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跆拳道裁判员利益冲突与治理方式的研究

2017-06-13 10:44乔长泽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构型裁判员

乔长泽,刘 亚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广东 珠海 519088)

关于跆拳道裁判员利益冲突与治理方式的研究

乔长泽,刘 亚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广东 珠海 519088)

我国跆拳道运动自开展以来,跆拳道裁判员对项目的推广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研究以利益冲突理论为依据,质性研究的范式为基础,采用深度访谈的研究方法对不同背景、经历与等级裁判员对利益冲突的观念与行为进行对比与分析:裁判员的个人品行直接决定其在参与者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也对其利益关系形成约束;人情与个别行业现象会对裁判员的利益关系形成负面的影响;政府与领导的不同态度会对裁判员的执裁与判罚产生较大的影响;在新时期的治理理念下,裁判员选调机制、多元化治理模式等,都会对裁判员维护公共利益产生正面的影响。

裁判员;质性研究;公共利益;利益冲突;政策构型

公职人员自身行为代表着公共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他们权力。而在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则是对公职人员自身品行的考验。跆拳道作为一个裁判员主观打点打分的项目,裁判员在其中即扮演着公职人员的身份,代表的是整个赛事的公平公正,也是维护着整个运动项目的公共利益。但是其对运动员的主观判罚与其判罚尺度中自由裁量的权力,造成了可以用极低的成本利用手中权力来谋取私利。为了更加深入地挖掘跆拳道裁判员的利益冲突根源与其产生方式,同时可以有针对性提出治理方式的建议,本文尝试以质性研究方法来探索跆拳道裁判员得利益冲突与治理理论。

1 理论依据——跆拳道裁判员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指政府公职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于1964年加拿大总理皮尔森将其作为反腐败术语首次提出。竞技体育腐败的核心是利益问题,本质即竞技体育参与者在面对特定的利益冲突情境下的“私利”的妥协。正确地分析裁判员与比赛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裁判员治理与利益约束机制,才能预防跆拳道裁判员队伍中滋生腐败,从而达到治理的目的与效果,并为跆拳道项目发展建立良好的环境。

跆拳道裁判员是一个相对广义的概念,涵盖了裁判长、仲裁、技术代表、录像审议员等裁判、办赛相关工作的人员,并非特指场上执裁的裁判员。所以裁判员在其不同岗位与身份中,发生利益冲突的方式也是多样化的。在现有研究中,根据公共权力运行方向进行划分,将利益冲突划分为三类,分别是:交易型利益冲突、影响型利益冲突、旋转型利益冲突。而通过私人利益的获益形式划分,则可以分为:直接获益型利益冲突、间接获益型利益冲突与潜在获益型利益冲突。按照利益冲突行为主体划分,则分为个体层面的利益冲突、群体层面的利益冲突、整体层面的利益冲突。无论哪种分类方式,其冲突的形式都非独立存在,有时候也以交叉、重叠的形式出现。利益冲突主体的多样性、冲突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利益冲突问题的复杂性。所以如何治理裁判员利益冲突的问题不仅是跆拳道项目需要解决课题,也是其他主观打点计分类项目裁判员需要解决的课题。

2 质性研究可信度

质性研究是使研究人员得以深入了解他人体验的一种途径。其主要特点在于它能使研究人员从研究对象的角度来发现问题。由于质性研究的深入性,研究的目的旨在通过“挖掘”每个参与者有关研究主题的体验,深入地了解信息,了解他们赋予行为、事物的意义以及他们的诠释与解读,即“为什么”与“怎么样“的研究。

表1 访谈对象基本情况

由于质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目标的不同,在挑选研究对象的方法上有所差别。质性研究因不需要定量研究结论中的统计学意义,所以并不要求较大的样本量,而是需要参与者具备某些“特点”或“体验”。只有对具备特定“背景”的对象进行研究,才能深入了解某种现象,明确该现象的意义以及背景。所以在选取本次访谈对象中都具备以下特点:一、参与过省级锦标赛与省运会或更高级别赛事裁判工作(保证其解释力度);二、有市或市以上级别比赛副裁判长以上经历(保证其解释力度);三、有直接或间接共同经历裁判员利益冲突事件(保证一致性、典型性);四、有直接或间接共同参与对裁判员因利益冲突问题处罚的经历(保证一致性、典型性、可信度)。

