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莉婚前取得在某公司购买本企业股票期权的资格,与王晶结婚后购买了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后来离婚。请问: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虽然李莉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李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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