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仲勋法治思想探析

2017-06-11 06:31:01刘涛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治思想习仲勋依法治国

刘涛

〔摘要〕 习仲勋作为杰出的共产主义战士、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党的重要领导人,非常重视法治在保障民生、巩固政权、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他坚守法治服务于人民群众的价值信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主张实事求是执行法律的工作理念,重视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工作,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 习仲勋;法治思想;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7)04-0070-04

习仲勋是我国杰出的共产主义战士、无产阶级革命家,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他无论是在革命战争时期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都非常重视法治在保障民生、巩固政权、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他在担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并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及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期间,对提高我国法治建设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习仲勋曾明确提出,“我们一定要实行法治” 〔1 〕957,严格依法办事。虽然习仲勋更多的是使用法令、法制、法律等词语,但蕴含其中的价值信条、基本原则和工作理念等,构成了其丰富的法治思想体系。

一、价值信条:法治必须服务于人民群众

切实服务于人民群众,是习仲勋法治思想的价值信条,是习仲勋人民至上的核心价值在法治工作中的具体体现。1944年,习仲勋在担任中共绥德地委书记时,针对当时的司法工作状况,他明确指出,作为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和其他行政工作一样,司法工作是替老百姓服务的,“就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放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得端端的” 〔2 〕28。这一价值信条始终贯穿于习仲勋法治实践的一生。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法治不是党施恩于人民,而是党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 〔3 〕,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习仲勋基于革命和国家建设的经验教训以及自身的亲身经历,对此坚信不疑。

首先,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离不开法治。习仲勋很早就注意到要用法治的方式引导、规范群众运动,防止群众运动过激而失偏、失控,破坏社会的安定。如在土地改革中,群众运动的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乱打人、乱斗争、乱没收等错误行为。对此,习仲勋指出,“凡属错误的东西,都不能发动群众去干”,“对于那些违法的和罪恶重大的地主,可以不用少数人动手乱打的办法,而采取经过人民法庭解决的办法,给以严厉的制裁” 〔2 〕239。而且,他还进一步指出,不能沿袭大革命时期对地主阶级打得狠、打得准、反得彻底的原有方式,在人民掌握政权的情形下,“最基本的是说理斗争,并须与人民法庭的判处相结合”,且“这种方式,是完全适用于今天的情况并最有利于启发和提高群众思想觉悟的” 〔2 〕241。另外,1957年在反地方民族主义时,大搞群众运动,结果“一运动就运动坏了”,习仲勋就此提出,“现在地方民族主义、大汉族主义都有,但是不能搞运动,要按法律办事” 〔1 〕1126-1127。这的确是深远之见和治世长策。可惜,社会的发展未如所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治国理政运动化,乱打、乱抓、乱斗现象未能遏制,最终演变成十年“文革”,其间,习仲勋也蒙冤受屈16年,家人亦遭牵连。正是耳闻目睹和亲身经历了法治缺失的动乱和痛楚,习仲勋更加坚定了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离不开法治的思想。在主政广东时,他进一步指出,“我们搞民主搞法制,就是为了保证有正常的工作秩序、正常的社会秩序、正常的生产秩序”,“要把党规党法搞好,把国家法律搞好。在党纪国法轨道上,使民主得到健康发展,使我们的生产、工作、社会秩序不受损失” 〔2 〕461。1981年6月至1983年6月,习仲勋在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期间,先后主持召开了17次法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5次法制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审议的法律和决议、决定草案25部 〔4 〕,倾力于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制建设。

