸易量较低,商业银行与之相比,碳金融业务范围更低。据搜狐财经网资料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1月,欧洲碳金融市场现货交易换手率超过了500%。而同时期我国的北京、上海、天津等7个碳市场试点中,二氧化碳当量配额共计约12亿吨,但线上成交量却仅为2亿吨,整体现货交易换手率还不足20%。由于我国法律方面的限制,商业银行不被允许直接参与到碳金融交易,只能通过碳金融产品、业务参与到其中。由此对商业银行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碳金融业务单一,使得我国大多商业银行对于碳交易中介服务,尚未涉及碳指标交易等具有实质性应用领域,在经济效益方面难以与发达国家相竞争。

(二)我国尚未实现绿色信贷信息共享

与国外绿色信贷的普遍性相比较,我国商业银行还未与环保部门建立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导致一些碳排放达标企业,以及个体难以进入绿色信贷主体进行融资。2008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与银监会双方为了协调彼此权益分派,签订“信息交流与共享协议”,但该协议最终结果却并不理想。由于商业银行与环保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双方信息交流受限,而且有些企业、个体环保信息也并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而信息数据共享的不及时,也无形中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息处理成本,进而限制了碳金融业务的进一步拓展。据中国证券报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21家主要商业银行机构绿色信贷余额为7.26万亿元,占据各项信贷款项总额的9%。而其中新型能源、环保节能、生物工程技术等新型产业信贷余额为1.69万亿元,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贷款余额5.57万亿元。其中,由于信息共享不够健全,使得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226.25亿元,不良率为0.41%。

(三)绿色信贷融资规模较低、覆盖产品单一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融资规模较低,难以发挥真正实效。据《中国低碳金融发展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资产排名前18的商业银行中,绿色信贷余额仅占总资产比例的1.81%,兴业银行绿色信贷在其中仅占3.46%,而且,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大多投资或融资于政府参与或主导的环保项目中,中小型企业所能拿到的绿色信贷融资规模都较小。同时,绿色信贷产品覆盖面单一。我国商业银行进行绿色信贷融资过程中,主要是面向大型环保类企业大型、清洁能源以及节能减排项目,中小型企业涉及数量较少,商业银行仅重视融资渠道而忽视融资对象,从而加剧了碳排放交易的失衡。另外,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产品针对主体也受到了限制,其大多面向的是企业群体,涉及个人、家庭的碳金融产品数量极少,因此,商业银行推行的绿色碳金融产品难以渗透到社会中的各个领域,影响力范围受到极大限制。

(四)碳交易定价波动性较大

尽管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市场,但在国际碳市场上定价波动性却较大。据UNDP报告显示,2016年10月,全球40个国家司法管辖区,以及20多个城市对碳排放当量进行了定价。该项定价机制,在过去10年中增长了3倍。而中国环保网资料显示,我国各碳交易试点中,碳定价存在较大的波动性。如深圳碳市场其交易初期价位为每吨30元左右,后来一度飙升至130多元,而到2016年9月則又徘徊在30-50元之间;广东碳交易市场则由开盘初的60元下降至10元左右;而上海碳交易市场则一度跌至5元左右。再者,目前国内与低碳经济相关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虽取得较大进展,但都未深入到核心部分。在国际碳业务交易市场中,我国商业银行定价权依然处于弱势地位。

(五)CDM项目平台合规性不足

CDM项目是我国碳交易业务的常见形式,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碳交易程度的最高形式。但同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碳交易平台。例如,欧盟国家存在5个阶段,共同构成其碳排放交易体系,即减排目标、排放许可上限、覆盖范围、交易机制以及超标处罚机制。我国CDM项目主体在同国外进行交易时,无法进行统一谈判,往往被国外买方采取逐个击破方式压低交易价格。基于此,据CDM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CDM执行理事会召开的7次会议中,我国30个CDM注册项目都遭到了否决。而且据腾讯新闻网资料显示,2016年哥本哈根会议召开之前,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拒绝了来自我国的10个可进入注册条件的中国风电CDM项目,而这也致使我国相关金融机构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发展的途径

(一)开拓与碳金融结构性挂钩的信贷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可围绕绿色产业新特征,进行碳交易相关联的绿色金融及其衍生产品的开发与投资,进而达到商业利益同生态产业的良性嵌入。一方面,国内各类商业银行积极开发节能减排信贷业务。例如,加快开发可抵押产品的担保业务,项目产品经营中所得款项即可成为信贷抵押中的还款来源,进而降低抵押担保对中小企业带来的还款压力。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可调查新兴节能环保企业,依据其资产状况、抵押物的经济价值,据此实行差异化准入方式,创新与碳金融关联的结构性信贷产品。如打造绿色设备买方信贷、节能收益质押贷款、排污权质押贷款、绿色融资租赁等新产品。此外,针对企业对绿色项目融资需求,可开发绿色产业债务融资工具、收益支持票据,或是碳项目收益债等新兴投行类产品;针对大规模的绿色信贷项目,商业银行可与其他政策性银行合作,针对企业投资需求,创新如“CO2挂钩型”绿色理财产品。

