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夏
摘 要:作为《红与黑》中的男主人公,于连一直以其独特的形象与经历吸引着评论家与读者的目光。当其作为一个罪人受到审判并最终落得悲剧下场时,尤其引得众人的唏嘘,这种对于连的同情,既是书中人所共有的,也可以说是读者所共有的。而一个罪人之所以可以引起群体的怜悯之情,却并非只是因为他坎坷的经历,他在受审时的“表演”也对此有所助力。本文将通过戈夫曼的“戏剧理论”,主要从前台的胜利和剧班的失败两个方面对于连的审判场景进行解读,探究其引起“观众”同情心的必然性。
关键词:于连;戈夫曼;审判;表演
[中图分类号]:I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7)-15--02
在《红与黑》中,作者只用了一个章节的篇幅去描写对于连的审判,但在这章之前却有这样一段有趣的引言:“当地的人会长久地记住这桩有名的诉讼案。对被告的同情,引起了认了的骚动,这是因为:他的罪行是骇人的,但并不残忍。即使是残忍的,可这个年轻人多么英俊啊!他的辉煌的前程就要完了,这更增加了人们的同情。‘他们会判他死刑吗?女人们问着她们熟识的男子。可以看得出,她们在等待回答时,脸色是苍白的。”[1]这段话之所以有趣是因为不管从何种情况来说,于连试图谋杀德·瑞那夫人是事实,于连被逮捕、审判期间也没有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但在之后当地人的心中,于连却一直都是一个受害者值得同情的角色。
一、文本与理论的对应关系
按照戈夫曼的说法我们生活的社会是一个正在表演的戏剧。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是这出戏剧的表演者,我们的言行举止都可以被称作是表演。[2]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观看戏剧的观众,也可以与别的表演者组成剧班共同表演。我们所生活的周围的环境,就是舞台设置。
笔者从《红与黑》文本中对于连的审判场景中探寻对应关系项,以于连为主要表演者,其他人为观众或者形成剧班,从他们在法庭中的自我呈现来解读这场审判引起的讨论。为了更清晰地说明《红与黑》文本中的审判场景与戈夫曼的“戏剧理论”中主要概念的对应关系,笔者将其以表格的形式呈现。
从上述表格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庭中的所有人包括于连、律师、代理检察长、马蒂尔德等等的身份都在表演者与观众之间转换,相同利益的人聚在一起就可以组成一个剧班,法庭的所有装置、布局就是这部戏剧的舞台设置。因此,法院对于连的这次审判完全可以看成是一次表演,于连也凭借这场精彩的表演让书中人和读者对他产生了怜悯之情。
二、个人前台的胜利
戈夫曼的戲剧理论将个人的表演分为两种不同的表达:一种是他给予的表达,一种是他流露出来的表达。他给予的表达是指表演者在表演过程中主动地、明确地用自己的肢体语言符号传递出来的让观众周知的信息。他流露出来的表达也可以称为是隐含表达,它预示着表演者表现出来的行动是由某些原因导致的,这些原因与以这种方式传达出来的信息是不同的,[4]即动因与行为之间出现分离。个人表演的不同表达与个人的衣着服饰、性别、年龄、外貌、表情、言行等一起构成个人的前台。个人前台这个术语表示表达性装备中能使我们与表演者产生内在认同的那部分,同时我们也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些装备会随着表演者的移动而移动,[5]它是由外表和举止的刺激构成的。
“外表”会告诉我们表演者的身份,我们知道于连拥有令人着迷的外表,这使他天然的在女性心中的形象就趋向于无害,所以本能的,在场的女性甚至部分男性就会认为于连是无辜的。当一个人出现在他人面前时,他总是想要发现情境中的事实。[6]在审判的当天,马蒂尔德小姐亲自替于连打扮一番,使他的头发和前额楚楚动人,这让他看上去非常年轻,不到二十岁。这造成的结果就是,他一出现在,就听见四周有人说:“天主啊!他还很年轻啊!……简直还是个孩子啊……他比画像上还要好看。”[7]
“举止”会告诉我们表演者希望在即将发生的情境中充当怎样的角色。于连在众人的眼里的形象是拥有卓绝的才华和渊博的学识的,就像德·弗利赖先生所说的于连以前在神学院的优秀表现和他的本人优良的品质深深地打动了他,这与他平时注重自己的个人前台不无关系。当他作为德·瑞那先生家的家庭教师,第一次出现在孩子们面前,为了使自己更加像个教师“他与先前判若两人。说他庄重是不够确切的,他简直就是庄重的化身”[8],在他介绍完自己后,他的风度和神彩让德·瑞那先生都大吃一惊。他为了显示自己的博学多才,又当着孩子的面背诵《圣经》。于连非常注重以这样的方式提高自己的价值,因此,虽然很多情况下个人前台的外表和举止会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于连却尽力让自己做到了外表和举止的统一。这种竭尽全力所达成的统一在这时显出了这样的作用:在判决结果宣布之后,所有的女人都在哭泣,这场审判将会被当地的人长久的记住并为之叹息。
三、表演剧班的失败
个体对特定情境所做的定义,是需要许多参与者或者亲密合作者来共同完成的。对于连的这场审判是由当事人、庭长、律师、检察官、陪审员以及旁听席上各式各样的旁听人员组成。他们因为对最后结果的不同期待构成了不同的剧班。例如于连与律师所形成的剧班;于连与马蒂尔德形成的剧班;陪审团形成的剧班;甚至马蒂尔德与其他旁听人员组成的剧班。
