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研究(中)

2017-06-13 06:06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课题组
江苏农村经济 2017年1期
关键词:集体经济集体农村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课题组*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研究(中)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课题组*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现形式

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历史演变。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的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经过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等几个阶段。初级合作社阶段,土地等生产资料在农民所有的基础上,作价(股份)入社,统一经营,按股分红,具有半集体经济性质。高级社阶段生产资料集体所有,集中管理、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属于完全集体化的公有制。人民公社时期公有化程度更高,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内部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个体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缺失,激励作用弱,农民生产积极性受挫。1962年,最终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体制。这段时期出现了一定数量的社办、队办企业,在物质短缺时期,为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作出了一定贡献。1978年后,我国广大农村逐步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家庭成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不断涌现,并且越来越多样化。如,对原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企业采取了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以乡或村的名义投资兴办新的企业;以乡或村的名义将原集体企业改制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合投资的股份制企业;乡民或村民联合投资将原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经济或其它形式的合作制经济;村委会在农民自愿并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准的前提下,统一规划,发展集体非农产业等。这段时期,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属于不完全的市场经济,许多交易行为具有潜在的非法性。在当时集体经济组织模糊产权制度安排下,基层组织与地方政府利益相一致,能够减少交易成本,加上处于卖方经济,乡镇企业得以大发展,成为当时集体经济重要的组织形式。

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当前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实现形式。社区股份合作社是在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上,坚持以土地为核心的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前提,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把社区内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每个成员,参照股份制的治理结构成立股份合作组织,具有个人股份固化、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一人一票、分配按股分红等显著特点,促使原有农村集体所有制成员财产权利从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的转变。上世纪末,在工业化、城镇化、经济国际化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东部沿海地区为加快推动集体经济发展,创新集体经济的组织方式和实现形式,开始探索对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造,共同创造了“社区股份合作社”这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构模式。江苏省完成改革的村达6751个,入社成员1525万人,量化集体经营性资产559亿元。各地实践中,做法大同小异,具体操作步骤基本上都是:(1)清产核资,查实资产家底,依法界定所有权属关系。(2)折股量化和设置股权。该步骤各地操作不一,有的对村级集体全部资产进行量化,有的仅对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股权设置中,有的设置了集体股,有的不设置集体股,在集体收益分配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方式解决公共支出问题。我们认为,具体操作办法应该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主决定,不过,从长远发展来看,需要对全部集体资产进行量化,尽量不提倡集体股,防止再次出现集体股权权属关系不清晰问题。(3)颁发股权证书,建立档案。大部分地区股权还只是成员享有分配的依据,一般规定可以依法继承,但是不能退股及提现,股东还不享有终极财产所有权。

社区股份合作制将股份制融入合作制,实现了社员占有和股东占有的结合,体现了公私兼顾的产权制度安排。在股权设置和收益分配方面,社区股份合作制按照贡献大小配置股份,按股分红,体现个体差异性,是“股份制”的。通过集体资产量化,成员按份共有集体资产并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更关心集体资产的运行和处置,主动参与集体经营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体现了股权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明确了权利义务关系和经济责任。股权安排保障了成员对集体资产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防止干部经济、权力寻租。通过10多年的探索实践,江苏各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股权基本形成了“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去不减”的固化模式,不得退股变现,但允许家庭成员内部继承、赠予或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有偿转让。我们认为股权的固化,有助于股权流动,新形势下更有利于人员迁徙,在起点公平的基础上,提高了效率,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行劳动者联合的合作制,体现了合作性,防止了大股东控股改变集体经济公有制本质属性的现象,平等享有资产资源,一人一票民主决策,实现了集体经济的民主管理。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成员权身份获取股份,体现了所有者与劳动者的统一,实现了劳动者的联合,也保留了集体资产使用的完整性。建立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机制,实现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实现形式创新。近年来,除了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外,各地也探索了其他一些发展新模式。一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一些地方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集资入股的方式,或者集资入股与集体配股相结合的方式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参与市场运作,按股分红。苏州等地的富民合作社通过农民资金入股,租赁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厂房、楼房出租,年终按股分红。二是股份公司形式。有的地方按照《公司法》规定,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情况,受制于公司法人股东人数限制,只能采取隐形股东的做法,也存在改制后税费负担过重的问题。三是经济合作社形式。浙江等地由政府出面颁发经济合作组织证明书和组织代码,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不过,虽然登记为村经济合作社,但实践中一些合作社存在股份制成分,属于股份合作制性质的组织形式。上海、广东对合作制的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制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区分,我们认为,这两个地区的做法更容易保持经济合作社的名实一致。四是集体经济控股形式。近年来,苏南地区出现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社会法人或个人共同投资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新型经济组织,属于集体所有为主、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新型组织形式。各地的探索既有地方实际情况的需要,也有在当前政策法规环境下的变通,具体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来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根据情况来决定。

