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自喜
以案释法:离婚大事后的“小事”
陈自喜
据报道,我国已经进入离婚高发期,离婚率已经连续10余年逐年递增。从过去的谈离婚色变,到70后纠结于离或不离,再到80后的“离婚没啥大不了”、90后“说离就离”,中国人的离婚观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大改变。在夫妻双方因为离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来到法院“诉讼离婚”成为年轻夫妻的首要选择,离婚案件占据了基层法院全年受理案件的一壁之地。笔者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发现许多起诉离婚的夫妻对于该类案件涉及的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一知半解”,使自己的诉讼之路不是那么“顺利”。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以案释法,将离婚大事后的“小事”讲清楚。
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我再次起诉离婚,法院说“不满六个月不予受理”于是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这“六个月”怎么计算?
实践中,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除了“法定离婚事由外”,法官往往奔着“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目的,给夫妻双方修复感情的机会,对于第一次离婚诉讼大都会判决驳回。然而,一些夫妻离婚态度坚定,往往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时候如何计算“六个月”这一问题就需要重视起来。
案例:
女白领“六个月”理解有误二次起诉离婚法院驳回
在一次外出旅游中,90后女白领丽丽和王海一见钟情。两个月后,两个热恋的年轻人便在朋友的祝福下登记结婚。结婚后,“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琐事逐渐取代了热恋的激情,因为婚前双方了解不足,小两口三天两头因为一些琐事吵架,而且越闹越厉害。2016年6月份,在一次大吵后,心灰意冷的丽丽跑到法院起诉离婚,因为王海不同意离婚,法官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驳回了丽丽的诉讼请求。但对于“离婚”一事态度坚决的丽丽在该案宣判后6个月后就迫不及待地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审查后发现,丽丽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在第一次判决生效未满6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七)的情形,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七)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许多当事人认为,“六个月”是指距离第一次起诉或者是第一次起诉收到判决书后6个月,并据此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其实,该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是指原判决生效后的6个月。那么怎么确定原判决什么时候生效呢?实践中,宣判后法院需要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可以提起上诉,所以在最后收到判决书的一方当事人15日后没有上诉就是判决生效之日,当然如果是二审,最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就是生效之日。在这里法官提醒大家,如果再次提起离婚之诉,一定事前和法官确认一下原判决的生效日期,不要简单根据判决书上的日期计算时间。
我和老婆因为性格不合长期分居,近期老婆去法院起诉我离婚,我还没有想好,所以不出庭应诉,也不去法院领取传票,这样法院是不是就拿我没办法了?
离婚诉讼中,一方不配合诉讼,玩失踪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之一。这些人抱着这样一个心理:“离婚中夫妻双方必须到场,我不到场法院不就拿我没办法了。”在这里,法官用事实告诉你,法院是有办法的。“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对离婚案件照样有效。
案例:
男子怠于应诉玩失踪 公告送达后法院判离
结婚已经五六年的陈伟、赵婷夫妇,结婚初期两人也曾经拥有过一段花前月下浪漫的日子。前几年,夫妻两人创业有所起色,老公陈伟竟然在外面玩起了婚外情。对丈夫好言相劝未果后的赵婷对婚姻彻底死了心,便一纸诉状将陈伟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第一次离婚诉讼中,陈伟在庭上表示后悔,愿意挽回婚姻,希望法院给其一次机会。最终,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应该给陈伟一次悔过的机会,驳回了赵婷的诉讼请求。然而,半年以后赵婷又提起了第二次离婚诉讼,认为陈伟并没有悔过,要求判决双方离婚。这次,陈伟担心法院会判决双方离婚,自己的财产会受到损失,干脆玩起了失踪。不接法院电话,不去法院领取诉讼材料和传票,后来甚至将手机换号、住的房子转让,彻底消失了。法院在穷尽各种方式送达无果后,采取公告送达,该案如期开庭,最后缺席审理,判决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往往有一些被告人出于不愿意离婚或其他因素拒不到庭应诉,导致法院审理工作受到阻碍。根据民诉法规定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但该法又规定有些案件的被告是必须要出庭的,譬如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这样,一些当事人就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于这些情况,如果被告的确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根据民诉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另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当然,一些当事人处于不愿离婚等一些目的接到法院传票后就是不出庭,对于这样的当事人,本人的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审理;但是如果当事人既不出庭应诉又不出具书面意见,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所以,在这里法官提醒这些“拒不到庭”的当事人还是要配合法庭依法应诉,有什么想说的可以和法官沟通。
“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之一,我在离婚诉讼中自述自己遭遇家暴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在离婚诉讼中,许多原告尤其是80后女当事人,在起诉中经常将“被告对自己恶语相向,甚至殴打自己”“被告性格暴躁,常因琐事殴打原告,用手打原告头部,用脚踢原告身体”等涉家暴因素作为增加自己离婚成功率的一个砝码。在最后的判决中,因为主张被告具有家庭暴力的原告,常常因为在庭审过程中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导致法院驳回其离婚请求。
案例:
80后白领自述“遭家暴”离婚 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2016年,80后女白领丽丽将老公王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起诉书中,丽丽说道,“我与被告于2012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同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就原形毕露,脾气非常暴躁。被告不仅不关心我、照顾家庭,还经常因琐事对我进行拳打脚踢。2013年年底,我怀孕了,初期被告也曾经主动示好,改变自己。但是没过多久,他又恶习难改。2014年年初,因为一件小事,被告对我进行大吼大叫,继而变本加厉对我进行殴打,我多次求饶,他都置之不理。因为长期闷闷不乐,加上身体调理不好,后来我流产了。现在我们双方开始冷战分居至今,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我起诉要求离婚。”
对于丽丽要求离婚的诉求,被告王海坚决不同意,王海说自己对丽丽是有感情的,自己脾气是有些不好,但可以改正。
法院为此主持调解,希望丽丽能给王海一次机会。对此,丽丽并不认可,认为自己长期遭受家暴,符合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但双方也是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应妥善处理矛盾,只要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是可以有所改善的。现王海表示愿意和好,且作出一定改正的表示,丽丽亦应给对方和好的机会。关于丽丽坚持要求离婚,其虽陈述双方存有矛盾并有纠纷,并以自己长期遭受家暴为由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但其只有口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法院对其离婚诉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丽丽离婚之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因为感情破裂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解除夫妻关系,协议离婚只要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就共有财产作出划分,经民政机关审核后就可以办理离婚,步骤简单、快捷;而诉讼离婚相对而言就比较繁琐,因为“感情破裂”这个标准很难把握,一般而言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除了符合“法定离婚”理由以外,法院不会判决离婚,给予双方机会修缮夫妻感情。为此,一些执意离婚的人为了能够一次性离婚,往往以符合“法定离婚理由”为由要求离婚,其中“家暴”就成了一个经常性的理由。然而,家暴由于取证、保存证据等都存在一定难度,往往原告方只能通过自述,而“自述”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则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难以使法官采纳,最后只能被驳回诉讼请求。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以“家暴”为由要求离婚,需要自己加强取证、保存证据能力。受家暴的一方可以在遭遇家暴时报警,及时到医院进行诊断,并将报警记录、诊断证明等进行保存……通过这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