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经营和产业化开发

2017-06-09 07:00刘璋
中国艺术时空 2017年5期
关键词:商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

刘璋

【内容提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经营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也存在着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才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经营以及产业化开发的重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独特性,通过良好的商业化经营和文化产业开发,将所获取的经济价值更好的投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为其创造更好的物质条件,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商业化 产业化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这些年愈演愈烈,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不可避免的将其也纳入经济领域关注的范畴,进入市场领域,涉及到经营和产业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所谓商业性经营,就是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品作为商品所进行的商业化营销,而产业化开发则是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开发项目,而对其实施的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故二者的区别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成品还是非成品。商业性经营更多的侧重于商业上的营销手段,是从经营的角度考虑市场需求和满足市场需求从而达到最终营利的目的。这是在产业化之后进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更为细致一些,产业化是为商业上的营销打下基础。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经营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也存在着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概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这几方面。其中像口头传统和表述、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这些属于比较难以商业化的内容,因为它本身的展现对物质的依赖性比较小。更多的是这个过程的本身,具有不可复制性和独一无二性。即使是现在科学技术发达到了以影像记录的方式对这些活动过程做全程记录,但是这个主体还是在于完成活动或者仪式的人,是一种活态的现场展示,这种参与感和形式感是无法用冰冷的机器传达出情感的温度的。因此对于这些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很难进行商业化的运作和经营,也无法进行产业化的开发。尚且可行的方式就是将这些以最终的物质化载体呈现,比如刻录成光盘之类的进行生产和销售,但这远远达不到市场经济层面的经营和运作,其更多的意义在于保存。另一种可行性的方式就是借用演出的方式,但这也只是对于其中的一部分比如戏剧戏曲之类的表演艺术,但这远达不到真正意义上的演出经济,更多的还是倾向于对他们的保护和传播。

而对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这部分内容来讲,它展示的不仅仅是制作过程,伴随着过程结束后还能有实物的形成,这点不同于前面所提到的口头传统和表述,社会风俗、礼仪、节庆语言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伴随着过程的结束而结束。由于传统手工艺技能的这部分非物质文化的双重特殊性,就决定了它是可以进行商业化运作和经营,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对于这样一种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恰当的运用市场经济的经营理念,引入商业性运作,加以适当的经营,就不会对他们本身带来负面影响,而且会起到推广和弘扬的作用,让更多的人了解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让更多的人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来。

所以说,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能不能进行商业化的经营,这是需要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性质挂钩,取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看它是否适合进行商业化经营。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经营,首先要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个项目的属性,然后才能做具体的分析,看看是否具備商业化的条件,以及商业化的规模等等。因为一旦涉及到商业化的经营,就必然会受到不可控制的市场因素的影响,比如市场的需求量与供应量,消费者的审美取向和消费能力等等都会影响到商业化的经营。所以在决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经营之前必须要事先做好各项调研考察工作,这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

只要有了产品,对其进行商业化经营就有了基础,针对不同产品的特性,做出差异化的经营方案,这都是有可行性的。但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若要进行产业性的开发,其难度远远大于商业性经营。首先,开发就是个源头,都没有开发何谈得上后来的产业化,而这个甄别工作也远远要费力的多。什么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进行开发,适合进行开发,这不仅需要非遗领域的专家,也需要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士,甚至跨其他领域的专家合力探讨商榷。目前商业化经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抵都是已经具备实物性质的成品,有实物作为载体的产品,其中还有大部分都已经进入了市场,只是在市场运作环境下的规模大小的问题,并没有对其进行规范化和规模化的产业化开发。而产业化开发则是相当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项内容进行项目考察,经过具体的各方面的情况分析,只有具备产业化的可行性之后才会考虑下一步的商业化经营。虽然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东西都有可能成为商品,但是如果以牺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来换取经济回报的话,必然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负面的毁灭性的影响,也注定走不长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和商业属性这二者是统一的,可以结合,但是其文化属性才是第一位的,如果不把握住这一根本,对其进行产业化开发和商业化经营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将不复存在。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经营和产业性开发,一方面要遵循它自身的传承规律,另一方面也要对其进行保护,无论是商业化经营还是产业性开发,都是为了更加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让它得到更好的传承。就拿传统的手工技艺举例,泥塑、刺绣等等,这些都是可以进入市场,也是可以进行商业化运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品。我们对其进行开发之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要保护的是制作这些东西的技艺,而不是单单要从这些成品上得到经济价值和经济上的利益,如果单纯是为了经济上的获利,那就直接进行流水化的工业生产好了,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进行那样的商业化生产,因为这样一来,附加在它身上的文化属性就完全消失了,这也是对它的一种破坏与毁灭,不但没起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反而变相对它进行了打击和破坏,那也就失去了我们的初衷,即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进行商业化的经营以及产业性的开发。所以无论如何一定要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固有规律,不能因为商业元素的介入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味儿,这样往往会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后走向灭亡。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怎样最后都是通过其物质性得到传播和承载的。但是由于早些年受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新一代的年轻人并没有起到足够的吸引力,这样导致传承人没有继续传承的自信。所以说一定程度上引入市场经济中的商业化以及产业性开发也还是有一定的必要性。好在这几年国家不遗余力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大力的宣传和支持,比如“非遗进校园”之类的活动,让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认识和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感受到了它的魅力,愿意投身到其中来,让这些非遗的大师和传承人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同,有了身份的认可。再加以市场经济因素的介入,会多多少少让手工技艺的传承者们得到实际的经济利益从而来保障生活,甚至得到一定的社会认可和社会地位,让他们感受到自我的尊严和传承的价值,才会愿意继续将自身的手艺或是技艺坚持下去,切实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奉献自己。因为如果长时间的生活条件都得不到改善,只是徒有一个“非遗”的光环,这样热情是不会长久的,并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如果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中获得更大的保护和传播的话,利用市场化运作进行产业化,不仅可以解决非遗大师和传承者所面临的实际的物质问题,又可以调动传承者们对文化遗产的热爱,同时也能获得更大的外界的声誉,何乐而不为呢?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公共品性质,以及公共品的多种提供方式,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产业化角度)分为可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经营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可经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产业化运作模式进行保护,就是要推进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向社会化、保护主体多元化,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产出效益化。”

