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丽莺
【摘要】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是各种社会矛盾最直观、最集中的反映,只有從经济主因、政治诱因和社会心理等全方位分析冲突发生的因由,才能正确处理“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让不同利益群体各显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才能建立真正的和谐社会。
【关键词】非直接利益冲突 群体
“非直接利益冲突”是指与冲突事件本身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众多参与者, 借助社会生活中的偶然事件,来表达或发泄长期以来因自身合理利益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认为自己是潜在的利益受损者所产生的不满情绪的一种群体行为。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频发,一方面说明开放的中国让公民有更多的自由和权利,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反映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生等各方面诸多社会矛盾未能及时得到解决,导致民众用一种非理性的方式宣泄出来。只有正确处理“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让不同利益群体各显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才能建立真正的和谐社会。
一、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参与主体:非上层,大多为社会下层民众。从历年来的“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来看,参与主体大多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低收入者、下岗职工、失业者、“大学毕业低收入聚居群体”、退伍复员军人、底层知识分子、退休人员等等,学界将这些人称为“弱势群体”。
(2)行为性质:突发性,这类群体性事件没有一个预谋、组织的过程。“是一群人受到某种刺激后,自发而起的行为。它既无组织,又无领导,而且活动也无计划,无法预料其发展的趋势。只是一群情绪激动的人聚集在一起,竞相做出的某种行为”。
(3)冲突焦点:往往指向政府部门。大多“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起因都极为偶然,事件本身也与政府机关大多没有直接关系,开始时,冲突的矛头也不是指向政府的,但随着事件的演化,受害者一方的支持者无一例外的要求公权力部门主持正义,还以公道。在这个过程中,公权力部门若是没能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又能被民众所接受的方式处理事件的话,最终就演变成公众与同党政干部、公检法的冲突。
二、非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制度主因:因分配不公而导致的贫富差距过大,从而导致公众价值观念上产生社会不公感和利益相对剥夺感
(1)公众的社会公平感和满意度。对人们的冲突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社会公平主要是由一系列制度安排和社会结构所形成的社会公平环境所决定的, 而社会公平感主要是由个人对社会公平的主观感受和主观评价所决定的。因此一个人对他所得的回报是否满意不仅只看其绝对值,而且要看其相对值,即进行纵横两方面的比较。纵向,个体和自己的过去进行比较, 即把自己目前投入的努力与所获得回报, 同自己过去投入的努力与所获回报相比较, 只有高于或至少不低于以往的回报时才会觉得是公平的。横向,个体
总是要将自己所做的贡献和所得的报酬的比率与一个同自己条件相当的他人的贡献与报酬的比率进行比较, 只有比率相等或高于对方时, 才会认为公平合理而感到满意, 否则就会有不公平感。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存在制度保障的缺失、资源分配不均、权利分配不公、权益救济不畅等诸多不合理因素,造成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的缺失和弱化,城乡弱势群体难以平等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所以由体制不完善和个体的心理状态两者合力导致的不公正感和生活满意度下降是冲突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
“在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城市社会中正在产生着一种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类型,即由社会价值观念的差异导致的社会冲突。根据统计分析的推论,利益格局变动本身尚不足以导致冲突行为的发生,由体制不完善导致的不公正感和生活满意度下降才是导致冲突行为产生的直接根源”。
(2)利益相对受损群体产生利益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 是由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弗在《美国士兵》一书中首先提出的,后有墨顿在《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一书中加以系统阐释,并发展为一种关于参考群体的行为理论。
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不同群体利益再分配,再分配的过程必然导致部分利益群体获得利益相对较多,而另一部分群体获得的利益出现受损状态——相对剥夺感的出现。马克思曾形象地比喻:“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子都是这样小的时候, 他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需求的。但是,一旦在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小房子就缩成可怜的茅房模样了。这时, 狭小的房子证明他的居住者不能讲究或只能有很低的要求;而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越发感受压抑”。
相对剥夺感的强度与经济收入以及社会贫富差距的程度基本呈正相关关系。生活境遇尤其是经济水平较差的群体, 相对剥夺感较强,并且贫富差距越大,这些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就愈强。
(二)政治诱因:社会群体对公权力部门信任感的缺失和利益表达机制的不通畅是“非直接利益冲突”的政治诱因
当前,一些腐败现象和政府不良行为严重损害了我们的政权特别是基层政权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一方面是官商勾结、权钱勾结,这两者的结盟占据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在行政执法过程,不仅没有体现以人为本,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尊重和保障人权、文明执法,相反非法执法、野蛮执法、暴力执法屡屡暴光。结果是:当社会弱势群体把富裕者的财富和骄狂与权力腐败联系起来时,不满情绪就会很快升格为“仇官”“仇富”的敌对情绪。
目前我国利益表达的方式有:选举;集会、游行、示威;建议、控告、检举;听证会;信访;向媒体反映;向法院起诉等等。从表面上看,利益表达方式非常之多,但是无论从所占有的社会资源、掌握话语权、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看,下层群体在体制内很难有效地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产生相对被剥离的政治离心情绪和排斥感,往往采取体制外非理性的利益表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