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君
小心区域代理有猫腻
张 君
本想通过代理销售某品牌智能家居系统赚钱,没想到产品只销了两套还遭遇了退货。退休职工马先生在付出了房租、人员工资等一系列成本后,将北京某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科技公司返还合作款。记者今天获悉,经过法院工作,案件最终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2014年,马先生通过网络了解到,一种智能家居系统为高科技产品,可以满足住家和单位安全保卫需求。其后联系到了注册地址为北京某科技园区的科技公司。该公司告诉马先生该智能家居系统是其公司名下的品牌,在招募国内的区域代理。通过该公司的介绍,马先生有些心动。通过实地考察与交流,马先生认为该产品很有市场,而且该公司在北京的高科技园区,办公环境高档,工作人员热情主动,品牌和产品一定有保障。于是,在当年7月份,马先生与科技公司签订1份名为产品销售合同书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科技公司与马先生之间仅存在受本合同约束而形成的供销法律关系。科技公司同意马先生在山西省某市区域内地市级代理的方式销售科技公司的智能家居系列产品,并有权在上述区域内发展分销商。同时,马先生为取得区域代理资格,须一次性向科技公司交纳19.6万元合作金,科技公司向马先生铺送产品为5套供样板间展示之用。合同签订当日,马先生向科技公司交纳了合作金,科技公司向马先生交付5套产品,马先生随后聘用人员,开展宣传,对该产品组织销售。在随后的销售过程中,问题不断出现,马先生先后售出的两套产品在用户使用过程中,要不是有人进入警报不响,要不就是没有任何异常情况下警报器就忽然发声。在反复维修无果的情况下,马先生给客户办理了退货。在解决上述问题过程中,马先生发现科技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是没有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也无生产日期的“三无产品”,经过与科技公司反复联系,科技公司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后续的技术支持服务。
在数次沟通无果后,马先生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在数次往返北京委托律师、开庭后,马先生终于拿到了二审的调解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梳理发现:马先生的遭遇并不是个例,在该法院近期审理的一些案件中发现,出现了以设立区域代理为名收取代理费、合作金,将自己生产的或者通过第三方购进的假冒伪劣产品依照“代理合同”中的约定发送给他人,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该类案件有以下特征:一是合同性质模糊,且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中虽约定了产品销售等事宜,但也存在供货方提供经营指导、产品技术支持甚至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约定。同时,在合同中将收取的款项表述为合作金、代理费等,未就产品的种类、价格、数量等进行约定。在形式上,合同并未体现以转让产品所有权为主要内容的买卖合同特征,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科技公司( 被代理方)却在“代理方”交纳相应费用后以铺送产品、安排设备等名义将产品交付给“代理方”。此外,还存在多种显失公平的条款。主要表现为对科技公司(被代理方)的义务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特别是对提供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期限、方式等均未作约定,也未就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在争议解决的问题上,将管辖地约定为科技公司所在地,而合同相对方多为住所地为京外区县的个人,使得创业者维权成本较高。
二是合同所涉及的产品“新奇特”,并多存在质量问题。在此类案件中,科技公司(被代理方)一般以“智能”“高科技”等为噱头,出售智能家居、汽车保养、电子支付相关的软硬件等类产品。此类产品一方面在市场上较小众,缺乏价格参考,且不存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科技公司(被代理方)从而利用“加盟方”的信息不对称,提供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且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另一方面,一些涉及计算机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上市销售,需要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而科技公司(作为商品提供方的被代理方)在未取得相应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将所谓的区域销售代理权限出让,致使其所售产品根本无法进行代理销售。
针对前述问题,法官建议创业者在选取项目时最好选择有一定知名度,产品可靠的企业,对于企业提供的产品,应查看生产许可证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资质;在签订合同时,要关注对产品质量标准的约定,对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时的违约责任承担以及退换货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最后,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具有证据意识,保留好涉及款项支付、质量异议等方面的证据,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