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业的金融乱象探析

2017-06-11 14:19张家华
中国商论 2017年28期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监管管理对策

摘 要: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我国出现了一些游离于监管边缘的非银行机构金融乱象,利用法律制度缺陷、监管模糊地带规避金融监管,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秩序、金融稳定和经济金融健康發展。因此,我国应加快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系,推进普惠金融以及加强对公众的金融风险教育。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安全 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10(a)-032-02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金融要回归本源,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强化金融监管。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普及,出现了一些游离于监管边缘的非银行业金融乱象,由于各种原因,此类金融处于模糊监管状态,一旦发生风险,则容易影响金融稳定,妨碍社会秩序。本文对近年来出现的游离于监管边缘的非银行机构金融乱象、存在风险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 非银行业主要金融乱象

1.1 互联网金融乱象

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所开展的“网络金融”,是指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目前主要有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一般指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大数据金融、第三方金融服务平台五种。互联网金融乱象的主要表现如下。

(1)业务范围混乱。当前,互联网金融乱象突出表现为业务范围混乱,经营边界模糊。如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受央行监管,但却可以提供基金销售、借贷中介、信用担保、证券服务等多种金融服务。一些P2P平台类似小型银行,如陆金所,出售理财产品有活期、定期,类似吸收存款、借款类似银行贷款性质。

(2)非法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约定的借贷利息未超过年利率36%的,应属有效。但当前大量存在远超36%年利率高利贷现象,引发不少纠纷及安全隐患。如近年来屡屡出现的“校园贷”事件,学生只进行了少量借贷,结果在非法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下,通过利滚利,导致一些大学生还不起借款,被迫走上自杀、犯罪等道路。此外,一些民间借贷公司以 P2P网络借贷公司的形式进行非法借贷,规避国家对借贷利率的管制,也规避了市场准入管理。

(3)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的沉淀,超过一定时间将形成被动自融。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未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形成非法集资,如2013年美微传媒在淘宝店上进行股权众筹,融资额达120多万元。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利用虚假标的非法吸收存款甚至集资诈骗,形成“庞氏骗局”,如“e租宝”,该平台从2014年7月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以发放高额利息、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金额达700多亿元,实际吸收资金500多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4)互联网金融传销。传统传销在线下进行,通过人与人之间直接接触“洗脑”发展下线,2013年以后网络传销迅速发展,成为传销的主要形式。一些不法分打着金融的“幌子”,利用微信、QQ、陌陌等社交平台进行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相比,新型网络金融传销具有“轻”“快”“隐”等特点,更具虚拟性、隐蔽性、欺骗性,监管机关发现、查处的难度更大。该类传销金融性、“脱媒”特征明显,违背了金融本质和金融发展规律,威胁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非金融机构金融乱象

(1)民间借贷。当前,民间借贷存在高额利息、利滚利、虚假借贷、隐性非法借贷、职业放贷、黑恶势力参与、以借贷名义诈骗等问题,民间借贷在监管上难以到位,并缺乏有效的风险监测和法律保障,一旦发生风险,将对金融系统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影响。

(2)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负责管理人登记、备案以及自律管理,私募基金无金融牌照,属于非正规金融,但由于其类似融资行为,具有准金融性质。当前主要问题有:信息不透明,道德风险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风险向正规金融领域传导等。

(3)投资理财咨询类等中介机构。一些投资理财、信息咨询、合作社类中介机构,本身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存在冒充金融机构,非法进行存贷款、投资理财、保险销售、基金销售、信贷担保、证券投资咨询等,直接或间接从事金融业务,甚至出现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

(4)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往往涉及非法买卖外汇、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借贷等业务。地下钱庄导致监管机关无法掌握资金流向,严重影响国家对腐败、洗钱等方面的管理,近年来地下钱庄非常猖獗,方式手段越来越隐秘。地下钱庄一直是国家严厉打击对象,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地下钱庄重大案件38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00余名,打掉作案窝点500余个,涉案交易总金额逾9000亿元人民币。

1.3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乱象

对比银行金融机构,该类金融机构并不能从事吸收存款业务,但能通过其他方式筹到资金并为客户提供流动性资金。

(1)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长期以来,小贷公司的审批、监管权都归属地方金融办,在中央层面缺乏统一监管部门,现实中,地方金融办在人手、权限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超范围经营、高息放贷、担保形式单一及手续不完善、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弱等问题。

