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纪检体制改革研究对策

2017-06-09 13:00杨忠英
商情 2017年14期
关键词:纪检体制改革高校

杨忠英

【摘要】纪检监察体制是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决定了国家廉政治理水平的高低。 随着政党和国家的现代转型,政党执政和廉政治理的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纪检体制面临着新的挑战和任务。 纪检体制若不进行改革,将难以承担新时期国家廉政治理的历史使命,更无法推动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本文旨基于国家廉政治理要求,从纪检职能配置角度出发,分析纪检体制的运行困境,探讨纪检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途径。

【关键词】高校 纪检 体制改革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 “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不可否认,现行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在反腐倡廉实践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促进了反腐败斗争深入、持久、卓有成效地开展。但是,“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腐败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甚至还呈蔓延之势,腐败问题已经突破民众承受底线,排在未来十年我国面临的十大挑战之首。 目前纪检监察体制机制中还面临诸多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的问题,研究和探讨现行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问题,对于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党的执政地位,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高校纪检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机构名称和职责没有统一规范

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高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不够健全,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明显滞后于高校党组织建设。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名称和职责也没有统一规范。如:有的高校设立“监察审计处(室)”,纪委办、监察处和审计处三家合一,三块牌子一套人马,职责交叉,人员混用;有的高校设置“监察处(室)、审计处( 室)”,两个牌子两套人马,实际工作中实行合署办公,工作人员统称监察审计处秘书,但业务工作各有侧重;还有的高校是纪委、监察处(室)合署,没有设审计处;极少数高校分别设立“监察处”和 “审计处”,各司其职。

(二)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编制偏少,配备不足

当前高校腐败问题特别是经济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高校纪检监察干部面临着“四个新变化”:工作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更加繁重了;工作领域不是缩小了,而是更加拓宽了;工作标准不是简单了,而是更加复杂了;履职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更加提高了。客观实际迫切要求加强纪检监察工作队伍的力量。而现在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实际情况是人员编制和实际配备人数偏少,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比差距较大。

(三)监督缺乏独立性,兼职人员发挥作用有限

当前高校纪检监察部门既承担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任务,同时又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这种地位使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同级党委的制约较多,监督难于到位,特别是对高校校级领导的监督尤显无力。此外,现在高校大部分的纪委委员都是兼职的,党总支及支部的纪检委员一般也是兼职的, 缺乏纪检监察专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工作职权,在监督监察方面显出心有余而力不足,基本上是以参加纪委会议,讨论问题、提出建议等方式发挥作用,在具体的监督、监察、办案等方面很少

二、高校体制改革具体策略

(一)加强政治性原则

政治性原则是纪检职能配置的根本原则,要求按照正确的政治标准进行纪检职能配置,使之与国家廉政治理方向相适应。二是科学性原则。这是纪检职能配置的主要原则,要求纪检职能配置必须遵循纪检体制的有效运行和国家廉政治理的内在规律,杜绝权力意志的不当影响。因此,要以党内法规手段确认和保障纪检职能配置。三是统一性原则,要求纪检职能配置必须综合考虑权力、责任和具体工作内容的统一,不能出现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现象,更不能忽视权力和责任所体现的具体工作内容。并且,各级和各个层次的检职能配置必须实现统一,每个层面内容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和相互衔接。四是规范性原则,要求纪检职能配置要排除随意性、临时性和非理性,确保范围明确、界限清晰、程序严格和说明准确。

(二)整合纪检组织结构

纪检组织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有一个重要前提,即它发挥着其他组织所不可替代的职能,并具有其独特的优势。纪检组织是纪检职能的载体。要合理配置纪检职能,必须根据职能要求,合理调整纪检组织结构,该精减的精减,该增设的增设、该合并的合并。纪检组织应成为一个专门的反腐败机构,而不应过多过细地介入微观行政活动。当今世界的廉政组织大致有四种模式:全能模式,比如香港廉政公署;侦查模式,比如新加坡貪污调查局;议会模式,比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廉政公署;多部门模式,比如美国政府道德署、监察专员、司法部所组成的廉政组织网络。不同的组织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运行方式,但不管哪一种组织模式,它们的主要职能都是反腐败,并不直接参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业务工作,更不会与其他政府部门产生职责冲突。

(三)明确纪检职能的定位

推进纪检体制改革,需要解决好政治职能与准司法职能之间的冲突问题。纪检组织是权力监督体系的行动者,在整个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纪检组织具有政治职能,这是党内监督权力体系所赋予的,是没有争议的。政治职能作用于权力关系和体系,比如权力监督、纪律约束、廉政教育等。而准司法职能是政治职能的延伸和保障,比如纪检组织查办案件的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和处分、移交司法机关,这些步骤具有司法特征,对腐败主体具有强制性。比如,在法理上,“双规”虽不具有司法效力,只是一种党内纪律的约束措施,但实际上这种手段具有司法功能,即纪检机关可以利用“双规”手段对违法乱纪者进行一定的人身限制和权利限制,并要求当事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政治职能之所以与司法职能引起争议,在于人们认为纪检组织的政治功能不能替代司法职能,担心纪检组织会压缩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空间。

三、结语

纪检体制是国家廉政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决定了国家廉政治理水平的高低。随着政党和国家的现代转型,政党执政和廉政治理的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纪检体制面临着新的挑战和任务。 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指出,纪检体制改革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保障。 纪检体制若不进行改革,将难以承担新时期国家廉政治理的历史使命,更无法推动国家廉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朱春林.深化纪检体制改革[N].学习时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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