表2 招募受访者标准与要求

本研究以深入访谈为主要收集资料的方法,对13名裁判员进行每人约40min~60min的深入访谈。根据以往相关利益冲突理论、治理理论、裁判员现状与赛事管理方面的文献与研究,访谈围绕以下三个核心问题进行:一、对跆拳道裁判员现状与裁判工作的看法,二、面对跆拳道裁判员利益冲突的经历与经验,三、面对跆拳道裁判员的管理模式与治理构型改变的感受。采用深入的半结构式访谈,在围绕设计框架的前提下,让受访者充分地阐述其看法与经验。自第一轮面对国家级裁判员进行访谈并采集信息开始,在进行至第三轮对二级裁判员进行访谈时已开始出现与一级裁判员和国家级裁判员所采集信息的重复。根据质性研究中的“信息饱和度原则”,在已达到“信息饱和”后,停止继续招募受访者进行数据采集。

之后利用NVivo11中文版软件对访谈资料进行编码(每个编码代表一个相对独立的话题)并统计。根据访谈提纲中三个核心问题作为出发点(裁判现状、利益关系与冲突、政策与治理)通过整理已有的数据,归纳出3个树状节点与20个子节点。最后再反复阅读每个节点下的全部文字内容 , 以了解该节点所涉及的各种看法或相关知识 。

3 节点编码与分析讨论

3.1 裁判员现状

我国跆拳道项目起步较晚,裁判员尚未职业化,裁判员队伍中多由跆拳道教练员、退役运动员、以及其他行业中的跆拳道爱好者组成。裁判员的不同职业、背景、教育经历以及地缘、师承等关系都直接影响着裁判员场上对赛事的解读与主观判断,同时也是对裁判员个人品行的一种考验。此节点是研究的出发点,是为了了解裁判员对于现状以及对裁判工作的看法。此节点作为演绎性的节点出现,目的是以此推动归纳出裁判员品格、裁判员形象、与裁判业务三个子节点。

3.1.1 裁判员品格

受访者对于裁判员品格的看法:受访者一致认为,人格品质是立足之本,裁判员的品格决定了裁判员的形象,同时也约束着裁判员的利益关系,是一个承上启下的重要节点。但对于裁判员人品这个问题上又面临着难以量化,较难管控的问题。所以是否具有对项目发展的责任心成为了裁判员个人品行的重要参考标准。在面对大是大非的问题时,只有不忘初心,才能找到衡量利益冲突的标尺。所以绝大多数受访者都表示出如若对个人利益看得比较重,且对项目发展缺乏责任心的人,并不适合作为裁判员。

表3 节点层次与材料信息

备注: a指含有该节点访谈材料的数量,b指所有访谈材料中含有该节点的出处

3.1.2 裁判员业务

裁判员仅仅抱着一颗炽热的心来进行执裁是不够的,业务能力直接关系到其执裁水平。裁判员在场上的每一个判罚,其间都伴随着一次自身对于“公利”与“私利”的抉择判断,裁判员判罚是否客观,正是跆拳道裁判员利益冲突中的关联性要素。

裁判员的业务水平节点中,涵盖了面对压力时的处理能力(压力处理)、灰色地带的处理(灰色地带)、赛事期间对风险的规避(自我保护)和主观印象对执裁的影响(主观印象)四个子节点。在研究初期,并未涉及到自我保护这一节点,但是随着访谈进行,谈及裁判员选派与场上执裁过程中,有部分裁判员提及自我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也是一种裁判员对于风险规避的能力,所以即作为子节点划分至裁判业务节点下。

3.1.2.1 压力处理

在裁判业务树状节点下,压力处理的参考点数最多,共计91次,同时含有该节点的资料共计13个。也就是意味着全部受访者在作为裁判员时候都面对着不同程度的压力。这些压力有些来自于比赛的规模或关键场次以及级别大,冠亚军决赛等比赛。

但是大多数压力源自于对自身业务能力的不自信,怕错判、反判、漏判影响比赛结果。加上每一场的跆拳道比赛都是不同的,就算再有经验的裁判员,也时刻面临着新的问题的出现。这些压力都是一种良性的压力,裁判员在应对这种压力下必须不停地自我学习与提高,可以非常好地转化为动力。

