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文柏
“盗抢”车辆被出租“神州”被判赔偿
秦文柏
李先生从神州租车租赁了一辆轿车,却在驾车前往机场途中,因车辆涉嫌盗抢被警方拦截检查。因认为神州租车未提供合法无瑕疵的车辆,造成自己身心、名誉受损,李先生将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汽车租赁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定神州汽车租赁公司违约,主观上存在过错,并造成李先生损失,判令该公司赔偿李先生16 000余元。
刑警队警官就李某一事处理经过进行说明
李先生诉称:2016年2月28日11时许,我通过拨打神州租车客服电话,预定了一辆大众帕萨特汽车。预定成功后,神州租车短信通知我当日12时在北京国贸店取车。随后,我前往约定地点办理了相关手续。
2016年3月1日18时许,我驾驶该车辆从河北丰宁满族自治县前往北京首都机场,欲搭乘飞机前往浙江义乌。20时,车辆行驶至京承高速上行怀北+500米处时,被特警车辆拦截逼停,后被送至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警队接受调查。警方调查核实后,确认我并非犯罪嫌疑人,后将我送至机场。
李先生表示,在上述过程中自己被特警用枪顶头,并被按倒在地,外套和西装被弄脏、损坏,手腕处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小便失禁,心脏病发作。因受到惊吓,自己事后经常失眠、头疼、多梦、心律不齐。警方在核对其身份时也曾向相关单位核实情况,给其造成负面影响。
李先生从警方得知,其租赁的车辆涉嫌盗抢赃车,故对其进行例行检查。李先生认为,神州汽车租赁公司未尽妥善、审慎的注意义务,未提供合法无瑕疵的车辆,造成其身心受损,应就伤害承担责任。
李先生起诉要求神州汽车租赁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3000元、交通费30 0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住宿费30 000元、餐费20 000元、财产损失12 000元、精神抚慰金218 000元。
诉讼中,李先生提交了门诊病历、检验报告单、医疗费票据、住宿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以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失情况。
宣判现场
神州汽车租赁公司辩称:事发后,我公司已在第一时间配合警方进行调查,确保李先生未因此延误飞机,并联系李先生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根据法院调取的执法视频,事发时李先生未着西装,亦没有被警方用枪顶头,李先生亦无小便失禁、手腕受伤等情况,从该视频看,李先生很配合警方工作,其陈述的精神及肉体损害均不属实,不予认可。
神州汽车租赁公司称该车辆上盗抢网一事该公司并不知情,亦未接到警方通知,并称双方系租赁合同关系,公司并非造成李先生人身、财产损失的侵权人,李先生起诉主体有误。对事件的发生公司表示遗憾,且仅愿就李先生合理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对李先生提交的证据,神州汽车租赁公司提出诸多质疑。
审理中,法官前往怀柔公安分局调查取证,调取了事发当天的执法记录视频,了解了相关情况。警方资料显示,神州汽车租赁公司员工曾到北京朝阳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报案称涉案车辆被诈骗,朝阳公安分局刑侦支队予以立案。在将李先生带回调查期间,警方再次联系神州汽车租赁公司报案员工,该员工称被骗车辆早已被找回并交还公司,但公司并未及时前往公安机关撤案便将车辆再次租给了客户。
公安机关证实,因车辆涉嫌盗抢,故警方对李先生及车辆进行了例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李先生比较配合,不存在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为保证李先生准时搭乘飞机,民警还驾驶警车送李先生前往机场。关于李先生陈述的外套、西装受损,手腕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小便失禁,心脏病发作等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材料及执法视频中亦不存在。
宣判后法官接受媒体采访
法院认为,李先生与神州汽车租赁公司系租赁合同关系,神州汽车租赁公司作为出租方,应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因车辆在公安网上登记备案为盗抢车辆,导致李先生使用该车时被公安机关拦截检查,且在检查过程中客观上给其身体、精神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应认定神州汽车租赁公司违约。
因神州汽车租赁公司当庭曾认可工作人员报警情况,且公安机关信息显示该公司报案后车辆找回,未及时撤案,故法院对神州汽车租赁公司称车辆上盗抢网不知情的辩解不予采信。该公司对事件发生存在主观过错。
神州汽车租赁公司客观上存在违约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李先生提交的医疗费、交通费、门诊病历等,可以认定事件确给李先生造成一定经济和精神损失,且该损害与神州汽车租赁公司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故神州汽车租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礼道歉以及营养费,因李先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确需补充特殊营养,法院均未予支持。关于医疗费数额,法院根据依法认定的证据予以确定。关于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餐饮费,因李先生所提交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且主张数额过高,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神州汽车租赁公司侵权程度酌情判处。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李先生客观上已受到一定程度的精神压力及伤害,故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将根据在案证据及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令神州汽车租赁公司赔偿李先生医疗费1280.89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前往北京怀柔公安分局刑警队进行调查取证
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神州汽车租赁公司对涉嫌盗抢车辆销案管理不严格,导致消费者身心财产受损的问题,朝阳区法院在宣判后向神州汽车租赁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和汽车租赁服务。
在司法建议函中,法院建议神州汽车租赁公司制定涉纠纷车辆监控检查制度,对涉及法律纠纷车辆的报案、销案情况建立电子登记台账、专人统一管理,避免对纠纷车辆分散处置造成的无序管理状态,并定期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核查,及时办理盗抢车辆的销案手续,从而减少公安机关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及警力浪费,避免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侵害,降低因提供不适租车辆所承担的违约或侵权责任风险。
同时,法院还建议神州汽车租赁公司在与消费者签约前,应就出租车辆的适租性再次进行核查,避免上述案件同类纠纷再次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