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民营煤炭企业法律风险浅析

2017-06-09 21:19朱晓风
科学与财富 2017年9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煤炭

朱晓风

摘要:伴随着政府部门相继出台去产能的相关政策,煤炭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活动频繁,尤其在像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煤炭大省,在大型国有煤炭企业重组改制的同时,民营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也愈演愈烈。鉴于民营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更加体现市场化原则,股权收购成为其最常用手段。在实际股权收购过程中,出现了多种法律风险,必须引起重视。

关键词:股权收购;煤炭;法律风险

一、核查公司采矿权、房产、土地等主要资产是否存在抵押情形

采矿权、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是煤炭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的固定资产,煤炭企业在进行债务融资时往往也会将上述固定资产进行抵押担保或者对外进行抵押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但是本文讨论的是股权收购而非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仅针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而非资产。因此仅从交易架构上来说不存在障碍,只是收购方在支付交易对价时应充分考虑抵押情况。一、可要求目标公司解除抵押状态;二、收购方代目标公司偿还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但在支付对价时扣除代偿部分;三、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沿用环保局、煤炭局等行政部门下发相关批复的问题。

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应关注煤炭开采的相关批复文件是否取得、是否完备。但也会出现下面的情况,目标公司的采矿权也是从其他公司购买的,而此采矿权在转让之前并未完全取得相关政府批复文件如:煤炭局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的批复》。目标公司在取得采矿权后在已取得批复的基础上继续申请后续批复。那么目标公司能否沿用该采矿权转让前所取得的批复呢?是否需要向相关部门重新申请或者申请沿用申请呢?对于上述问题,相关行政机关也仅仅以口头答复:采矿权在转让后,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且采矿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沿用之前已取得的批复,无须重新申请。在此情况下,收购方最好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文件性回复或说明。六、核查目标公司采矿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资产的原始取得是否存在瑕疵。

二、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情况

民营煤炭企业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并不少见,而且不少改制而来的民营企业逐步被某一大隐名股东所控制(改制而成的公司难免有说不清的秘密)。某些控制公司的隐名大股东往往会再次通过隐名的形式与他人签订代持协议成立一家新公司,通过同一控制下的资产转让(主要是转让采矿权)来达到“洗白”资产的目的。在隐名控制人的推动下,新公司与原煤炭公司签订采矿权转让那个协议,但是该通常情况下,新公司取得采矿权后是不会支付对价的,便会以负债的形式挂在账上。有些隐名控制人急于套现便会立马寻找买家出售自身所持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之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此时,若收购方收购的目标公司恰是上文所述的新公司,则应关注目标公司的资产收购或受让的行为有没有纳税完毕,应要求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否则采矿权的转让行为存在瑕疵,收購方收购的目的亦难以达到。民营煤炭企业历经国企改制、改制时的持股职工初步退出、某一隐名股东逐步控制企业、隐名股东设立新公司、同一控制下采矿权转让、新公司承接采矿权、新公司未支付对价以负债方式挂账、隐名股东寻找买家出售新公司股权。国企改制历史遗留问题难免会成为股权收购中的障碍。

三、核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由于多数民营煤炭企业是由国企改制而来,国企进行改制时会将评估出来的资产进行整体量化,然后将整体量化好的资产按照每个职工的工龄、级别进行分配并折合成股份或股权。由于职工数量过多,通常会选出股东代表进行代持,随着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强势股东会通过一些手段掠取小股东的股权,最后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在此过程中,被侵害权益的小股东便会联合起来向法院起提起确认股东身份之诉。鉴于民营煤炭企业的特点,收购方应关注目标公司的诉讼、仲裁情况,尤其是股东身份确认之诉。虽然股东身份确认之诉不会对企业形成或有负债,但是股东身份确认之诉将很有可能影响到整个股权收购尤其是收购方收购目标公司100%股权的计划。一旦收购方未充分进行尽职调查就盲目收购目标公司,而一旦有争议的股东(通常为改制时持有股权的职工)通过诉讼程序最终确定目标公司股东身份,则收购方将会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该种情形下,收购方的收购行为很难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收购方在收购目标公司时应:一、要求目标公司提供全部的关于公司诉讼情况说明、诉讼文书等;二、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目标公司;三、通过百度新闻搜索目标公司;四、通过对企业职工的走访询问。当然除了上述诉讼外,收购方还应关注因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形成的未决诉讼,这些或有债务的形成将会对股权的对价问题产生影响。除此之外,行政处罚也将会对股权收购构成实质性障碍,当收购方最终完成股权收购,却未发现行政机关在收购前已下发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从而导致收购行为失去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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