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明轩 刘传耀
法律本应成为比较理想的风险预防手段,但是由于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生产经营者不懂法或者不守法的现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也就应运而生。作者以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为例,从如何完善立法、深刻懂法、严格守法的角度来探讨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风险管理。作者强调资产评估行业必须直面解决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的问题,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梳理和修改行业管理规定,努力提高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水平。
资产评估法律制度新体系的建立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风险防范提出了新要求。2016年7月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资产评估法这部评估行业的专门法终于出台,并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施行。随后,财政部于2017年4月21日公布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86号令)。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基石之一,规范资产评估的新法律和新规章的颁布,完善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这些法律和规章的颁布,为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但同时,也确立了更加严格的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制度,给评估机构的内部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带来新的挑战。因此,立足于资产评估行业新的法治化要求,对评估行业存在及可能面临的执业风险进行思考,探讨资产评估机构风险和防范问题,对于促进评估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从行政监管部门角度,强化评估机构执业风险及防范的认识,有利于其依法监管工作的开展,提高监管效率。资产评估法和86号令都专门单设一章,对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职能进行规定,强化了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对评估机构执业风险进行深入认识,厘清原因脉络,把控重点环节和高发领域,能极大提高监管的成效。
从资产评估行业协会角度,系统地对评估机构执业风险和防范措施进行梳理,有利于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评估行业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治理制度。法治化背景下,资产评估协会的定位、职能、责任等都有了明确规定,其作为专业自律管理组织的角色得以确立。研究和防范评估机构执业风险对协会来说是必不可少,是自律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搭建更为完善的评估行业自律管理体系,促进评估行业全面协调有序健康地发展,
从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角度,深入思考评估机构执业风险和防范,有利于其增强依法履职的意识。法治化背景下,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对评估机构执业风险及防范的思考,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资产评估的专业特性和职业特点,知其所能为且知其所不能为,深刻认识资产评估业务中的禁区,增强底线意识,依法依规办事,在法律范围内充分行使职责,也通过法律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包括评估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的监察力度不断加强,处罚频率也呈增长态势。2015年以来,共有5家评估机构被给予行政处罚,10多位责任人员被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2016年证监会以“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为由,对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具体原因包括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遗漏、未披露评估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未对现金等实施有效的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出具日期早于内部审核日期等。资产评估执业环境日趋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话,深化认识评估专业特性及由其衍生出的执业风险,共同打造良好的资产评估执业环境。
当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新发展阶段,亟待建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资产评估行业建立起成熟有效的内部治理和风险防范机制还任重道远。一方面,需要对资产评估执业风险的内容和特征达成相对统一的认识,另一方面,资产评估机构在构建内部治理机制时需充分考虑防范执业风险的措施和流程设计。只有全面建立起资产评估执业风险防范机制,资产评估行业才能在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中平稳健康发展。