七、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是农民增收和农村公共服务改善的重要保障。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类型很多,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大多资产无法分割,决定了我国与国外不同,农村与城市不同,需要发展集体经济带领农民走上共同富裕道路。近年来江苏省加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力度,村均经营性收入从2000年的26万元增长到2015年的172万元,年递增13.4%,全省村级集体总资产达到2482亿元、净资产1628亿元,分别是2000年的4.95倍和4.89倍,有效促进了农民收入增加、农村公共服务改善等。一是促进农民增收。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后,集体资产量化到农户,农民通过按股分红得到资产收益。苏州、无锡两市人均纯收入超过2万元,城乡居民收入比缩小到1.9∶1,一个重要原因是形成了强村富民的机制。2015年,苏州市持股农户比例超过96%,社区股份合作社分红46亿多元。常州溧阳唐家社区2012年全面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共确定股民2411人,2015年共分红480万元。二是改善农村公共服务。在公共财政无法完全覆盖所有乡村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在改善农村公共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太仓市村级集体资金支出中,超过80%的部分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及福利性支出;金坛市金城镇由各村组建的农地股份合作社,投入大量资金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特点。传统的集体经济发展,以乡镇企业为主体,产权不清晰,分配不稳定,多数以管理费的形式上缴村级组织,村级收入分配也没有形成制度。而现在的新型农村新集体经济,普遍进行了制度创新,具有产权清晰、收入稳定、分配合理、民主管理等鲜明特征,体现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新风貌。一是有一个归属清晰的产权制度,改变了过去“人人有份、人人没份”的状况。一些有经济实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革,通过清产核资、股权界定、股份量化,将集体经营性净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二是有一个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农民得益更多、更直接。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主要实行按股分红和福利分配相结合,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状况与成员的利益联系更加紧密。三是有一套管理民主的运行机制,不再是干部经济、领导经济。绝大多数村都建立了一套比较民主的管理机制,村民(代表)大会成为决策机构,改变了过去集体资产处置、使用由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状况。

以资产资源等资本经营为主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特殊的使命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无法承受巨额亏损或破产。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进入风险大、收益不稳的竞争性领域和产业,将会面临较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风险。客观情况要求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必须转变传统做法,坚持走风险小、收益稳的经营之路,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和产业,把竞争领域发展空间让于民营经济等经营主体。通过盘活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发展以资本经营、资产资源租赁和承包经营等为主的服务行业,重点发展标准化厂房、打工楼、商业用房等物业经济,既能为集体增加稳定持久的收入,又能为其它市场主体搭建发展平台,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农村经济。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参照日本农协、台湾地区农会的做法,联合发展成资本运作的企业集团,培育成综合化市场主体,稳步提升集体经济实力。

