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迪,郝 云宏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如果
如果记ηS为供应商收益的贴现因子,那么供应商遵守关系契约所能获得的收益净现值为:
可得贴现因子ηS应满足条件:
基于关系契约的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协调及成本分担策略
肖 迪,郝 云宏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在制造商为核心企业、供应商为跟随者的二级供应链中,可借助关系契约在供应链成员间构建长期的企业社会责任合作关系,制定相应的成本分担策略。在单期博弈中,无论供应商还是制造商,都有可能违反签订的企业社会责任契约,但在重复博弈的情况下,关系契约却可以在不完全契约的条件下帮助供应链成员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合作过程中,制造商应允许先天不足但有合作诚意的供应商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时努力水平暂时低于标准,并采取提高采购价格、帮助供应商降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成本等方法提升其努力水平。
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关系契约;成本分担
近年来,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人们不再单纯关注与产品直接相关的价格、质量以及交货速度等属性,而是以环保、劳动保障以及职业健康等多个维度确定购买决策,拒绝购买忽视企业社会责任商家生产的产品,这迫使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提升社会责任水平来改善企业形象。目前大多数研究关注的是单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决策行为及管理,但在很多情况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远远超过单个企业的范畴。例如,因暴露在正己烷环境中,苹果公司的供应商有137名员工出现刺痛、晕倒等中毒症状,因此遭到员工的集体维权,导致苹果公司损失3亿美元;耐克也曾因其亚洲代工工厂恶劣的劳工状况而遭到消费者的持续抵制。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已经延伸至整条供应链,核心企业对供应链全体成员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管理水平高低会对供应链绩效产生重要影响[1]。
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因受社会关注、舆论监督以及披露制度的约束[2],往往对其自身乃至供应链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及履行都比较重视,很多企业每年都公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但是,非核心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大多落后于核心企业,各种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非核心企业的发展水平比较低,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有限[3],把履行社会责任当作负担,对具体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也不知该如何实施;二是缺乏长期战略眼光,龚浩等[4]指出,部分企业认为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很高,而获得收益的时间及大小却难以估计,因此不愿履行社会责任;三是受到核心企业不公平的对待,袁裕辉[5]认为,不合理的合同和订单以及不公平的第三方验厂标准导致供应商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核心企业的采购价格过低,供应商没有办法在保持合理利润的前提下消化核心企业对其社会责任履行的要求,因此,它们可能通过降低环境标准、劳工标准、产品质量标准等多种方法降低成本,并隐瞒自身应当承担而没有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导致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风险的增加。上述问题完全依赖非核心企业自己解决是不现实的,核心企业需要发挥其在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设计有效机制推动整条供应链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核心企业推动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通常做法是加大对供应链成员企业的监督和惩罚力度。吉利贝蒂(Ciliberti)等[6]提出,为了确保供应链成员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核心企业需要密切监督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以检验它是否满足了要求。克拉森(Klassen)等[7]则提出,需要进一步扩大监督的范围,不只局限于对供应商,有些企业已经将监督范围逐渐扩展到了供应链下游的经销商和客户,并认为审查是有效的监督实施方式。遗憾的是,莫里(Murry)等[8]的研究表明,制造商对零售商的高强度监督反而会导致零售商的不服从现象,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博伊德(Boyd)等[9]则进一步比较了密切监视供应商的行为与实行程序上的公正性两种方式对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认为减少选择供应商时的偏见、提供供应商纠正错误的机会等程序上的公正性相比于密切监视供应商的行为更能使供应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可见,简单粗暴的高压策略不仅无助于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反而适得其反。