资产评估机构执业风险,主要是指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开展评估业务过程中,因某些因素的不确定性导致其所面临的一切可能性的负面影响。目前,对于风险分类标准和风险种类的确定并未有统一说法,在此,仅以法治化背景下最为突出和新兴的风险因素为对象,进行归纳与讨论。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环境中某些因素的变化给评估活动或行为带来的风险。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评估机构必然受到市场中各类因素的影响,市场风险是最为常见且影响巨大的一类。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是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能得以良性发展的基础,但相较于其他行业,资产评估目前面临的市场风险有其特殊性。
从成因来看,首先,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对于评估机构的设立放宽了限制,如评估师人数上,合伙制机构只要具备两名评估师即可,公司制机构“混八”即可,且合伙人或者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预留了股东来源的空间,设立程序上,实行备案制,“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86号令规定,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行政管理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当场完成备案。这些都表明了资产评估机构准入门槛已经降低,极大地方便了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也因此会有可能使得评估机构迅速增多,导致竞争激烈化;其次,市场需求的变化,也会导致资产评估业务有所增减,如果业务需求减少了,会导致评估业务总量减少,从而增加评估机构的执业风险;再次,市场业务的承接制度也会影响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拓展,比如招投标制度,如果以价格作为唯一或最关键的评价依据,就会导致“价低者得”的风气蔓延,形成市场低价竞争局面,影响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和品牌建设;还有,社会对资产评估的认知依然存在偏差,社会期待与评估实际功能不匹配,有的客户存在不合理需求,或对评估报告的使用存在误区,都有可能给评估机构执业带来极大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因国家或相应部门的政策规定有所变化,而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未能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而产生的风险。我国的资产评估起始于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资产价值判断需要,直至现在,国有企业与上市公司仍是评估机构的主要业务来源。而这类评估业务的特点,就是与国有资产管理及证券市场管理的相关政策密切相关。因此,政策风险也是评估机构必须关注的一类风险。
从成因来看,资产评估法将评估业务分为法定业务和非法定业务,其中法定业务是“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业务,并对其有特殊的管理要求。在实务中,评估机构(尤其是大型机构)法定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绝大部分,业务的单一化导致评估行业整体对政策的依赖度很高。如果法定业务发生变化,一方面是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另一方面是业务内容的难度和要求改变,都会给评估机构带来重大影响,导致风险产生。
涉诉风险,指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在执业中发生矛盾,被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委托人和评估报告使用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因涉嫌违规被行政和司法部门起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涉诉风险,在资产评估行业以往的发展过程中,不是一个很突出的风险种类。由于评估涉及的业务类型、责任界定等原因,评估机构被起诉并承担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但在近几年,尤其是资产评估法出台后,该类风险是不容忽视的。
从成因来看,首先,资产评估法和财政部86号令都用单独一章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相应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更加明确,比如,行政责任方面相关行为“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刑事责任方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但是,如果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该类条款的学习认识存在不足,就会增加涉诉的可能性;其次,随着法治化进程不断向纵深推进,评估机构将会面临更多来自市场的机遇和挑战,很多业务可能存在先天不足,而市场各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评估行业以往涉入法律诉讼的情况较少,导致评估机构对法律责任的认识普遍不足,缺乏应对涉诉事件的经验和解决诉讼问题的有效预案。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因职业信用或者声誉因素,而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业务和形象造成损害的风险。这类风险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是市场经营主体不得不考虑和面对的重要风险。资产评估是经济社会中重要的经济鉴证类专业服务行业,信用是评估行业和机构生存的根基与法宝。在新形势下,该类风险也有所变化。