东台市时堰润田农机合作社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路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不能囿于固定的区域和所有制形式,应当根据地理区位、资源禀赋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创新发展路径,丰富集体经济发展新形态。以江苏为例,当前主要重点发展四条路径:一是资产租赁型。集体兴建标准化厂房、打工楼、商业用房等物业用于出租,这种做法可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保持收益持久稳定。南京市三年连续投入财政专项2.04亿元,带动郊区、镇街、村和园区等多方投入8.16亿元,集中帮助204个经营性收入低于50万元的经济薄弱村每村建设5000平方米标准厂房,共建厂房103.5万平方米,分配到村的标房租金基本保持在7000万元左右,薄弱村村均35万元以上,成为基层组织开展各项民生事业的重要经济来源。二是农业开发型。村集体在流转农户土地后,先改造农田水利设施,或组建合作农场开展多种经营,拓宽增收渠道,或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对外发包、租赁,提高了土地流转收益,增收部分由集体和农民分享。太仓市东林村建立首批合作农场之一,经营土地面积达到3000亩,其中高标准农田2200亩、百亩林果园1个、生态养殖场2个,2015年东林村村级集体稳定性收入2142万元,其中来农业方面的经营收入高达1350万元,占比60%以上。三是企业股份型。苏南地区一些乡镇企业改制时,集体经济保留了一定股份,可以在参股企业中获得固定分红。江阴市长江村拥有新长江集团25%的股份,长江村集体收入超1亿元。常熟市蒋巷村每年从常盛集团获得固定分配600万元。四是联合发展型。集体之间走联合与合作的路子,组建经营性公司,投资开发物业项目,提高集体经济收益。常熟市勤丰村联合8个村抱团发展,投资6432万元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置业,购买4.26万平方米标准厂房,目前已全部对外出租,实现年租金收入为650万元。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保障。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迎来国家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战略带来的巨大机遇,也面临着集体经济改革、发展和管理等与市场经济接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全国还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村缺乏集体经济发展资源,这就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在财政政策方面,应当加强对欠发达地区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支持有能力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承担财政项目,财政投资农村形成的资产尽可能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管护和经营;在土地政策方面,应当赋予集体自主开发使用土地资源的权利,尽快建立和落实集体用地直接上市、征地留用地、土地置换等政策,让集体分享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在税费政策方面,应当本着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等原则,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农民按股分红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给予最大的优惠;在金融政策方面,由政府支持金融机构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同时鼓励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股权等抵押、担保贷款方法,开展订单融资、供应链融资、存货质押、林权抵押、农业机械设备抵押融资等。

八、农村集体经济与村民自治

农村的村落社区形式将长期存在,这是农村社区自治的基础。我国的乡村自治有历史传统,宋朝“兵民合一”以来,逐步形成以宗族为基础、以士绅为纽带的保甲制度,地方政府不再任命乡村组织治理者,而是交由人丁和财产较多的人户承担职役。新中国成立后,农村治理体制经历了三次变化,从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到“四清”、“文革”时期的“一元化领导”,再到改革开放后强调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村级组织始终承担着乡村治理的主要责任,而集体经济也始终是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经济来源。

农村集体经济与村民自治的现状与法律关系。我国在法律上明确,广大农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目前,我国村民自治与农村集体经济主要有重叠式、嵌入式、平行式三种模式,江苏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江阴市华西村组建华西集团,在村党委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与集体经济合二为一。张家港永联村以集体资产参股拥有永联集团25%的股份,村两委代表村民参与永联集团管理。苏州市吴中区金星村组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与村委会分置管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自主权的经济组织,两者不存在行政上下级关系,是分工不同的两个独立组织。但是《村委会组织法》同时也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由于农村集体经济方面的法规缺位以及部分地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弱化,导致许多地方采取“政社合一”的管理方式,村委会完全替代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经济管理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是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从国外的经验看,农村基层治理的资金来源主要由地方税、政府服务性收费和上级财政拨款三部分构成。德国的法律规定,乡村地区公共事业项目可以由本地区的公民投票决定,并为这个项目单独设立一项一次性的税收。英国乡村普遍建立的是以议会为中心的权力一元制,政府通过收取租金、通行费、车船费、利息和贸易收入等,向居民提供住宅、供水、墓地、浴室、土地分配、交通、娱乐等服务。法国农民需要缴纳居住税和一些附加的税种,例如垃圾清扫税、专门为农会活动提供资金的附加税、国家计划特别税等。地方税和政府服务性收费是多数发达国家乡村治理的重要资金来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是密不可分、相互作用的。与国外实行私有制经济制度、治理费用由相应的税费支撑不同,我国农村实行集体经济制度,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代表全体农民成员集体所有的经济实体,也应当承担部分村民自治的事业支出。在相当长时期内,农村仍将生活着大量人口的现象难以改变,以村庄为基础构建的农村社会形态也难以改变。未来即使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或村改居地区由政府公共财政承担村民自治经费保障,但绝大多数农村的村民自治仍将建立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