其次,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离不开法治。早在陕甘边区时期,习仲勋就做了大量的工作以维护革命边区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改革开放后,鉴于之前阶级斗争、群众运动对群众权益的戕害,习仲勋更加重视人民群众权益的法治保障。1988年,习仲勋主持起草、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系列法律,使权益维护有法可依。他还十分关心民族、宗教人士及侨胞的权益问题,明确指示要严格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各种违法乱纪和歧视行为作斗争。而且,习仲勋还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起诉国家机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他主持会议充分讨论《行政诉讼法》的草案修改稿,并促进了该法的颁行。之后,习仲勋还非常关心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而推进了“民告官”的维权进程 〔5 〕。习仲勋深刻地认识到,应当通过法治建设切实维护人们正常提意见的权利,因为“五十年代后期开始,人们不能讲实话呀!你讲真話,麻烦就来了,不少人被打成右派和右倾机会主义分子” 〔1 〕1147。1961年,他带队去河南调查“大跃进”的实情,虽然弄清了“左”倾的真相,但却被认定是“来专门反对毛主席的”,“被整得好厉害!” 〔1 〕1146-1147紧接着,他又因小说《刘志丹》的出版之事被诬陷为“反党大阴谋家、大野心家”,1962年,被定为“反党集团”,蒙受不白之冤。正是目睹和亲历了这些因言获罪的冤屈,改革开放后,他曾设想制定保护不同意见的制度或法律,保护全体人民提意见、讲真话的权利 〔6 〕,这一设想更加体现了他的法治服务于人民的价值信条。

二、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权大于法、法外有“法”是我国社会人治传统的痼疾,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法治不彰的重要原因。习仲勋多次强调,在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時,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要严格按照法制程序行事,全面、坚决贯彻实施宪法,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1〕1265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没有人可以脱离于法律之外。在这一法治原则上,习仲勋立场坚定、内外如一。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依法治权、依法惩恶。评判一个社会的法治成效,关键一点就是看法律能否管得住权力,对于滥权违法者能否依法惩治,这关乎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习仲勋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1934年,陕甘边苏维埃政府成立后,作为政府主席的习仲勋赞同刘志丹的提议,政府制定了“凡一切党政军干部,如有贪污十元以上者枪毙”等严厉法令。他还说道:“对干部,特别是负责干部,要求更严格,犯了纪律,犯了严重的错误,都要受处分。高岗犯过纪律,也受过撤职的处分。” 〔2 〕564-565当时的这一举措维护了根据地的清正廉洁,赢得了民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习仲勋敏锐地察觉到,一些干部自认为“我们当官的就高人一等,共产党员就高人一等” 〔1 〕1076,如果这种倾向不加以遏制,就会助长特权作风和官僚主义,其害甚大。1950年5月,在西北司法会议上,习仲勋严肃指出,如果共产党员违法乱纪,一定要用党纪、国法进行惩处,我们要给人民当青天,决不能当昏天,对于犯法的干部、党员,“只要有人控告和检举,又有确凿的证据,我们就要依法处理” 〔2 〕173-174。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要严以律己、不搞特权。习仲勋身居高位、大权在握,但家风严谨、不搞特权,并再三教育子女要“夹着尾巴做人”,严禁子女利用他的权力和威望谋取私利。改革开放初期,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甚至公然违法乱纪,影响极坏。习仲勋对此十分忧虑,他认为,作为党的高级干部,一定要从自己做起,从自己的家属做起,只有端正家风,严以律己,不搞特权,遵纪守法,才能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党风。

再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做到不以权压法,不以权乱法,不以权欺人。“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既然是准绳,就是指法外无权、法大于权,这是形成良好政治生态的必备条件。习仲勋坚守住了法治的原则和为善的品格,他曾说,对待案件,一定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案情” 〔5 〕,不要感情用事,不要以权压人、以势压人。在20世纪80年代,习仲勋曾对时任《人民日报》社长的秦川说过,他自己一辈子没有整过人,没有犯“左”的错误。这的确是他做人的基本原则,也是他法治人生的写照。

三、工作理念:法律实施要掌握实情,不可照本宣科

法律一旦颁行实施,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就具有规范性和强制力,就要依法办事。但依法办事,不能教条、僵化,不能照本宣科、生搬硬套,要实事求是,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案件,“掌握情况,依法办事” 〔2 〕172,这样,才能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为人民群众相信并尊崇,这就是习仲勋法治工作的基本理念。