从成因来看,首先,资产评估法和财政部86号令推出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信用管理规定,如“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因此,若在评估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违规情况就很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记录并公布,进而影响未来业务的承接。例如,2017年初,证监会通报了2016年度审计评估机构的检查处理情况,对3家评估机构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14人次签字资产评估师采取了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未来随着监管不断完备,各监管部门的处罚事例发生的可能性都会增大,相应的信用风险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其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可能因为时间要求、项目收入等因素,未按业务合同规定,保质保量完成评估工作,导致评估报告并不能使得客户满意,从而在客户方面引发的信用问题。在新形势下,资产评估行业面临更大的发展空间,接触更多元化的业务,应该结合质量控制和流程管理,愈加重视信用风险问题。
技术风险,主要指评估过程中因技术不足、不精、不全给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带来的风险。作为典型的智力密集型行业,评估工作的质量高低与机构、评估人员的技术水平密切相关。在一定意义上,运用的评估技术越先进,最终的评估结论越可靠合理。如果评估机构对提升评估技术水平认识不足,不仅会制约评估机构的发展步伐,同时也会给评估机构带来质量隐患。
从成因来看,首先,在某些方面,特别是新的资产评估业务领域,已有的评估理论知识并不足以支撑这些新评估业务的需求,如果评估机构的技术研发基础不牢固、力量不雄厚,就无法适应评估新业务的新要求,仓促上马,后患无穷。其次,对于法律法规提出的新要求,评估机构需要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应对。比如,评估法要求“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如果因技术水准等原因在评估报告中仍然只采用一种评估方法,就会形成风险;再比如,评估法要求“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如果评估机构的技术水平达不到核查验证需要的知识能力,又没有采取应对措施,就会因技术不精而产生风险。还有,随着评估法对于评估机构设立的限制放开,以及经济改革推动资产评估行业深度参与市场竞争,传统与新兴的业务都要接受更多更强竞争对手的挑战,市场和客户也会进行更为严苛的比较和选择,“技不如人”会给评估机构的生存发展带来巨大威胁。
流程风险,主要指因评估流程的缺失、管控不善等给评估工作带来影响,从而给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带来的风险。资产评估工作是一项有计划、重程序的活动,整体流程的完备度和履行程度会对评估结果产生直接影响,质量控制也是在流程的各个环节中得以体现和发挥。一般而言,评估流程可以分为八个环节:明确基本事项;签订委托合同;编制评估计划;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资料;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报告;整理归集档案。各环节都存在不同的关键点,流程管理和控制极为重要。
从成因来看,首先,流程有所缺失。如果评估机构缺乏完善的流程控制制度,即使只在某些环节的细枝末节点存在不足,也会造成严重后果。比如,承接环节的风险预判缺乏统一的标准,或者,对于工作中的资料留痕缺少必要的管理等,虽然问题看似不大,但在事件爆发时,就会成为重要的违规证据。其次,流程设计不规范、操作性不强,也会产生不良后果。比如现场勘查环节,因为“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的规定,而设计的核查程序,往往因为技术或者能力有限难以施行,从而使之成为“一纸空文”。还有,因流程执行力不足,也会带来显著的风险。从近期证监会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处罚事例来看,评估程序履行不到位是重要的违规根源,比如,“未对现金、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访谈记录等实施有效的评估程序”、“工作底稿不符合规定”等,背后反映的都是执行力不足。
分所风险,指因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出现问题,对评估机构整体造成损害的风险。许多评估机构采用在各地成立分所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扩大规模与增强实力。评估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加盟型,通过吸收当地合适的评估公司成为分所,该方式管理较为松散,分所自主权大;二是新设型,通过派驻人员去当地创办新的分所,该方式下总部的约束性强,但成本较高。行业内的评估机构目前大多采用第一种模式。因此,评估机构的分所管理成为近年来处罚事件的“热点”领域,分所风险不容忽视。