(二)参与国际核证减排量(CER)市场

虽然碳排放贸易仅向发达国家设立,中国没有减排义务不能直接参与其中,但依据相关规则,中国商业银行依然可以在部分国家或地区拓展市场。例如,欧盟排放贸易体系或CDM等碳排放交易并无明令禁止发展中国家的碳市场交易。因此,我国有实力的商业银行可通过委托拥有固定资格的交易机构,参与到CER二级市场的碳交易体系中;或是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在目标国家投资建设金融机构,以此获得碳交易资格,并从中申请欧洲碳排放交易所席位,以境外买家身份参与CDM/CER二级市场交易活动。这样,能够极大地缓解一、二级市场CER/CER价格差价,进而减少中国金融市场大量损失。

(三)设立低碳金融及其衍生品

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碳金融活动过程中,应依据低碳环保企业需要,不断丰富低碳金融衍生产品。例如,可通过设立碳金融衍生品、绿色保险产品,或是碳交易指标等,与企业在碳交易项目过程中,提供信用管理与风险规避等金融服务。借鉴国外碳权交易经验,设立相应的碳基金,促使社会群体积极参与减排项目的投资活动中。此外,“赤道原则”是世界公认且明确的节能减排标准,我国商业银行应积极依据该标准,倡导绿色金融产品的开发,以此推进金融业适应低碳经济发展需要。而商业银行在其碳金融衍生品的创新方面,可通过学习国外成功经验,积极拓展同天气指数、水土资源以及生态指数等指标相关联的衍生理财产品。同时,政府方面也可以适当借助碳交易平台,推出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碳金融交易期货、绿色债券、远期合约等多项金融产品。

(四)为企业提供碳金融中介服务

我国商业银行参考国外著名银行开展各种碳金融中介咨询服务来获得利润。一方面,应对商业银行内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在此基础上,通过各地分行营销资源和手段,挖掘合适的CDM项目潜在客户,并不断进行项目设计、立项以及监测过程中的跟进。CDM项目的顺利实施,可通过所属金融租赁中心来提供相关设备的融资或融资租赁服务,进而凭借信息技术的优势,为项目客户提供合理的碳金融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凭借其国外分行推销自身碳金融项目优势,进而带动银行自身海外业务的持续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仍要开展对低碳技术、基金、等项目的探索,积极创新绿色债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业务。

(五)制定政策保障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开展

商业银行绿色金融的开展,涉及环境、金融、监管等多类部门,该业务的顺利实施需要这些部门通力合作。因此,政府部门应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碳业务的实际发展情况,完善碳金融业务的扶持与约束规章,进而扶植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而对于那些积极开展碳金融项目的金融机构,政府可适当予以减免税收、财政贴息等措施来进行激励。特别是应制定补偿性政策措施,来支持和鼓励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及相关企业。强化现有约束性政策的执行力度,约束商业银行机构行为。与此同时,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也可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展绿色碳金融活动的约束。

(六)完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

对于碳金融交易的有效实施,政府部门应制定专业监管法律。例如,碳金融监管、绿色金融基本法等。在更大区域范围内推行碳金融保障制度,建立绿色信贷环境和生态环保的联动机制。明确相关金融机构的环保法律意识和披露义务,进行绿色投资使命的明文规定,以此来建立各金融机构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例如,国家政府可通过向环保企业发行资格限制,鼓励环保绿色企业进入市场进行融资,并相应提供可靠的风险担保机制,增强各类企业对于碳金融市场的投资信心,进而扩大企业经营范围。通过完善这类法律机制,促进商业银行更加规范地开展碳金融产品,以此推动社会群体承担相应的绿色环保责任。

(七)强化商业银行彼此之间碳金融联盟与合作

通过商业银行及碳金融交易机构联合,推动绿色金融联盟的建立。由环保部门进行统一记录,来监察金融机构的信贷、债券等金融业务。反之,金融机构也可定期进行信息数据的反馈,做到各机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此同时,碳金融监察部门应通过制定“绿色金融”项目的环境风控评级标准,来适当放宽绿色信贷规模及政策环境,进而为商业银行顺利开展碳交易项目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此外,碳金融监察部门还可强制性规定商业银行定期共享所发绿色债券的环境报告,披露碳金融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通过披露项目的风控信息、生态环境治理情况、碳金融业务产品消费情况信息等,来接受公众的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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