(2)信托行业。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投资产品从社会获取资金,然后将资金以借贷或股权投资的方式重新输送到社会上。一些信托公司规避监管,与商业银行勾结,将正规银行的资金以非贷款形式流出。

(3)典当行。目前典当行存在违规吸收存款、违规发放信用贷款、预扣利息、高息房贷等非法金融行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但是商务部门毕竟缺乏专业的金融监管优势,导致监管空白或监管盲区存在。

(4)融资租赁。我国融资租赁业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三类,并分别由不同的部门监管。多头监管容易导致规则的不统一,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当前融资租赁存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现象、套取银行资金、非法借贷等现象。

2 非银行业金融乱象影响分析

2.1 影响金融稳定

游离在监管之外的金融乱象,利用法律制度缺陷规避金融监管,甚至刻意设法规避监管,干扰正常金融秩序。如当前的互联网金融、金融传销、地下钱庄、民间借贷,或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无法可依,或者由于监管部门不明确导致监管盲区,或由于监管跟不上新事物发展步伐导致监管滞后,或由于法律惩戒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违规成本过低,利用金融乱象进行腐败、洗钱,甚至恐怖组织资金借道流通等违法犯罪等情况频发,任由这些金融乱象发展,将严重影响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威胁国家安全。

2.2 进行监管套利

我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分”分业金融监管体制,地方政府承担部分金融监管职能。但当前金融业态日益丰富,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众多金融现象经营边界模糊化,存在不少金融主体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的问题,监管规则、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规则有待明确问题,“如何监管”“谁来监管”“无法监管”问题增多,众多金融乱象利用监管盲区进行监管套利。

2.3 影响宏观研判

除了监管缺失的金融乱象之外,借助互联网、移动通讯发展的金融乱象,由于其虚拟性、隐蔽性、跨地域性、跨行业性,更加难以统计相关数据资料。相关金融数据难统计、不准确,将导致决策机构难以进行精准研判,从而做出较好的政策决策。

2.4 产生社会问题

金融乱象涉及资金巨大,人员众多,情况复杂,处理难度不断增大,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隐患也非常突出,如聚众围堵地方党政机关、针对个人或企业集体哄抢、媒体网络炒作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以民间借贷为例,一旦资金链断裂,借款人无法偿还时,在催讨债务的过程中,容易发生打架斗殴、绑架、非法拘禁等恶性事件。

3 非银行业金融乱象治理对策

3.1 健全法律法规

加强研究,尽快出台法律法规及其细则,进一步减少法律规范缺失、法律地位不明确现象,确定各类金融乱象的监管规则、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规则,明确各方监管责任。制定放债人许可证制度、借贷合同登记制度、民间金融信用记录采集制度等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监控和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借贷传销等金融诈骗活动。健全金融统计监测制度,异地金融活动需同时报备当地金融监管机构。

3.2 完善监管体系

201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接下来要加快该委员会的建设,重点跟踪、研究金融发展中的新问题、新现象,及时界定监管归属。当前,应强化央行的监管主导地位,加强各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减少重复监管,避免监管空白。特别是对跨行业金融行为,相关监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并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统一的监管标准。对于地方政府所批准的准金融行业,同样要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相关监管数据應该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将金融的稳定作为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

3.3 强化风险教育

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要多管齐下,形式多样,加大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金融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提升民众识别非法金融能力和水平;不断总结和警示风险,大力开展金融风险防范教育,广泛宣传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的危害,提高群众抵制非法金融的自觉性。

3.4 推进普惠金融

疏堵结合,推动相关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正规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积极创新正规金融产品,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满足各层次借贷和投资理财需要。对符合发展方向的创新行为,如果缺乏监管标准,应及时制定标准支持发展,对于伪创新或借创新实质逃避监管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取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金融乱象。

参考文献

[1] 吴秋余,王子尧.金融传销,谁在设局?[J].中国经济周刊,2017(29).

[2] 武长海.新型网络传销—微传销在我国发展、危害及防治研究[EB/OL].http://cfi.cupl.edu.cn/info/1016/1293.htm,2017-8-30.

[3] 张家华.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的思考[J].嘉应学院学报,2015,33(01).

[4] 谢卫.整治金融乱象重在加强金融监管[J].群言,2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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