一般情况下,为了维护剧班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剧班成员都会选择能力足够强能够达到表演效果的个体作为自己的同伴,比如马蒂尔德刻意形成与旁听人员和审判员的剧班。这些旁听人员中有十几个漂亮的女人,她们从全省各地赶来,一个个明眸传情,对审判充满了无限关切之情。“几天以前旅馆就已爆满。索要旁听券的人围着庭长先生。城里的女人也都想来旁听审判。街上在叫卖于连的画像,如此等等。”[9]毫无疑问,人们对于这场审判有着极大的好奇心,同时对于连有着极强的同情心,这些都与马蒂尔德刻意的经营分不开。她装作一个巴黎女工去看望在狱中的于连,并将这个消息传播开来,造成一个浪漫凄美的爱情故事。她认为当她到达贝尚松为于连奔波时,她的痛苦就被所有女人所知道了,并且引起了她们全部的同情。她也不在乎自己身份的暴露,甚至认为“看到我这样地位的一个女子对一个被判死刑的男人如此痴情,巴黎沙龙里的人会说些什么呢?这样的感情,只有在英雄时代才能找到,激动人心的正是这样的爱情呀。”[10]也许正如马蒂尔德所想,这样伟大的凄美的爱情故事能最大程度上激发人心中的怜悯,因此这些多愁善感的贵女们就成了马蒂尔德剧班最忠实的成员。
但是有两个剧班就显得太过松散,就像一个不成熟的小孩儿在家庭客人面前不合时宜的表现一样,这会让这个家庭的整个表演显得十分尴尬。很不幸这个“不成熟的小孩兒”的角色在审判场上由这场审判的中心人物—于连担任了,因此这两个没有凝聚力的剧班就这么容易的垮掉了。不管是于连与律师的剧班还是于连与马蒂尔德的剧班都有这样一个难解的情况,那就是马蒂尔德和律师千方百计地想要为于连洗脱罪名,但于连却一直承认自己有罪。于连接受审判的原因是他开枪打伤了德·瑞那夫人,但是德·瑞那夫人从清醒后就开始为他脱罪,律师也认为,只要于连说自己是因为嫉妒之心才向德·瑞那夫人开的枪,那么这件案子就还有转机。但是于连却坚决不请求任何宽恕,不抱任何幻想,他认为他居然企图杀害最值得他尊敬和钦佩的女人,而现在死亡在等着他,这是很公平的。所以在最后的审判时刻,他坦然承认了他的罪行,一心赴死。由于连组成的这两个剧班因为内部人员目标原则的不一致,因此没能达成预定的目标。最后对于于连的判决显然也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这两个剧班的松散造成的。
最后我们还可以谈一谈马蒂尔德作为一个人的剧班与陪审团剧班之间的互动问题,马蒂尔德小姐为了让于连可以脱罪,试图用金钱与陪审团组成的剧班达成共识。这时候金钱作为纽带连接着马蒂尔德和陪审团,德·弗利赖先生毫不怀疑自己可以救出于连,并告诉马蒂尔德自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左右陪审团的意见。但是在剧班表演中,时常会出现意外,很不幸的是德·瓦尔诺男爵这个意外在陪审团这个剧班中成为了支配和控制这个剧班表演行为的人。两个剧班之间的互动可以相互制约,但也是充满风险的。德·瓦尔诺先生这个不确定因素以他的权利得出了判决:于连·索雷尔犯有有预谋的杀人罪,最终被送上了断头台。
在《红与黑》中,于连经过审判,最终走上了断头台。但不论是当时的围观群众还是如今作为读者的我们,都在一定程度上觉得这个结局过于悲惨。这大概也是因为作为一个表演者,不管是从外形还是从举止来看,于连都趋于完美,当我们无法身临其境时,他的表演就是对我们最大的冲击。最后的审判场景是于连最后也是最真诚的一场表演,法庭作为最后的舞台,对于表演者来说已经不存在前台后台的区别,他所表现的只剩下自己内心想表达的而已。也许因为是剧终场又是揭下面具的一场表演,它才如此让人难以割舍。
注释:
[1](法)司汤达:《红与黑》,董红钧译,花城出版社,2014年,第515页。
[2]表演:用来指代个体持续面对一组特定观察者时所表现的、并对那些观察者产生了某些影响的全部行为。
[3]前台:在表演中呈现在观众面前的,有意控制自己的行为使观众能够产生对表演者的认同;是被强调的事实。后台:与前台相关联,但在这里所呈现的表演往往制造出的是与前台相反的效果;是被掩盖的事实。剧班:又称“表演剧班”,表示在表演同一常规程序时相互协同配合的任何一组人。舞台设置:包括舞台布局,设施,装饰以及一些为表演者表演而在舞台空间所设置的布景,道具等。
[4](美)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冯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页。
[5]同上,第20页
[6]同上,第212页。
[7](法)司汤达:《红与黑》,董红钧译,花城出版社,2014年, 第517页。
[8]同上,第34页。
[9]同上,第515页。
[10]同上,第507页。
参考文献:
[1]司汤达.《红与黑》[M].董红钧译.广州:花城出版社,2014.7.
[2]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M].冯钢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4.
[3]黄瑶.从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透视角色表演与角色外活动 [J].《学理论》,2013(09):8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