错判、反判、漏判等问题的出现,是在于对规则的解读不透彻,经验积累不足。相较于一、二级裁判的压力主要是对自身业务水平的担忧,国家级裁判以及有经验的裁判的压力则有所不同。他们担心面对的压力并非对自身业务的不自信,而更多是来自于外界的压力。虽然介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比赛的正常运行,或是为选拔运动员乃至整个奥运金牌的计划服务。但是仅以国家政府的诉求为目标,忽略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组织、公众)的个人利益情况,不仅不利于项目的长期发展,同时也为跆拳道竞赛以及跆拳道裁判员的利益冲突留下了权利寻租的空间。

3.1.2.2 灰色地带

经验不足、水平不够会给裁判员带来另一种困境——灰色地带。裁判员在面对判罚(给分)与不判罚(不给分)的“灰色地带”时候,虽然大部分裁判都表示,随着规则的完善以及电子护具的因素,现在跆拳道比赛中灰色地带已经越来越小。

但是裁判员在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时候,私利与公利的冲突在此时最容易发生,因为出于不同的角度会给出不同的判罚结果。有裁判员会根据“有意无意”的原则来进行裁定。

造成不同级别裁判员对灰色地带判罚理解的差异,是因为我国跆拳道一级裁判员多数作为各省内的主力裁判员执裁省级比赛,参加国家级的赛事机会较少。在省级比赛中,运动员水平有限或差距较大的情况下,灰色地带出现的情况本身较少,并且在出现几率较少的情况下,一个判罚或得分对比赛结果的影响有限。但是在国家级裁判或健将级运动员参与的国家级赛事中,由于运动员竞技水平较高,此时的一个判罚,都会对运动员的战术安排、心理状态等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赛事的走向。为避免争议的出现,判罚较为谨慎,多数会选择不判罚。即便判罚,也要有充分的规则解读作为支撑。

3.1.2.3 自我保护

裁判员自我保护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节点,与其相关联的节点较多。访谈中裁判员对于自我保护的理解一般是保护裁判员自身执裁不出现纰漏,避免被扣除评价周期内的得分,以及停赛、降低裁判员资格等惩罚措施。

《跆拳道裁判员评价办法》中对裁判员的执裁评价有明确清晰的打分考核机制。如,重复出现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程度较轻的漏判、错判。例如边裁判员出现因角度原因或场上技战术转化快速和激烈原因未能及时对旋转加分按键确认或上反分而通过合议更正,在一场比赛中2次或在一次比赛中3次以上,经过裁委会认定后一次扣2分。而严重错判漏判的1次扣5分;异常反叛、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影响比赛结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一次扣10分。

在解读《跆拳道裁判员评价办法》过程中不难发现,对于裁判员场上执裁会出现的情况有非常细致的评价与打分标准。但区分的原则在于裁判员主观上是否存在偏裁的迹象。而对于“思想”上的问题,扣分较为严厉,甚至是“一票否决”;而对于执裁“技术”上的瑕疵,则是通过低分值的减分来达到警示的作用。只要思想上没有错误的话就已经比较安全了。所以只要不是主观上有问题,其他错误都不是大错误。

3.1.2.4 主观印象

跆拳道项目是一个裁判员主观打点计分的项目。特别是在早期传统护具时期,是需要通过裁判员主观判定击打的准确性、力度值等。所以在传统护具时期的跆拳道比赛中,“名将效应”是影响裁判员判罚的一个因素。

有时会对一个运动队或某个运动员有一定好感。或是从其他渠道知道这个队伍或者某个队员水平非常高。所以听到他出场的时候呢,潜意识里会觉得这个运动队应该水平比较高。在执裁的时候就会觉得其水平确实比别人会好。

水平较高的运动员,由于击打效果较好,裁判员在打分过程中就会以此运动员的击打效果为评价基准;而水平相对较弱的运动员的击打效果虽然可以达到得分的标准,但是由于不如对方的击打效果好,所以裁判员就会不自觉地判定为击打效果不足。这种情况的出现,就会使水平较高的运动员不自觉地保持在优势地位。可能一场比赛的比赛结果应该是以较小的分差结束,但是由于“名将效应”对裁判员的应先,就会造成弱方得分较难,最终结果可能会出现大比分的分差。电子护具的出现,结束了这种情况。使得人们在使用电子护具后频频惊呼黑马的出现。

