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石川
公民积极举报与执法部门积极回应,只是治理公民信息被侵犯的治标之策,属于事后救济,最重要的治理模式当是在上游发力,让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逐渐从纸面一步步落到地面。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日趋严重。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
该司法解释亮点纷呈,比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50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并加大对“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惩治力度,“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犯罪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从50条到5000元,再到数量、数额标准减半,量化更精细,显然有助于打击更精准,审判更精当。凡此种种,势必更有震慑效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更强大的法治支撑。但是,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在为该司法解释叫好的同时,也该关心如何更好地让司法解释尽快落地?如何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彰显威力?
有组数据不能不提。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介绍,《刑法修正案(九)》2009年2月28日施行以来,从2009年2月至2015年10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969起,生效判决人数1415人。
近千起刑事案件,看起来不少,但平均下来每年不到两百起,至于被判决的人数每年也只有两百多人,相比于每年发生的信息泄露和电信诈骗等事件,少得简直可以忽略不计。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可知,从2011年至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案件数量从10万件飙升至约60万件。另据不完全统计,每天拨打诈骗电话的人数约为14万人,由于诈骗基本是团伙作案并且分工明确,意味着背后有总人数140万以上的诈骗团伙分布在全国各地。
加以比较可发现,不少人实行了电话诈骗却能逍遥法外,违法犯罪成本过低,被抓住的可能性更低,这也许是信息泄露和电信诈骗层出不穷的一大原因。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著作《论犯罪与刑罚》的“刑罚的确定性和必定性”一章中写道:“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便是最小的惡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信息泄露和电信诈骗要露头就打、依法严惩,最大程度削弱涉案人员的侥幸心理。
治理公民信息被侵犯,应从两个方面发力。一是公民积极举报。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信息泄露的情况,比如刚买了房子,装修公司的电话就来了;刚生了孩子,推销奶粉的电话就来了;小孩刚上幼儿园,培训班的电话就来了……很显然,我们的信息遭遇了泄露,如果大家都想不起来举报,也不知道怎么举报,长此以往,相关犯罪嫌疑人就会逍遥法外。二是执法部门积极回应。面对公民的主动举报,执法部门有责任善待,善待每一个线索,按图索骥,紧追不舍,争取挖出背后的黑色利益团伙,让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对主动举报的公民要奖励,对不作为乃至乱作为的部门要问责,双管齐下、多策并举,治理公民信息被侵犯才能取得更明显的良效。当然,这只是治标之策,属于事后救济,最重要的治理模式当是在上游发力,比如真正确立“谁收集谁保护”的预防原则。相信随着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逐渐从纸面一步步落到地面,我们的信息安全一定会得到保护,而不再处于被“裸奔”的无奈状态。
(作者系知名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