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于2016年1月给一个姓李的朋友借了人民币20万元,用于他买房,借条只有他一个人的签名。今年2月,他跟老婆離婚了,我该怎么要回借款?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所以,你可以向他们两人追偿,如果无法追偿,可将他们两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如果李某前妻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其举证证明;无法举证证明就要由两人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