在革命战争时期,一些解放区的土改工作一度出现比较严重的“左”倾错误,看似执行革命政府的法令,实则是教条僵化,闹得农村极度紧张,弄得大家都有顾虑,这对党对人民都是莫大的损失。习仲勋在给毛泽东的电报中详细汇报了这些情况,并提出相应对策。如他提出,谁才是真正的恶霸,“真正霸占一方,欺压群众者是恶霸” 〔2 〕70-72,不能把其他的当成恶霸,也不应该把恶霸的家属当成恶霸去斗争。这充分体现出他实事求是,“掌握情况,依法办事”的工作理念。

1950年,西北地区的一些工作人员不深入实际,对法律条文照本宣科,在征收公粮、土改定成分等工作中犯了强迫命令、强迫摊派等官僚主义错误。习仲勋对此指出,我们国家法令是正确的,但实际情况是复杂的,“法律要用到具体环境里,必须与具体事物相结合” 〔2 〕172,只有掌握了实际情况,才能依法办事,这对于纠正错误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处理民族事务时,他更加主张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1951年,习仲勋在视察青海塔尔寺时了解到当地牧民不愿意土改,因为这些牧民世代耕种寺院土地,并把收获的麦草供寺院烧火做饭作为神圣义务,如果施行土改,地分到每家每户,寺院就难以解决烧火做饭的问题。习仲勋如实向中央汇报,提出“凡是寺院辖区的农牧民暂不施行土地改革”的建议 〔7 〕,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和支持,最终维护了民族地区的稳定,促进了民族团结。在主政广东处理“逃港”事件时,习仲勋坚持实事求是。由于内地与香港在经济发展上存在差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逃港”现象屡禁不止。那时把“逃港”外流的人员叫“偷渡犯”,被抓回者处以叛国投敌罪。而习仲勋深入调查研究后指出,对于截回的外逃人员,不要歧视他们,不要叫“偷渡犯”,要加强教育使之安心生产。但对于“外逃人员中少数屡教不改、情节特别恶劣的,要监督劳动一个时期”,“对于极少数煽动、组织、策划外逃的首恶分子和内外勾结进行引渡的首要分子” 〔2 〕530-531,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同时,尽快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从根本上解决偷渡问题。这就抓住了问题的本源,极大地缓解了社会矛盾。习仲勋还坚持掌握实情,实事求是,顶住层层压力公开平反了广东“李一哲”案件和“反地方主义”等冤假错案,维护了法治,促进了广东的稳定和团结。

对于司法工作,习仲勋特别強调要“掌握情况,依法办事”。1944年,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针对当时个别司法人员生搬硬套、照本宣科及旧社会“老爷”做派的行为,习仲勋指出,司法工作不能只会“断官司”、“写判决书”,必须走出“衙门”,深入乡村调查研究,对于老百姓的诉讼案件,绝不能未调查、未研究,就凭主观上的成见去处理,这样“往往只看到表面,看不到实质,会把案情搞错” 〔2 〕29。习仲勋还认为,司法实践不能因循守旧,要跟上时代的发展公正地维权,这在20世纪80年代的“戴晓钟案”中可见一斑。之后,习仲勋还要求,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对维护公民人身权利的认识;一定要学习经济、科技新知识,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保障 〔5 〕。习仲勋对此案的关注,再次展现出他“掌握情况,依法办事”的工作理念。

四、紧迫任務:顺应时势抓好立法、执法、司法、队伍等各项建设

法治建设是个系统工程,离不开立法、执法、司法、法治队伍等各方面的共同推进、协同用力。在长期实践中,习仲勋深感法治建设的紧迫性,多次强调要顺应时势切实抓好立法、执法、司法、队伍等各项工作建设。

