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山东省青岛市政府发布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熊孩子”可以被惩戒,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罕见的提法。这一提法在教育界和社会中引起了较为强烈的争议。
什么是“教育惩戒”?它的定义不明确,因此才引起熱议。反对者认为,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明文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育惩戒是给“体罚”解禁。主张对孩子惩戒,是教育的低级、无能与粗暴的体现。支持者认为,教育理论是彩色的,教育实践却经常是灰色的,把“教育是爱的艺术”窄化成“教育只能用爱心”,是纸上谈“教”。它的预设前提——“所有学生都可被感化”是不靠谱的,极少数学生只有通过惩戒才能迷途知返。
作为受教育者,你们是如何看待“教育惩戒权”的?惩戒是不是意味着“体罚”?而对于你们身边的“问题同学”,老师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帮助他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