农村集体经济与村民自治的定位。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社经合一”或“社经分离”的不同形式。实行“社经合一”,村民自治与集体经济合二为一,有利于发挥村级组织“统”的功能,充分调动农村政策、经济、社会等资源,统筹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公共事务协调发展,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效率。不足之处是会产生公共服务搭便车行为,尤其是在城镇化推进较快的地方,传统农村的区域性被打破,大量外来迁入人口在参与村民自治的同时,容易出现挤占或争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的新问题。实行“社经分离”,有利于村委会回归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归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职能,两套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现代产权制度,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最大程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济利益。不足之处是,可能出现两套组织“两张皮”现象,在政府财政不能完全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下,削弱基层组织公共服务能力。

“社经合一”或“社经分离”两种体制各有利弊,应当由各地农村从实际情况出发,自己选择。对于城镇化程度不高、区位偏远的纯农业地区,农村社区自治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基本一致,可以在尊重成员意愿基础上实行政经合一模式。对于城镇化程度高、人口变化情况大的城关村、城中村和经济发达农村地区,农村社区自治组织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发生较大变化,可以重点推进“社经分离”体制,保障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实行“社经合一”制度的,应当同步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化、集体福利货币化、公共服务社会化,建立村民自治成本由公共财政、集体经济、外来人口共同分担机制。

九、农村集体经济与政府管理

当前的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过去计划经济时政社高度合一的体制下延续而来,大多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存在职责权限交叉重叠、职能重合的情况。村委会作为名义上的基层自治组织,实际运作中承担了政府职能,与乡镇政府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也受到政府一定程度的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应该赋予其独立的法人地位,减少行政部门对其的干预。集体经济发展也要遵循和服从于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宏观管理,接受各级政府对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同时,集体经济发展对于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发挥“支持而不干预”的作用,在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从制度、法律、服务等方面对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和保护。

应当尽快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承担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经营功能,同时也肩负着服务社区、公益事业建设等社会功能,这决定了其不是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经济组织,与社会团体、企业等具有显著区别。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法人资格,即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都无法准确定位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涵盖并支持其经济和社会功能发挥。当前,江苏将股份合作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范畴,广东、浙江等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部分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司法》登记为公司法人等做法,都是地方在无法突破现有法律缺位困局情况下的变通做法。国外大陆法系中社团法人涵盖了公司、合作社、银行、商会、农会、工会及其他群众团体,英美法系中公司不仅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公司法组建的经济组织,也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或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经济组织,法律空白都较少。我国有必要对《民法通则》进行修订调整,使法人分类可以涵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设立法人资格,为集体经济参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常州市武进区焦溪镇牟家村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应当服从政府规划管理。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逐渐形成了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体系规划为核心的规划体系,对指导经济发展、保护耕地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农用地的用途管制,基本农田的保护,以及农用地转用的程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进行统筹管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对乡、村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发展进行了规定。国土资源管理对守住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这两条红线都提出明确要求,严格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保障粮食安全。集体经济在发展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各项政府的规划编制,接受各级政府对其的监督管理。