因此,实业界和学界都开始尝试采用理念植入、长期合作、收益分享等新手段来推动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首先,理念植入是构建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性工作。安德森(Andersen)等[10]指出,在大多数国家的企业中,缺乏对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有足够认知的人力资源,因此要想在供应链中实施企业社会责任,就要通过对员工进行培训使社会责任观念植入到整个企业组织中。其次,很多案例研究表明,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持久的合作关系能够有效推动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斯彭斯(Spence)等[11]分析了英国连锁超市薇柔(Waitrose)的案例,认为薇柔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能够使自己的供应商在供应链中更有话语权,从而主动承担起社会责任;卢岚等[12]指出,美国星巴克咖啡公司与种植咖啡豆的供应商合作,供应商保证提供优良的咖啡豆,而星巴克则高价收购这些咖啡豆,双方均获得很好的收益。最后,一些学者开始研究供应链成员通过协调与合作推动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有效机制。薛(Hsueh)[13]、郭春香等[14]均研究了供应商与采购商之间通过收入共享契约协调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认为收益共享可以避免成员企业因为履行社会责任带来的成本高于收益问题。杨玉香等[15]则运用变分不等式分析了闭环供应链网络的企业社会责任协调机制,确定了每个决策者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而需支出费用的量化公式。
供应链成员间的合作对改善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绩效毋庸置疑,但罗卫[16]指出,这种合作关系有可能受到投机行为的威胁,例如供应商可能受到降低社会和环境标准以获得收益的诱惑,或者供应链成员认为潜在收益分配不均。如果能够预先制订一份完备且可执行的契约,投机行为的问题将很容易得到解决。但是,由于决策者的有限理性,往往无法制定出这样的契约。幸运的是,经济理论中的关系契约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正如格德堡(Goldberg)[17]所指出的,与完全契约不同的是,关系契约不是去安排具体详尽的协议条款,而仅仅是尝试建立能够在未来确定交易条款的过程。威廉姆森(Williamson)[18]则进一步证明,在非一体化方式下,企业之间的关系契约经常可以弥补正式契约的不足,即当未来准租金流的贴现大于违约情况下立即得到的短期收益时,若契约双方希望获得这一未来准租金流,则投机行为就不会发生。也就是说,关系契约可以确保整个契约的自我实施。关系契约的这种“自我实施”特点使很多复杂商业合作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而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本身就因繁多的标准、规范以及收益的不确定性而异常复杂。因此,运用关系契约来分析供应链成员间企业社会责任的长期合作行为就非常合适。现有关于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大多以经典的完全契约为假设展开研究,鲜见借助关系契约研究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长期合作问题。
本文以关系契约理论为基础,尝试对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过程中供应链成员之间的长期合作机制进行研究,运用重复博弈,确定由一个制造商与一个供应商组成的供应链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时的最优关系契约安排。首先,建立制造商与供应商的基本关系契约博弈模型,分析制造商的激励和惩罚措施对供应商决策的影响;其次,讨论关系契约实现自执行,并使制造商与供应商能够长期合作的条件;最后,总结管理启示,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
(一)模型的基本设定
考虑由制造商M与供应商S组成的两级供应链,制造商在经过初步考察后认为供应商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并且有一定的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能力,双方于T0期签订供货契约。以后的每一期制造商均以批发价格w向供应商采购A产品,并以零售价格p向消费者出售,而供应商则以单位成本c来生产A。假设制造商M是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导者,制定并监督供应商执行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规范。例如,著名家具连锁零售店宜家为改善供方的环境和社会条件,制定了“IWAY”规范,要求供方在工作条件、童工、环境以及林业管理等方面遵守规范中的要求。供应商以努力水平e执行社会责任行为规范,相应的成本为ke2/2,其中k>0,为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参数。类似的成本函数还被卡亚(Kaya)等[19]诸多文献采用。
需要指出的是,供应商可能会受到降低社会责任努力水平以获得财务收益的经济诱惑,从而产生投机行为。如果能够预先制定一份包含所有意外情形的可执行契约,类似的投机行为便可以得到有效控制。遗憾的是,大多数契约都是不完备的,当制造商与供应商都无法准确地对所有不确定事件做出说明并制定行为规范时,契约的模糊性使得具体条款有不同的解释,要证实供应商实际上是否按照制造商的真实意图行事就会非常困难。所以,制造商虽然能够“感知”到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努力水平e,却无法给出确切的证明,也就无法像法律一样强制对方执行。
为了鼓励供应商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在每一期结束时,若制造商“感知”到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努力水平e≥e0,将以比率θ∈(0,1]为供应商分担一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反之,若制造商“感知”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e<e0,将不但不分担供应商的社会责任成本,还要对供应商实施金额为δ(e0-e)的罚款。
假设制造商所面临的是线性需求函数:
其中,γ表示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对需求量的影响程度,需求函数中的参数满足α、β、γ均大于0。显然,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必须大于e0才能达到顾客的期望,并对市场需求产生有利影响,否则将会产生负面影响。
(二)关系契约的执行
在契约生效且双方都遵守契约的情况下,供应商开始供货。
制造商的利润函数为:
供应商的利润函数为:
首先考虑最理想的情况,即制造商遵守关系契约,且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大于e0时的均衡解,此时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较高,记为H。由逆向归纳法,根据一阶条件对(2)式e≥e0时的利润函数求导可知:
化简可得:
将上式代入(3)式e≥e0的情形,根据一阶条件可得:
化简可得:
将上式代入(4)式可得:
若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较低或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成本很高时,则会考虑根据(3)式中e<e0时的利润函数确定其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而制造商的定价也会根据供应商的决策以(2)式中e<e0的情形确定其反应函数。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一阶条件易知,该反应函数与e≥e0时相同。将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努力水平e<e0的情形,记为L。由逆向归纳法,将(4)式代入(3)式,根据一阶条件对(3)式求导可知:
化简可得:
由(5)式和(6)式还可以得到如下推论:
推论1:若双方遵守关系契约,且或那么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e是单位产品利润(w-c)以及需求对社会责任努力水平敏感程度γ的增函数,是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成本参数k的减函数,但与需求对价格的敏感程度β无关。
由推论1可知,消费者越是关注整条供应链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需求的影响越大,供应商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努力水平也就越高。但是,由于供应商位于供应链的末端,对需求变化感知不像制造商那么敏锐,这就要求制造商及时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产品需求的积极影响传递给供应商,以提升供应商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努力水平。其次,很多供应商的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因而其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成本参数较高,这会降低其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制造商需要向供应商提供必要的技术及管理方面的支持以帮助其降低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成本。例如,宜家不但对供应商的员工进行培训,还跟踪并支持供应商执行行为规范。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宜家投入了大量精力,注重改变供应商的思维方式,提高供应商对行为规范的认知。最后,制造商所制定的批发价格过低往往会使供应商利润太薄,导致其社会责任努力水平下降。因此,制造商要为供应商留下适当的利润空间,使供应商有余力改进其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我国华润集团的做法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华润出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建设希望小镇,用较高的保护价收购农产品,不但提高了农民的收入,还使得生产方式更可持续。
推论2:若双方遵守关系契约,且或零售价格p是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成本参数k的增函数,是需求对零售价格敏感程度β的减函数。
由推论2很容易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成本参数k越大,意味着在同样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下供应商付出的成本就越高,增加的成本会传递给制造商,因此制造商必须通过提高零售价格来获得补偿。此外,市场需求对零售价格越敏感,制造商就越能够通过降低零售价格来实现薄利多销,获得更高的收益。
推论3:若双方遵守关系契约,且
证毕。
当然,上述结论是在供应商与制造商都遵守关系契约的前提下得出的。事实上,二者均有背离关系契约的动机。如果采用较低的社会责任努力水平,并且不缴纳罚款的利润高于采用较高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时的利润,就有可能会背离关系契约。同样,由于不分担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努力成本会有更高收益,制造商虽然观察到供应商付出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e>e0,却可能不为其分担产生的成本。
(一)关系契约触发策略
若供应商与制造商之间只是单期契约,那么二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都会违背契约。但在多期契约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合适的触发战略基于关系契约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供应商的策略如下:第一,相信制造商在T0期会按照约定为其分担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并拥有较高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第二,若制造商愿意分担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并在以后的各期也采用同样的行动,供应商也会一直选择相信制造商。第三,若某一期制造商拒绝分担企业社会责任成本,那么供应商与其的合作关系在当期结束后终结,双方在以后各期的利润均为零。
若制造商选择背叛,此时其利润函数为:
此时供应商的利润函数为(3)式中e≥e0时的情形,经计算易知均衡解与e>e0且双方都遵守关系契约时相同,只是最终利润有差异,制造商不再承担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成本,因此其利润要高于遵守契约时的利润,而供应商则会遭受损失。
若供应商不遵守关系契约,即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e<e0)较低,并且拒绝支付罚款,那么制造商下一期将不再与之合作,双方在以后各期的利润均为零。此时供应商的利润函数为:
此时制造商认为其利润函数为(2)式中e<e0时的情形,经计算易知:
推论4:若供应商不遵守关系契约,则与遵守契约但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较低的情形相比,存在如下关系:
推论4表明,若供应商认为合作无法继续下去而选择背叛的话,其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会比还要低,而制造商也会被迫降价以提升市场需求。在现实中,如果核心企业无视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能力而制定严苛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规范,并通过惩罚措施强制执行,而供应商认为无法达到核心企业要求的话,就可能采取上述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导致双输的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供应商违约不肯支付惩罚费用,制造商实际利润的计算应依据下式:
(二)制造商的决策
制造商总是希望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e≥e0,此时制造商因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比较高而获益,但同时也会有不愿意分担供应商努力成本的冲动。制造商清楚,如果违约,虽然当期不用承担相关成本,但是会导致供应商在以后各期都不再与自己保持关系契约所约定的协作机制。相反,如果制造商履行了承诺的关系契约,当期及以后各期都会得到收益记ηM为制造商收益的贴现因子,那么制造商遵守关系契约所能获得的收益净现值为:
如果
违约后收益的净现值为:
显然,制造商选择遵守而不是违背关系契约的条件为:
化简可得贴现因子ηM应满足条件:
(三)供应商的决策
如果记ηS为供应商收益的贴现因子,那么供应商遵守关系契约所能获得的收益净现值为:
违约后供应商收益的净现值为
可得贴现因子ηS应满足条件:
推论5说明,在满足激励相容的条件下,即便不依靠第三方强制实施,制造商与供应商通过运用符合双方利益的关系契约也能够实现长期稳定的合作。宜家对其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方式就是基于类似的关系契约。为了发展与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关系,宜家现在只与较少的供应商合作,这样双方的员工就可以实现频繁互动,很多时候甚至可以共同解决问题。由于双方在关系经营方面都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资金,使得合作关系更加稳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规范的推行也就变得非常顺利。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些企业只是严格督促供应商根据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规范纠正不规范问题,不重视与供应商发展合作关系,最终供应商往往会阳奉阴违。
本文通过构建基于关系契约的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分担模型,对供应链成员的决策行为进行博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形成长期的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合作关系的可能性进行探讨,主要的结论有:
第一,即便供应链成员间就企业社会责任所签订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依然可以借助关系契约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这种合作关系中,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可能高于标准,也可能低于标准,这与供应商本身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制造商要允许一些先天不足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暂时低于标准,只要其表现出合作的态度。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低于标准的供应商也有提升其努力程度的动力,因为当其达到或超过标准后会获得更高的利润。
第二,供应商在如下四种情况下会提升其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一是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成本参数减小,也就是说达到同等效果的企业社会责任成本越低,供应商就越愿意提升其努力程度;二是单位产品利润提升,使得供应商有余力投入到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中;三是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产品需求的推动作用增大,供应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提升其企业社会责任努力程度;四是制造商对达不到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惩罚力度增加,会提升不达标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程度。但过于严苛的惩罚措施也会有明显的副作用,可能导致供应商因不堪重负而退出合作关系。
第三,在单期博弈中,无论是供应商还是制造商都有违反契约的冲动。制造商可能会不分担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成本,而供应商则可能不再支付惩罚成本,这会使得它们的当期利润上升,但合作关系就此终结,长期利润遭受损失。但在长期博弈中,若它们都对未来的收益足够看重,即贴现因子满足一定的条件,它们之间的关系契约可以实现自执行,合作关系得以维系。
根据上述结论,本文认为供应链企业之间如果要构建长期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关系契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协调工具,但在使用关系契约时作为核心企业的制造商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了解供应商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引导的方式提升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具体要做到以下三点:首先,制造商应该通过分担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发展长期合作关系,不能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而让供应商独自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成本,这有可能导致合作关系的破裂。其次,由于很多中小型供应商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比较滞后,制造商需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以提升供应商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并加深与供应商的合作关系。一是提高采购价格或帮助供应商降低生产成本以增加供应商的利润;二是通过营销策略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行宣传,提升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产品需求的贡献度;三是帮助供应商更有效率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降低企业社会责任实施成本。再次,制造商要合理利用惩罚手段来提升供应商的社会责任努力水平,避免惩罚手段的副作用。制造商需意识到,惩罚手段只是为了验证供应商有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的诚意,并非要供应商立刻达到标准,因此要慎重设定惩罚力度。由于严格的惩罚可能导致供应商背叛甚至终止合作,所以制造商应该就惩罚手段及力度等与供应商进行充分沟通,让供应商理解惩罚的真正目的。
