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丈夫王某是再婚,婚前我们约定:我的工资我存起来,由王某出资负责生活所需。婚后,我悉心照顾着他,他在外地工作的几个儿女有了下一代,我也都专程过去帮忙,夫妻相处得很和谐。结婚3年后,我们有了9万元的共同财产。而这些钱,是王某的工资支付生活所需后所余存的,他也承诺这钱有我一半。可最近,王某开始对我吹胡子瞪眼,还说那9万元不给我了。我对他的做法很不满意,这9万元尽管不是我的工资,但应该也算是婚后共同财产。请问:这笔钱到底该怎么分配?
答:
你与王某有关财产的协议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你与王某婚前约定“你的工资你存起来,由王某出资负责生活所需”,姑且不论该约定是不是书面形式,仅就该条款本身看,其内容是不明确的,因此该约定无效。
再者,你现在无权要求分割这笔9万元存款。按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离婚,如果不存在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等重大事由,在婚内一般不存在分割财产问题,即便起訴,法院也不会支持。
假如你现在与王某离婚,在分割财产时由于你们有关财产的协议是无效的,所以你的工资收入和王某的9万元属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由双方平均分割。如果你离婚后生活有困难,王某有给予你适当经济帮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