首先,应抓好立法工作。没有法律如何法治,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立法先行。改革开放初期,法律严重缺乏,习仲勋积极地投入到立法工作中,如主持起草、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一批法律。“戴晓钟案”宣判后,戴晓钟提出的国家赔偿在当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习仲勋提出建议,要加快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步伐 〔5 〕。我国是一个大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稳定至关重要。习仲勋指出,“要稳定局势,还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与加强法制建设”,“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 〔1 〕1265,进而制定出一批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经济领域的立法尤其紧迫,1985年,习仲勋指出要“进一步加强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的工作,做到有法可循,依法办事” 〔1 〕957。当然,立法工作也要“依法办事”,即“不能违宪。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就有权否定” 〔1 〕795。

其次,应抓好执法工作。乱抓、乱打等执法乱象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顽瘴痼疾。1950年,习仲勋在西安干部大会上就痛斥用打骂、处罚、威胁、拘押等办法推动工作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他讲到:“要知道,除现行犯外,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工作人员没有捕人权。特别是区、乡政府,税收机关,绝对没有因催收粮款而逮捕人的权力。” 〔2 〕182这种现象在改革开放初期仍然存在,一些执法人员利用职权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打人骂人甚至报复行凶等,引起严重恶果。1986年1月,当习仲勋看到中纪委信访室“用‘连坐法搞计划生育群众遭殃”的简报后相当气愤,这种情况真是骇人听闻,“如果属实,必须立即纠正,并对那些明火执仗、抄家劫舍、打骂群众的干部予以严肃处理,直至绳之以法” 〔1 〕1040。

再次,应抓好司法工作。在习仲勋看来,司法重在公正,重在以公正的裁决践行人民主体的内在价值。第一,司法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方向,司法工作不是为官老爷服务,而是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的正当权益 〔2 〕28。第二,司法工作是党的整体工作的一部分,不能以狭隘的惩办主义来对待,其“最积极的意义在于通过执法(当然也包括处罚)来教育广大人民,扫除各种障碍,以保证人民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畅通无阻地实施执行” 〔2 〕173。第三,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秉公处理” 〔1 〕957,这样,才能公正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第四,必须加强对司法工作的有效监督。他在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时,多次组织对《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惩治腐败、查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等相关工作的情况汇报,督促相关部门不断改进工作。

最后,应抓好法治队伍建设。法治队伍的整体素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成效。早在革命战争时期,习仲勋就要求司法干部不能当“官”、当“老爷”,要“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方面”,不但要切实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还要“在业务上多花工夫,刻苦钻研” 〔2 〕28-30。改革开放后,习仲勋针对公安队伍中存在的不学法、不懂法、文化水平偏低等突出问题进一步阐述了这一思想,提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正规化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公安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和军事化建设等方面的整体素质,公安人员“要做执法的模范,做守法的模范,要秉公办事,扶正壓邪”,做到“文武双全、德才兼备”,这样“才真正称得起是一个合格的公安人员” 〔1 〕917。此外,他还重视律师队伍的素质建设,提出要“建设一支政治品质好、懂法律、通业务、有文化的律师队伍” 〔1 〕956,搞好法律咨询工作,这样,就能够有效应对国际国内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不仅可以避免经济损失,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生机勃勃地沿着法治的轨道迅速发展” 〔1 〕922。

综上所述,习仲勋的法治思想内涵丰富且不乏真知灼见,体现出他对人民群众的赤子之情和对国家社会的关切之爱。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期,习仲勋的法治思想仍然熠熠闪光。

〔参 考 文 献〕

〔1〕习仲勋文集:下〔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3.

〔2〕习仲勋文集:上〔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13.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9.

〔4〕王万宾.习仲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积极推动者〔N〕.人民日报,2013-10-16(06).

〔5〕夏莉娜.邹瑜忆习仲勋在全国人大的日子〔J〕.海南人大,2014(6):38-39.

〔6〕高 锴,宋江云.立法者习仲勋:曾设想制定保护不同意见制度〔EB/OL〕. (2013-10-15). http://finance.ifeng.com/a/

20131015/10852910_0.shtml.

〔7〕葉介甫.习仲勋与两位藏族领袖的深厚情谊〔N〕.中国民族报,2013-10-11(07).

责任编辑 李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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