产业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要求把某些过去零散学习的民间技艺形式,变成一个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的经济形式,并达到一定规模的、统一规格的产生利润的过程。这种可行的前提是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潜在的经济价值。这就不得不提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艺术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经营和产业化开发是在今天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面临的不得不解决的问题,从更高一个层面上来说它体现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两者是互为作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的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深深蕴藏着所属民族的文化基因与精神特质,它的历史传承价值与科学认识价值代表了该民族价值观念、群体意识、气质情感等民族文化的精神。并且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很高的审美艺术价值,这是无法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况且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存在着潜在的经济价值。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泥人张”等,都具有许多天才的艺术创造,无与伦比的艺术技巧和独一无二的艺术形式,这些都是数百年以来民族集体智慧的结晶,正是这些因素能够让动人心,触动人们的情感从而引起心灵上的共鸣而刺激欣赏者消费上的欲望,带来适当的商机,形成最后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所以对这些文化属性的内在因素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没有了这些内在的因素,产品也不再具有吸引力,不再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不再具有实现经济价值的属性,利用其实现的经济效益去再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乃至于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也是无从谈起。

怎样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才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经营以及产业化开发的重点,不可本末倒置。在进行的过程中需要慎之又慎,以免带来灭绝性的灾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运作不仅仅需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规律,同时也需要国家的相关政策的扶持。因为非物质文化的特殊性导致了某些产品可能不能进行流水线作业的生产,从商业角度上来说,商品的数量不足,则无法展开薄利多销的手段对市场进行占领,因此需要一个合理的价格,这个价格必将是高出市场上一般没有此特殊属性的产品的价格,因此这就需要国家政策上的扶持,尤其是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不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实现他们应得到的经济利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亟需依法规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为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利用应遵循保护第一、保持本真性、尊重權利主体的精神权利以及惠益分享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性利用必须确定私权主体,其权利应授予来源群体与其代表性传承人。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可通过合同及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分所有制度来实现。权利主体与利用人之间应建立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的利益分享机制。”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作为我们对外展示中国文化的一个窗口,尤其是作为最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极高的民族性,更是彰显中国文化软实力的不二法器。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出国门,发展对外贸易还能够带来经济上的获利,无论是文化方面还是经济方面都能有利,双重收获,何乐而不为?对于已经进入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要更好地进行商业化的运作,引进专业的商业化操作管理,从产品创作到市场宣传推广以及后期的反馈,每一个环节对这些手工技艺者进行非遗的传承保护工作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

总而言之,在我看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化经营以及产业化开发,是一项值得进行的工作,但是不能一刀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是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可以采取可行性方案进行商业化经营和产业化开发,至于怎么进行那就是实际操作的问题,需要注意方法和形式,遵循保护第一的原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经营和产业化开发最好的局面就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独特性,通过良好的的商业化经营和有利的文化产业开发,将所获取的经济价值更好地投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为其创造更好的物质条件,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从而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之路持续健康地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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