3.2 裁判利益关系

治理视角下的裁判员利益关系,是指赛事中的由于裁判员作为跆拳道赛事中的管理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政府、组织、参赛者)之间在满足各自不同需求的过程中而相互间产生关联。有受访者说:

行政部门负责宏观把控,比如比赛中重大的选择,时间,地点等,以及怎样把比赛组织好;教练和运动员的目的是取得好成绩;裁判主要考虑的是保证比赛顺利、公平。所以行政部门和裁判有相似的方向,但是教练、运动员和裁判是一个矛盾体。

不同利益相关者对于利益的需求是不同的。政府层面的需求,是为了均衡各个地区项目的发展;赛事组织者的需求,是为了赛事顺利的进行;参赛者层面的需求,是为了个人成绩的最大化。

3.2.1 公共利益维护

现代跆拳道竞赛中裁判员在扮演的角色是一个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各方利益关系的调和者。所以一个健康的赛事,裁判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不应该是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处于对立的、争利的,而应该是客观中立的,服务于赛事,保护参赛者的利益。

裁判员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本身就具备了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但是同时又是一个维护公共利益的“公职人员”。所以如果裁判员的个人利益不被约束,侵犯了公共利益即赛事的公平公正,由此便产生了利益冲突,所以不能一味地约束裁判员的个人利益。跆拳道裁判员利益冲突的治理过程就是调和“私利”与“公利”的过程,其目的就是保证比赛公平性(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同时梳理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对利益冲突形成有效的约束。

3.2.2 个人利益

裁判员的个人利益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利益,体育竞赛中较为严重的腐败现象总结为涉及钱的问题和涉及荣誉的问题两类。既有人图“利”,也有人图“名”,甚至有人意图“名利双收”。裁判员利益冲突四要素中的功能性要素(个人利益)自身就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所以对于个人利益不正当的追求的理解也要全面化立体化。

3.3 关于政策与治理

根据Jean Camy等学者对国家体育政策体系的分类,分为官僚性构型(Bureaucratic configuration)、企业性构型(Entrepreneurial configuration)、使命性构型(Missionary configuration)与社会性构型(Social configuration)。四种不同的体育政策体系构型,在其治理方式和执行过程上有着不同的重点,代表着不同的治理模式。

官僚性构型中,其特点是政府职能部门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扮演着非常积极和高度介入的角色。官僚性构型的政策体系主要由职能部门所主导,往往不需要和其他利益相关团体进行任何讨论和协商;企业性构型中,特征是市场机制的高度参与,包括部分体育相关服务的私有化,以及职能部门籍招标方式和企业签署合约,并购买第三方服务;使命性构型是指国家在制定体育政策的过程中,赋予志愿部门较大的责任与自主性,由志愿部门引导国家体育政策的制定;社会性构型主要建立于全体公民社会的参与,整个体育政策体系不是由单一的机构和部门所主导,而是必须取决于体育政策相关利益团体彼此间的高度互通与合作。

纵观我国体育发展,是一个从“管制到管理到治理”的一个过程。政府是权力的唯一主体,所以才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驱动体育发展的状态。1995年,我国引进跆拳道项目初期,正值传统护具时期。这一时期的比赛是由裁判员主观进行打点打分,规则与政策上缺乏监督、透明、协同等治理能力。所以政府在过程中不仅需要扮演一个赛事的组织者,也要对竞赛过程进行监督,通过官僚性构型的政策体系才能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其治理过程中强调必须通过清晰的法规命令和正式程序和严谨的监督方式。这种治理模式下虽然保证了竞赛的正常进行,但是缺乏治理的“多元化”。此时跆拳道项目的治理体系与其说是“官僚性构型”的治理体系,不如理解为还停留在大家长式的“管理”阶段。

3.3.1 培训与选派机制

在《中国跆拳道协会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前,我国跆拳道裁判员的选派工作,绝大多数都是由各地区体育局推荐或选调而来的。

