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茂亮
一、正义原则
根据罗尔斯的理论,原初立场的立约者会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指导原则,这两个原则分别是: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权利,都和他人相等(平等自由权原则)。社会和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对每一个人都有利(差别原则);地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平等开放(机会均等原则)。这两个原则是将社会的基本结构分为两个不同部分,每一个原则适用一个领域。
第一原则所处理的是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 选举和被选举权)、言论和结社自由、宗教和思想自由、人身自由、私有财产权、依法不被任意逮捕的自由等,对于这些自由,每一个人都平等,所以罗尔斯的正义第一原则可以称为平等自由权原则。
正义第一原则所表达的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必须赋予每一个公民相同的基本自由,不能因为身份、地位、财富、所得、智力、肤色、种族、性别的差别,而有所不同。事实上这个原则所突显的精神是:一个正义的制度,必须把每一个人都当成是一个平等、尊严的存在者。
根据正义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人有利,而且职位必须对所有人开放。基于社会合作互利的精神,第一个限制似乎是合理而且也会被大家所接受。至于第二个限制的主要精神则是强调机会的均等,譬如:一个部门的主管,当然拥有较大的权威,但是如果他不能充分而且正当地使用这个权威,基于效率的考虑,最好的方式应该将这个职务让给能力较佳者。此外,任何一个人只要有能力,都可以公开、公平地竞争这个职务。如果一个人不论能力和表现多么杰出,而制度的设计却限制他永远不升迁,根据正义第二原则的第二个条件,这样的制度就是不正义的制度。
由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原则,所以尽管正义二原则各有所司,但是在应用上仍然会发生互相冲突的状况。为了避免产生类似直觉主义的难题,原初立场的立约者在选定这两个原则时,同时给予它们一个排列顺序,即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
这个次序的意义是:如果一个制度为了得到较大的社会或经济利益,而违反平等自由权原则,则这是一个不正义的制度,换句话说,任何自由权利的牺牲,不能以社会或经济上的利益作为补偿,罗尔斯称之为自由的优先性。此外,第二原则的两个部分也有优先顺序,即第二部分(以下称为机会均等原则)优先于第一部分(以下称为差异原则)。
至于机会均等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的理由,可以用一个例子加以说明,譬如一个机关中的一个小职员,虽然样样表现杰出,能力足以胜任部门的主管,但是如果差异原则优先于机会均等原则,则这个职员可能做一辈子职员,这个制度都是正义的,只要他每个月按工作表现都得到奖金,或者只要这样做能使大家都获利即可。然而如果一个制度的设计让一个能力杰出者当一辈子小职员,这个制度显然是不正义的,所以罗尔斯认为机会均等原则优先于差异原则。
二、诺齐克与罗尔斯的差别
自由意志论者诺齐克试图最大限度地扩大个人自由,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消除政府或其他人对自由的侵犯。他认为社会财富是个人财富的总和。而被视为福利自由主义者或福利资本主义者的罗尔斯则认为,社会财富是社会的财富,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合作创造了这些财富,这是因为有了共同商定的社会基本规则,所有个人才有可能挣得他们所挣的财富。自然权利与公正社会的权利。另一方面,罗尔斯认为这种权利是由公正的社会赋予人的;而在公正的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对于他人的不公平的优越地位。换句话说,罗尔斯认为,我们必须在他所谓的“无知之幕”背后我们都会同意的社会公正原则。这就是说,我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具体状况,却一定认识到这些原则可引导社会。于是,不管任何人在社会中的状况如何,我们都必须确立起这些原则。在这种无知之幕即罗尔斯的“原初状况”之下,不考虑任何人的特有才能、爱好、社会地位、政治思想或任何其他偶然的生命特征,我们能够确立起对对所有人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认为,无知之幕是以不考虑任何人的个人特点的中性态度观察社会的方法。
三、对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评价
羅尔斯正义理论在当代遭遇到许多的质疑和挑战,其中最主要是针对其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预设。归纳来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至少面临两大挑战:一个是社群论的批判,另一个则是所谓多元文化论的质疑。社群论在当代的主要代表人物是:麦金太尔、桑德尔和泰勒。
(一)社群论的评价
在社群主义者看来,罗尔斯自由主义理论中的自我观是当代自由主义的又一重大缺陷。社群主义者认为,在原初状态的设置中包含着一种形而上学的自我观,这种自我观体现的是一种原子式的自我,一种超验的自我。麦金太尔从历史主义视野出发,提出了一种叙述性自我的观点,即自我是一种有历史有连贯性的、可叙述的自我,脱离了其历史、背景,自我几近为一种幽灵式的自我。泰勒认为,自我与其共同体有着内在不可分离的关系,自我必须从其社会框架和身份认同中来得到界定。在社群主义者中,直接批评罗尔斯自我观的是桑德尔的《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
(二)多元文化论的挑战
虽然自由主义的理论强调人的平等性,认为自由社会中的成员不论阶级、种族、肤色、性别、社会地位有何差异,作为一个公民,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都相同。如果以罗尔斯的说法,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就是要排除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所造成的不平等,所以在建构正义原则时,罗尔斯的人观(conception of the person)是超越个人的特殊性,强调人的自由、平等、理性之道德人的共同特质,重视社会成员之间的共通性,而忽视个别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根据杨格的分析,自由主义的主张并没有使所有族群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当自由主义颂扬公民德行是普遍人性的表达时,它同时有意识地将某些人排除在公民之列,因为这些人无法采取普遍的观点,或者因为将这些人包括进来会使大众分裂。
杨格认为虽然和人人的差异不是绝对的,但是有些不同的社会经验和关系定义了个人的特质,不同的社会族群有不同的需要、文化、历史、经验,以及对社会关系的不同想法,这些差异会影响人们对意义的解释,也会影响政策推论的形式,这些差异并不只是利益的冲突,所以不是其他人可以完全理解的,因此杨格的结论是:普遍公正的理想根本不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