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线授课”正当与否界线何在?

2017-06-08 03:31靳晓燕
内蒙古教育·基教版 2017年2期
关键词:有偿公办收费

靳晓燕

日前,有报道称江苏的一位高中语文老师因为在线授课收费而被举报为“有偿补课”,而后辞职。

现实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听课——免了奔波,随时可以回放,收费相对低廉。

在线教育作为新兴事物,满足了一些人群的部分需求。一些家长的手机里存着各式各样的网课,有长期,有短期的。作为家长,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为孩子寻求好的课程。他们在网上给孩子报了一年的阅读课,收费2000元左右,这个费用要比线下的教育机构低不少。关键是,这个课程学校没有,也不同于一般机构的应试培训。

◆“在线授课”收费是否违规

教育学者熊丙奇表示,虽然教育部门禁止教师有偿补课,但这只是行政规定,并无法律依据。我国《教师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都没有规定教师不得用自己的双休日、节假日时间去兼职挣钱,教育部门禁止教师补课的理由,也经不起严格的推敲。

熊丙奇说,一些发达国家也是禁止义务教育(基础教育)教师兼职的,但他们靠的不是行政规定,而是基本的制度。在日本、韩国、美国,有一项基本的制度——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如果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在保障教师待遇的同时,也就可依法明确国家教育公务员不得兼职。教师根据这一制度,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要么在公办学校任教,要么做独立教师,或到培训机构任职。

◆“在线授课”能否获得收入

对此,云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教授罗志敏表示,目前,虽然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但却可从教师任职机构的性质及其具有的身份来找依据。如果该教师是在公办学校从事基础教育工作,那么,他的工作机构就属于公益I类机构,他的身份相应就是从事纯社会公益的人员。这就意味着,这类学校的教师的劳动付出已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约定性补偿(即便这一补偿可能满足不了他们的实际需求),他每天的24小时都不能利用其专业或职业取得任何除教育主管机构规定之外的任何额外收入。对于非营利类民办学校,由于该类学校已得到国家公共财政的补贴,所以其教师也不能通过“在线授课”等形式再获得收入。对于营利类民办学校、公办高校这种公益Ⅱ类的机构,其工作人员可以按照现有规定在工作时间之外兼职并取得收入。若教师从事“在线授课”,其收入所占比例及数额多少取决于其与授课平台的约定或协议,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及数额多少应遵守税务部门的规定。

◆“在线授课”困扰之源

北京师范大学资深教授顾明远说,对于新情况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一概肯定。教师的工作非常辛苦,他们需要尽责、尽力、尽心放在学生培养上,这也是没有止境的工作。我们反对的有偿家教是一些教师不认真教课,在学校的课堂上留一手,让学生到教师家中补课,但如果“在线教师”在网上的课程是公开的、开放的,是人人可以共享的,就需要很好地研究,區别看待。在线教育的发展、专门网师的出现是发展所向,不可避免,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确认。

熊丙奇建议,政府部门推进在线教育发展,丰富在线教育资源,可把开设网络课程作为教师的一项职责,并设立专项基金,支持教师开发网课,让更多学生分享网络教育资源。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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