从成因来讲,首先,因为法律责任的问题,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业务承接风险由总部承担,有可能会偏好于高风险的业务项目,给评估机构整体增加风险。其次,由于管理模式的问题,加盟只是为了“各取所需”,相关的规范制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此外,因分所相对独立,且存在地域、人力等因素限制,总部难以有效介入分所评估项目流程的环节,即使有最终审核程序,对风险的判断难度也很大。还有,新形势下对授权管理有了新的要求,财政部86令规定,“实行集团化发展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客户服务、企业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分支机构应当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这就进一步提醒资产评估机构总部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执业风险进行管控,规范分所业务防范分所风险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股东风险,主要指因股东资格限制、股权结构等问题,给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乃至生存发展带来损害的风险。股权结构是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设置是内部治理质量水平的有力保障,对风险防范体制机制运行的有效性也具有重大影响。许多评估机构是通过脱钩改制而来,历史沿革导致机构的股权结构存在诸多风险隐患,新形势下,股权结构带来的风险依旧是机构内部治理的重点。
从成因来看,首先,法律对股东要求的限制有所改变。评估法规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只对股东中评估师所占人数有所规定,却未对股东性质和股份进行限制,可能导致法人或外行持股或控股,引发控制权风险或质量控制风险。其次,在实务中股东进退机制缺失,股权的固化不仅导致股权激励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人才上升通道受阻,而且还埋下了股东与非股东利益分配纷争的风险隐患。再次,董事会、监事会等在评估机构中的作用受限,不能充分发挥功能,对评估机构的经营战略、管理机制、风险控制等各方面都会有重大影响,不利于评估机构可持续的良性发展。
战略风险,指因战略目标决策失误、策略出现偏差、或未能对行业发展变化及时做出战略调整而给评估机构造成损失的风险。战略是企业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在内部治理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战略风险会对整个企业的发展方向、企业文化、经营效益等产生重大影响。评估机构作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战略规划同样是其高层需要考虑的重点,但在实务中许多评估机构并未有充分意识。在新形势下,评估机构面临更多的发展机遇,也暗含更多危机,战略风险还需更加重视。
从成因来讲,首先,评估机构的合并浪潮还未完全散去,不少机构计划或者正在进行对小所的吸收加盟活动,这种总分公司的“横向”战略,有助于实现规模效应和扩大品牌传播力,但管理控制风险也较大,实施该战略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其次,评估法颁布后,明确将评估业务分为法定和非法定业务,非法定业务范围广泛,是评估机构未来发展可能的“蓝海”,不少评估机构由此开始展开“多元化”战略的布局,但由于特长、实力等因素未考虑齐全,可能导致评估业务发展方向出现偏差,对不熟悉领域业务的参与导致投入无法收回,甚至威胁评估机构生存。
专家风险,指评估活动中因利用专家工作出现问题而产生的风险。资产评估涉及领域十分广泛,而评估师知识能力也是有限的,利用专家工作成为评估行业实践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利用专家工作的方式,一般是外聘专家或者引用其他领域的专家意见。这一行为虽然有利于工作程序的开展,但也给评估行业和机构带来了特殊的风险。
从成因来看,首先,外聘专家因故意、疏忽或水平限制导致的判断失误,特别是一些评估师不熟悉的行业,如机械、专利、高新技术等,会直接对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造成不利影响,形成风险隐患;其次,采用专家意见,尤其是引用报告或数据,若该专家意见有误,作为引用一方,评估机构同样会承担责任,这在监管机构的处罚案例中也是存在的。但是,针对专家意见,评估师往往缺乏这些特殊领域的专业经验,一旦出问题就可能受牵连,形成引用风险。
资产评估法和财政部86号令的出台,在评估机构管理、法律权责等方面带来了很多改变,对评估机构的内部治理和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评估机构需充分认识和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力争减少新风险的产生。
首先,评估机构要调动起学习主动性,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资产评估法律体系的培训,加强与其他机构间的经验交流及研讨,结合自身实际,深入思考新法新规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查缺补漏,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防控工作;其次,行业协会和评估机构都要肩负起宣传教育工作,对内向评估人员培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对外向社会广泛宣传新法新规的意义,逐步改善执业环境,减少外部偏见,提升评估行业整体影响力;还有,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新要求做好配套文件的制定和出台工作,比如资产评估准则的对应修订、规范指南的补充完善、构成冲突或失效的旧规章制度的清理等,促进评估行业法律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
内部治理的建设,最终还是要在评估机构内部的运营环境中得以实现。从当前暴露出的风险隐患可以看出,评估机构亟待有针对性地调整和新增专门部门或岗位,切实发挥部门职能以降低或者化解相应风险因素。
第一,在法律应诉方面,评估机构应当外聘法律顾问,中小型机构可以采取联合聘请法律专家,有条件的大型评估机构则应有法律法务部门,为业务的涉诉问题提供专业支持;第二,在流程和信用管理方面,可以考虑新设质量控制委员会,由评估机构中富有经验的专家组成,在三级复核制度基础上加强质量复核,同时,增设危机处理部门或岗位,制定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第三,在股权方面,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责。已有董事会的大型机构,应规定董事会成员中,评估师数量应占多数比例,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但尽可能为评估师。有效降低因引入外部股东给评估师独立性带来的冲击风险;第四,在企业战略层面,可以考虑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科学合理地对企业整体发展方向与重大决策进行管理,同时,增设品牌管理运营部门,增强评估机构的品牌意识,统一整体质量要求。