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和保护。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将承担着一定的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功能,需要政府为其提供制度支持和法律保护。一是完善制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产权的清晰界定和自由流动,还需要完善的市场体系环境,这些都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需要政府部门提供。具体来讲,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各种产权的登记、交易、鉴证、管理等服务。二是提供“三资”管理服务。受传统观念、管理能力、民主意识等条件限制,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水平不够规范,容易制约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引发不稳定事件发生。多年来,国家及农业部先后制定多项法规政策,要求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指导、监督力度。江苏省近年来推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示范创建活动,在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村级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农村集体审计、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提出明确要求,有效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管理水平。三是提供法律保护。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民集体土地容易遭到公权力的侵害,不少地方政府违规占用农民集体土地;一些地方通过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无偿转为国有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与国家签约时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保护集体和农民利益,政府要提供相关法律保护。一方面确保现有法律的执行力度。各种规划、审批、征地等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让当事人参与其中。另一方面,对侵害集体权益的法律,尽量修改完善。如对《土地管理法》中的公共利益进行严格限定,以缩小征地范围;修订相关法律,完善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级差分配机制及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责任承担机制。

十、农村集体经济与农业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过程和手段,不仅包括农业产业本身的现代化,还包括农业外部环境的现代化、经营主体的现代化和服务体系的现代化等丰富内涵。当前农业现代化依然是“四化同步”发展的短板,要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推进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农村集体经济理应也必须有所作为。

农村集体经济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农村集体经济代表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发源于农村、根植于农村、也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有足够的利益驱动,在农业外部生产条件建设上作出理性决策,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资源永续利用。一方面,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财政支持、自身积累和社会资本,承担起农田水利、沟渠路道等设施建设的相应责任,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借鉴徐州等地“集零归整”的经验,解决农田细碎化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使农业生态环境变得更优更美,促进农业经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改善农业生产的政策环境平台。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支农政策力度加大,应当把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有效承接平台,使其成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重要沟通渠道,在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农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农民的要求和愿望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是推进农业经营主体现代化的重要力量。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推进,我国已经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来城乡之间的人口迁徙流动将越来越频繁。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大部分国土面积是农村,即使将来城镇化率达到70%,还会有四五亿人生活在农村,同时也会有一部分人进入农村、从事农业。目前,农村“留下来”的农业劳动力拥有一定土地等自然资源,但“老龄化”情况严重;“走进来”的农业从业者一般拥有资金、技术等先进生产要素,但普遍缺乏稳定而有预期的土地等资料。如何让“留下来”和“走进来”的人尽快转变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解决“谁来种地”的关键所在。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基层政府的支持下,组织开展农民教育培训,让“留下来”的农民掌握农业实用新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转型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同时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农村土地、劳动力等资源合理流动,满足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需求。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也可以转变为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四荒”资源、流转农民土地等方式,把留守农民组织起来开展集体经营,在壮大集体经济的同时,也可以提升农村资源利用率、促进生产经营规模化、有效节约生产成本。

农村集体经济是推进农业服务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农村生产资源的主要所有者,在推进土地等生产资料的集中集约利用、组织和培训农村劳动力、利用集体水电沟路渠等服务资源等方面,具有其他主体无法替代的先天优越性,能办成许多社区组织、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揽不了、农民单独干不了的事情,从而构建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经营管理方式转变。一是要素流动服务。考虑到在当前农村人口、劳动力大量外流的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组织承包土地流转和集体资源开发,引导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二是农民组织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组织,把成员组织起来开展生产,提高成员在农产品市场交易中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减少生产和交易成本,增加成员收入。三是生产环节服务。成立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开展从种到收以及加工、流通、销售等服务,解决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在不同生产环节上的局限性。四是市场信息服务。借助与其它经营实体的经贸合作能够把握市场行情、掌握时效的市场信息,在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方面起到重大的桥梁作用,解决获取市场信息“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课题组成员:祝保平 蒋建兴 杨天水 蔡国新 纪漫云 周林华 陈国斌 李 明王建华 冷 媛 张亚平 杜 静 杨永康 杜德明 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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