选拔与晋升的过程中,都有政府主导或参与其中,这都将直接影响到裁判员在赛时执裁工作的独立判断与客观公正。所以中国跆拳道协会根据2015年《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了《中国跆拳道协会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裁委会、常委会在中跆协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的机制。

随即我国各省市也开始制定了相对各地区的《实施细则》,其中裁委会、常委会机制的建立是最为重要的变动,摒弃了多年来政府主导的局面。这标志着跆拳道项目裁判员管理的政策体系由政府职能部门单方面制定政策的“官僚性构型”逐步转变为由志愿部门被赋予极大的责任,同时引导国家体育政策制定的“使命性构型。” 跆拳道项目治理过程中“使命性构型”的出现,标志着裁判员利益冲突不再是由政府单方进行约束,而是交由多元化的主体来相互监督与制约。

3.3.2 治理方式

谈及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历程,同样绕不开举国体制下的“金牌战略”。从奥运会金牌、到全运会金牌、再到省运会金牌,一线贯穿的金牌战略形成了体制内的巨大惯性。即便国家在提出了“总局将采取切实措施防范和坚决纠正金牌至上的政绩观,从评价指标方面引导全国体育界树立正确的体育政绩观”的思想后,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依旧很难在短时间得到转变。在没有一套新的、完善的评价办法出台前,竞技体育的“金牌”依旧是职能部门的主要考核“业绩。”

在我国竞技体育依旧深陷在“金牌战略”的泥潭中时,跆拳道项目却在对规则不断调整与完善。竞赛机制的改进与国内体制的滞后,使赛场上裁判员面对的不仅仅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更是体制与赛制的冲突。录像审议的出现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录像审议机制的出现,代表着跆拳道赛事中裁判员的执裁开始受到了参赛者的监督。这使得执裁过程更加透明化,治理主体多样化。运动员、教练员也开始被赋予了权力,从原本比赛的“被管理者”转型为比赛的监督者乃至“管理者”,构型也从官僚性构型逐步转变为社会性构型。所以对整个跆拳道竞赛体系来讲,其治理模式应借鉴“社会性构型”的治理模式来进行治理,强调其政策的决策过程需要咨询所有利益关系者的意见,促进多元化主体的功能,并且广泛地增强整个赛事参与者的集体力量。这样才能有益于整个赛事政策的可执行性和持续发展性。

4 小结

跆拳道裁判员作为一个跆拳道运动发展的中坚力量,无论是国家体育发展方向的调整或是项目规则的变动,其间变化时产生的矛盾与问题都会在裁判员队伍中得到映射。裁判员的利益冲突,不仅代表裁判员内部自身的利益冲突,也是整个跆拳道竞赛体系中利益冲突的焦点,如果在产生利益冲突的时候不能主动有效的疏导与治理,不仅对竞赛整体治理不利,更让竞赛的公平性这一基础存在隐患。对赛事中裁判员的管理,就是对跆拳道裁判员的利益冲突的治理,是政府、组织者、参与者需求的调和与均衡。要让裁判员队伍成为治理多元化主体之一,对裁判员自身利益冲突的治理方能及时,有效,准确的进行,才可以保证赛事的利益相关者处在“共赢共建”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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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and Thought on Governance Means for Interests Conflicts among Taekwondo Referees

QIAO Chang-ze,LIU Ya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Zhuhai college,Zhuhai 519088,China)

Since taekwondo was developed in China, taekwondo referees have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promoting and developing it. Based on the theory of interest conflicts and the paradigm of qualitative research, by means of in-depth interviews, this study compared and analyzed the opinions and acts of referees with different backgrounds, experiences and classes on interest conflicts. The study found that referees' personal characters would directly determine their images in the eyes of participants and constrain interest relationship; human relationship and a few professional phenomena would exert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interest relationship of referees; the different attitudes between government and leaders would have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judge and penalty of referees; with the idea of governance in the new era, the transferring mechanism and diversified management modes of referees would have a positive influence on referees' safeguarding public interests.

sports referee; public interest; policy configuration; conflict of interest; qualitative research

2017-02-10

乔长泽(1985-),男,辽宁沈阳人,讲师,硕士,本科

研究方向:体育教育训练学

G80

A

1007-323X(2017)03-00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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