资产评估是一种同时兼备主观和客观判断的活动,程序完备是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需要以制度设计和执行为重点,对其整体质量和风险进行把控。在实务中,评估机构应重视制度建设,并减少因执行不力产生环节失控的风险。
第一,股权进退制度有待建立。股权结构是当前评估机构面临的一个重大但尚未有成熟解决方案的问题,需要结合老股东利益分配机制和核心员工股权激励机制,进行深入思考和制度制定;第二,完善评估报告签字制度十分必要。一方面,加强对签字评估专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提高签字评估专业人员的地位和收入,另一方面,加大对签字评估专业人员的监管力度,降低由股东干预、质量控制疏忽等带来的风险;第三,应当建立外聘专家评审制度,建立外部专家库。通过制定外聘专家标准,对于大型或重要项目,建立相互独立的外聘专家意见校核机制。此外,还要注重执业责任鉴证机制的建立,明确责任归属,提高执业质量;另外,首席评估师制度、三级复核制度等有待改进,加强其可操作性和执行力。将工作绩效和审核业务脱钩,常设专职审核的部门岗位,提高审核复核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有效保证评估报告的质量。
资产评估是智力密集型行业,评估报告质量依赖于技术水平,技术水平的提升离不开研发资源的投入。研发资源的投入是人、财、物的全方位投入,同时也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加以保障。
第一,从人力资源角度,评估行业和机构都要加快引进和培养有经验、懂理论的复合型人才,增强研发力量,结合评估的市场实践,探索更多更合适的评估技术和方法,或者将现有方法技术在各评估领域的应用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和改进;第二,从保障机制角度,评估行业要形成倡导鼓励技术创新、技术变革的风气,评估机构也要完善研发的激励机制,激发团队和个人的积极主动性,培养独特的评估机构核心竞争力;第三,从物质资源角度,评估行业要加快对数据库的统一建设工作,一方面,呼吁评估机构的数据资源共享,从评估行业内部对各类信息数据进行及时收集和整理,另一方面,还要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引入其他行业和机构的技术和有效数据资源,搭建稳定的资源共享平台。
当今社会的信息资源高度发达,注重信息化建设有利于评估行业和机构占领未来发展的战略高地,不仅可以提高资产评估的工作效益和业务质量,增强评估报告的社会公信力,还能有效预防和降低评估机构的执业风险,促进评估行业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一,应当规范并统一评估行业的信息标准,充分挖掘社会数据资源,加快专业数据库的建设,给评估工作提供更为可靠准确的信息参考;第二,完善评估行业协会和机构的网站建设,加强网站的日常维护和信息的及时更新,并对重要板块和接入平台加大技术投入,如各类数据库;第三,重视对应用管理类软件系统的引进和研发,如OA(OFFICE AUTOMATION)协同网络办公系统,它不仅能实现基本办公和业务流程的自动化,还可以通过权限设置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应该进一步推广和开发;有条件的评估机构鼓励建设ERP系统,实现项目管理系统和客户维护系统的统一。此外,对于社会认可较高的网站系统(如wind系统、云技术平台等)和行业特有的软件系统(如不动产、船舶、知识产权等评估软件),也应当加强引入和建设工作。
执业风险是资产评估行业和机构发展不可避免的普遍现象,针对风险的防范管理也是应当持续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在资产评估法和财政部86号令出台的新背景下,在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市场环境中,资产评估行业拥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但必须正视的是,也面临新的挑战,各类风险因素有所增加。
本文所述的十类执业风险成因不同,特点分明,但又相互依存,关系密切,可参见表1。执业风险的发生,可能是由其中的单一因素风险引发,但更多是因几个风险因素共同作用而导致,比如:法定业务变化,常常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都有关系;执业质量出现问题,与流程管理、技术、专家工作可能都有关,还可能引发信用和涉诉风险。因此,防范解决方案需基于新形势下的评估机构整体执业风险提出,要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创新性,在实务中有可操作的空间。例如:优化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可对战略、股东结构、流程和信用管理等风险问题发挥作用;制度措施的健全和执行,可有效降低流程管理、专家工作、股权结构等风险发生的概率;技术和信息化投入的加强,则会对评估工作的开展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对整体的执业风险的防范都有益处。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规模的评估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有所区别的,大型机构在战略决策、分部管理等方面风险更大,而中小型机构在流程质量、技术等风险因素上更为突出。希望尽快在业内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和内部治理机制,促进资产评估行业更为健康、有序和可持续的发展!
表1 评估机构执业风险种类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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