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专车服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7-06-09 18:01席月
商情 2017年14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合法性

席月

【摘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专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改变着人们的出行方式。各种打车软件以其特有的优势挑战着传统出租车行业,但是由此也产生了很多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专车服务 合法性 法律问题

一、专车的定义

专车一词最早出现的时候被冠以黑车,随着《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给予了专车明确的定义。专车指由打车平台、政府共同认证,用于运送乘客的,主要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完成订单预约及支付的具有合法运营牌照的营运车辆。

从2012年开始,以“滴滴打车”为代表的手机打车软件迅速在全国兴起,依靠先进的科技支撑,快捷的网络支付方式,减少了出租车空载率,也方便乘客打车。目前专车还是主要依靠手机APP应用软件,利用移动互联网特点,将线上与线下相融合,从打车初始阶段到下车使用线上支付车费,改变传统出租司机等客方式,让司机根据乘客目的地按意愿“接单”,节约司机与乘客沟通成本,降低空驶率,最大化节省司乘双方资源与时间。

二、贵阳专车服务存在的法律问题

专车服务虽然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便利以及好处,但是在新规出台以后,专车服务仍旧存在很多法律问题,下面我们以贵阳地区来介绍专车服务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贵阳专车运营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2016年7月28日,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备受关注的私家车参与网约车运营,新规明确私家车符合条件可转化为网约车运营。新规给予网约车合法身份。2017年1月5号,《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公布实施。此暂行办法涵盖了行业界定、管辖部门、监管内容以及标准等内容,但是仅通过简单立法是无法有效解决专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无严格要求专车平台的技术规范,也没有明确各个参与专车营运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的是主体责任的明确。

(二)贵阳监管部门对专车及专车平台监管存在不规范现象

《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刚刚形成,暂行办法中政府对专车的管制包括市场准入、价格管理、运载车辆型号及辅助设置管理、司机人员培训等诸多方面。对于贵阳相关部门而言,出租车罢工停运事件、出租车司机与网约车司机的纠纷事件、消费者与专车司机的纠纷等都给监管者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专车平台的监管也存在这很大的漏洞,专车平台在整个运输过程起着中介的作用,专车平台必须对车辆以及司机做到严格审核义务。但是,目前贵阳的专车平台对提交证件进行的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三)专车的保险制度不完善

专车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为了保障乘客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只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在暂行办法出台以前市场上运行的专车以私家车为主,网约车平台对于运行车辆保险的要求很低,仅限于交强险。如果要求和的出租车一样购买营运车辆保险,将会增加网约车运营的成本,很多私家车主可能就此退出网约车的营运。

三、贵阳专车服务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专车运营的法律规定

专车虽然等来合法身份,但专车想要在各个城市中顺畅地运行起来还需贵阳主管部门制定合理的细则。管理细则要有利于推动专车与出租车融合发展,还要有利于协同推动现有出租车经营管理方式改革和建立专车的规范管理,提升出租车市场的管理水平。贵阳也可建立地方专车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在完善专车运营法律中还应明确专车的法律责任主体,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事故,法律责任主体不明晰,乘车人承担着较大风险。专车服务法律关系中我们应该寻找法律责任的多主体,将风险分散,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专车服务只有在法制化轨道中才能进一步推动专车市场的发展与创新。

(二)对专车及专车平台加强监管

贵阳相关部门加强对专车平台的管理,要求平台保证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保证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等在审查车辆以及司机不单单从形式上审查,而是要进行实质审查,以促进专车市场的良性竞争与健康发展。加利福尼亚州为专车服务经营者设置了严格的准入制度,专车服务经营者取得由加州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营业执照,互联网交通运输公司成立后,为其设定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如对司机的犯罪背景调查义务、为司机进行岗前培训义务、保险义务、为乘客提供举报途径义务等。另外专车平台应尽职尽责履行监管义务,司机上岗前要加强培训,提高网约车司机素质,制定规则和惩罚措施约束司机。如果触及相关刑事责任,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具体规定专车服务经营者的保险义务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加利福尼亚州在其公共政策法规中对网络交通运输公司的保险义务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在司机从网络平台上接到运输请求直到司机提供给乘客的服务结束的专车服务期间,需要最少购买保额一百万美元的商业保险金,保险范围覆盖死亡、受伤、财产损失,一旦满足赔偿条件,保险人不得拒绝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贵阳专车服务可以借鉴加利福尼亚州的做法完善专车服务经营者的保险义务,保障自身以及消费者的安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专车的快速发展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不仅对其自身也对同类行业带来了挑戰,专车在市场经济的调整下,应对市场发展趋势的同时,做出自身的调整,通过法律规制实现专车市场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鲁晟珲.论“专车”的法律问题及其反思[J].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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