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春 尚丽颖
摘 要 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继承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不仅关乎着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且关乎着整个社会经济交往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因此,法律必须对遗产债权人赋予充分权利,使其能够通过法律条文进行自我债权的有效保护。本文从我国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出发,分析我国继承法在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措施。
关键词 遗产 债权人 利益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杨晓春,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助教;尚丽颖,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403
我国的《继承法》中关于遗产债务的相关司法解释仅仅有4个条文,且皆为一些原则性的硬性规定,而现如今我国社会中越来越复杂化的遗产纠纷问题使得债权人的利益被严重侵害,这些硬性的法律规定显然在其实际应用中会导致社会纠纷的产生。因此,对我国继承法中有关遗产债权相关问题的规定进行完善,不仅仅是对社会纠纷的解决,更是时代发展的潮流。
一、遗产债权人的概论
遗产债权人指的是在遗产的继承法律关系中一方的主体,对被继承人享有债权的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其债权与债务整体关系都会转至继承人一方,在另一层面上说,遗产债权人指的是在继承关系开始之后,有权利请求继承人进行债务偿还的人。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中包括了继承人的财产与其财产权利,其利益依赖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事先,这种利益关系不仅包括债权在遗产法律许可范围之内实现的利益,也包括被继承的人遗产在受到损失之后其债权实现的利益。我国《继承法》中对遗产的债务范围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二、我国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有限继承原则
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中,针对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制度规定有:第33条关于继承原则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的依法应缴纳债务和税款,缴纳的债务及税款以其遗产总价值为限度。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并不在此列中,继承人放弃对遗产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的缴纳税款可不负偿还的责任”。我国继承法是以有限继承为其法律原则的,也可称之为限定继承原则。对于所需继承的财产毅力,无论被继承人实际债务和遗产的实际状况如何,继承人都不需以自身财产进行债务的偿还,也就是说,在遗产的继承问题中,继承人并不会因为就遗产继承而使得自身财产利益减少。但是,有限继承的这项原则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通常得不到完全性的清偿,所以,我国应当通过法律条文的完善来保证债权人的实际利益。
(二)债务清偿优先执行遗赠规定
《继承法》中第34条关于债务清偿的优先执行相关规定:“执行遗赠需在不妨碍遗赠人依法缴纳债务和税款。”这是我国继承法律中关于债权的清偿顺序的一种原则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必须要首先进行债务和税务的清偿,在有剩余的状况之下才可以进行遗赠。
三、我国继承法在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施行的《继承法》中对遗产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陷,重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条件的有限继承不合理
继承法的发展从无限继承向有效既定继承的发展是各个国家继承法律发展的共同化趋势。为了能够公正的保护继承与债权人两者的有效经济毅力,多数国家会通过财产的分离相关制度,将继承人的遗产管理相关条文对继承人做出一定限制,而继承人只有在其履行法定的程序和义务之后才可以享受继承制度的有效保护。我国的《继承法》实现的有限继承相关制度中却是无条件执行的,继承人不需要做出任何表示,即可享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实际生活中,甚至出现继承人伤害债權人的行为和现象,当然也不会承担任何法律相关后果,者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失和危害。
(二)缺乏继承选择的期限规定
我国长期使用的是直接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一旦死亡,其全部义务及权力都会转至继承人,包括所有的债务和税金,债权人只能够向继承人申请权力主张。我国的《继承法》明确的规定的继承财产的时期是继承开始前、继承开始之后,但是对遗产的实际处理时间并未进行明确限制。如果继承人未及时的将放弃或接受的意思表明,那么全部遗产的归属就会处于不决断的状态中,最终甚至会造成全不财产成为一种无主的产物,导致其债权无法得到及时的偿还。
(三)缺乏针对性的遗产管理制度
遗产的完整性条件是保证债权人遗嘱履行、遗赠执行、债权清偿以及财产托付实现的基本条件。如果遗产无法及时的进行管理,那么就很有可能造成其被侵占、隐匿和转移,导致实际经济价值的减少,债权人利益和权利则会造成严重的损害。我国的继承相关法律中仅仅规定的遗产可以交由相关单位进行短暂性保管,但并未对遗产的管理条文进行明确规定,无法规避遗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损害。
(四)缺乏遗产债权实现的规定