另外,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制造商执行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标准,提升整条供应链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供应商应意识到,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以较高水平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收益要高于低水平的情况,因此在企业成长的过程中要注意对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投入和经验的积累,不能为了短期利益长期低水平地应付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此外,由于制造商对供应商企业社会责任努力水平的“感知”存在主观因素,因此供应商应就其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行充分的沟通,以免制造商的低估而引起不必要的惩罚。
本文虽然运用重复博弈的方法探讨了关系契约对于供应链成员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构建长期合作关系的作用,并结合宜家以及耐克等企业的案例对制造商与供应商的最优策略进行了分析,但依然缺乏实证检验,因此接下来将采用问卷调研的手段验证理论分析的结果。此外,本文的结论建立在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收益比较确定的基础之上,但目前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加,这将对供应链成员的决策行为产生何种影响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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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程
The Coordination and Cost Sharing Strategy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Supply Chain based on Relational Contract
XIAO Di and HAO Yun-hong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Hangzhou,Zhejiang310018,China)
In the secondary supply chain taking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 as the core enterprise and supplier as the follower,relational contract can be used to establish the long-term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llaboration among members in the supply chain and formulate the corresponding cost sharing strategy.It shows that either supplier or retailer maybe disobey the contract about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single period game;but members in supply chain can form long-term and stable cooperation through relational contract in repeated games,even when the contract is incomplete.During the process of cooperation,the retailer should allow that supplier’s effort level is temporarily below the standard when the supplier is willing to cooperate but congenitally deficient,and help this supplier to promote the effort level through increasing wholesale price,reducing the cost of execut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and so on.
supply chain;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relational contract;cost sharing
F272.05
A
1007-8266(2017)06-0053-08
10.14089/j.cnki.cn11-3664/f.2017.06.007
肖迪,郝云宏.基于关系契约的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协调及成本分担策略[J].中国流通经济,2017(6):53-60.
2017-04-16
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之江青年课题”(16ZJQN009YB)
肖迪(1980—),男,山东省泰安市人,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国际商务系主任,副教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物流与供应链管理;郝云宏(1962—),男,陕西省宜川市人,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