遗产债务的清偿实际顺序对债权人的经济利益有着较为直接的影响,尤其体现在债务无法由遗产进行清偿的情况下,清偿顺序在前的债权人,其风险相对提升。我国的法律仅仅做出了粗略的规定:债务和税款清偿由于遗赠。而对于实际情况下费用、遗产债务、税款、其他债务和遗赠之间的清偿顺序并没有进行相对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债务的清偿过程中,各类责任人会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特别体现在全部遗产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更加凸显了债务偿还顺序相关规定的重要性。
(五)缺乏对遗产债权人的相关经济手段
救济手段原本是法律条文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只有赋予遗产当事人充分的救济规定才能够称为对其的保护,而我国的继承法中并未对当事人进行救济手段的明确,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陷。法律中仅仅针对恶意侵犯、强多和隐匿财产等行为进行了责任的明确划分和规定,但是在继承人出现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状态下,如继承人在后期挥霍财产、因经营不善导致的遗产整体亏损等情况,继承人改承担那种法律和责任。法律中救济手段的缺失,导致债权人在面对继承人的侵害时无法进行自我权利的有效维护。
四、完善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完善遗产的继承接受与放弃制度
完善继承财产的选择与放弃制度将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经济利益保护,为了防止继承人利用其有力地位进行财产利益的请饭,确保遗产优先被用于债务清偿,必须要对制度中的继承的相关制度进行明确。
1.明确继承人接受与放弃的期限
对继承人对财产的接受、选择与放弃继承应当规定合理的法律期限,在规定时间内继承人必须要做出明确的表示,建议在2个月之内,继承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相关意思的明确,有利于继承关系及其归属状态的尽快确定。对继承人进行明确告知,在即日起的2个月之内,其必须向遗产管理相关部门或法院作出书面选择意思的明确,逾期未做出明确标识的,将直接视为放弃。
2.设定遗产清册制度
继承人如果想要进行遗产的继承,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出遗产清册,将遗产的种类、经济总额和数量等详细列明,在经过公证人员的公证之后,交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可将清册制作的时间期限设定在2个月之内,如果继承人有藏匿、侵占、多报经济总额等情况,相关部门可选择取消继承人的资格。
(二)设立遗产管理制度
1.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定
遗产管理人指的是对死者的遗产进行管理和保存的人。可在法律中针对管理人做出明确设定,可由继承人、被继承人制定的人、法院指派的人三种角色进行遗产的合法管理。
2.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遗产管理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需要进行遗产的管理执行,履行财产清点、清册制定、通知人员、保存财产、交付遗赠以及移交遗产的职责。
3.遗产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在遗产管理运作的过程中如果管理人因为自身原因造成的遗产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继承开始时,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总额清册提交的、没有按照清偿的顺序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利用管理的便利谋取私利的、自身原因导致的遗产损毁与破坏的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施行遗产债权公示催告制度
遗产公示催告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死后,通过一定载体进行公示催告,督促尚未明确的占全人进行债权申报的程序。公示催告这一过程,能够将遗产的总体负债情况进行公开,有利于利益相关人员对遗产的总体状况有一定了解,并方便其对遗产的处理。公示催告的主体可以有遗产管理人进行代理,保证过程的简单和便捷性。公示催告的方式出去登报等传统媒介方式之外,还可以在死者的住所张贴讣告等。建立公告日期不少于3个月,保证时间的充分性。
(四)明确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我国在债务清偿顺序的法律制定中,应当充分的吸收和借鉴国际上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清偿:一是继承费用;二是所欠的税款;三是有担保的债务;四是面债权;五是通的债权;六是赠抚养协议的债权。建议在继承人进行财产分割之前,根据继承人要清偿的债务,在保证遗产有剩余的前提下,根据继承人应当继承的分割进行遗产合理分配,充分保证债权人的实际经济利益。
(五)明确遗产债权人救济手段
1.遺产管理请求权
当债权人发现遗产管理人员对遗产进行恶意处理的行为时,可申请法院将管理人权利变更,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请求公共权力的有效介入,在此期间,管理人角色可由法院代理。
2.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侵权主体的不同,遗产债权人可以根据继承人或管理人产生的遗产损害行为请求赔偿,被继承人在其生前明知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前提下,恶意的对财产进行减少以逃避债务;管理人恶意处理遗产,损害到债权人利益的时候,其有权利向法院申请损失赔偿。
我国的有限继承法律原则使得继承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了保护,但是继承法不但需要将继承人的利益进行保护,还需要对债权人利益进行有效保护。对两者之间的平衡性、公正性保护是法律平等性评判的重要标准,也是现代法律条文中对正义精神和社会公平的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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