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救助行为的法律分析

2017-06-06 13:09陈运祥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关键词:讹诈好人条款

摘 要 最近几年时间,各种因搀扶倒地老人而遭到讹诈或者诬告的事件经常现诸报端,“扶老人”不知从何时起变成了一种道德隐喻,折射出背后的“扶人被讹”的道德隐忧。本文站在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些事件,要从根本上整饬这些行为,就要明确“讹人者”的法律责任,提高现状之下违法成本过低的窘境,仅仅依靠道德来规制远远不够,超出道德之外的部分法律必须予以介入。

关键词 “好人法” 地方性法规 立法

作者简介:陈运祥,广西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99

善意救助行为原本是对传统礼仪道德最基本的践行,但不知何时起却因为很可能给行为人带来恶果而使得社会民众“谈虎色变”,这折射出当今整个社会所弥漫的一种强烈的道德焦虑气息,“善良”的现实存在遭到了人们惯性怀疑,甚至有一丝嗤之以鼻的意味,这一切的忧虑都对传统的秩序伦理形成了破坏。“市场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现代社会步入以往任何时代都无法企及的变革,这种变革如此剧烈,以至于物质追求与精神追求断裂。也正由于这一断裂使现代人陷入 ‘对物的依赖性和‘精神窄门的心理焦灼中,焦虑便成为现代性道德文化危机最典型的心理表现,道德焦虑则成为描写现代性道德困境的重要范式。”

或许正是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北京、深圳以及上海等城市通过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就是社会上所称呼的“好人法”,人们寄希望于这些法律能成为善意救助行为人的保护伞,起到先锋的作用,为今后的更高阶层的立法提供经验和教训。无需多言的是,这些法律的出台无疑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为社会的善意救助行为打下一剂强心针。

一、法律不应有的缺失

仔细思考这些反复出现的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我们就会发现,类似事件的发生绝对不会是偶然,而是大量救死扶伤的人反而给自己惹上麻烦事件反复冲击而酿成的苦果。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当中也没有很好的避险条款,无法顺利消除行为人的后顾之忧。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法律当中已经有的条款,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因管理以及烈士褒奖的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好人好事”提供了支持。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我们会发现,善意救助行为既不是典型的见义勇为、也不可能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因管理也无法沾上边,一旦发生意外伤害而被诬陷,只能是按照普通的民事纠纷处理,这往往会让行为人吃“哑巴亏”。此类案件经过媒体大肆宣扬报道之后,就会形成强烈的负面效应,严重冲击公众的道德体系。我们迫切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期待包容性更强、覆盖面更广的立法,填补空白。

当然我国成文法国家,面对复杂的社会局面不可能事事立法,但是在处理很多类似案件的时候难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的相关立法例并没有对行为人遭遇讹诈时对其救助,国际社会上的相关立法先例已经为我们的修订提供了参考,增加对恶意讹诈者的惩罚性条款以及对行为人的保护,已经显现出必要性和紧迫性。当这些条款明确规定下来之后,当“受助者”的行为遭到法律的惩罚,才能在社会上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通过立法对受助者讹诈救助者的行为依据情节进行惩罚,尤其是填补民事立法上的空白,有利于保障善意救助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净化社会风气。

二、规范舆论的作用

随着我国网络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极速普及,社会公众之间的舆论传播速度和空间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局面,不管大小,任何骇人听闻足以引爆舆论的事件都能够得以迅雷不及掩耳之速为全国公众所得知。受制于新闻发布者和接受者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评判不同,对事件的态度也会有不同的看法。新闻工作者应该意识到并主动承担自己所肩负的巨大社会责任,对于社会关注度高,能够吸引公众眼球事件的报道就应该多方求证新闻的真实性,改善新闻报道的方式,不能仅仅依靠标题博人眼球以此赚取关注度,应该着重正面舆论的引导,传递社会正能量。新闻媒体对于积极事件的报道能够有效化解道德冷漠,会在潜移默化当中影响社会公众对道德行为的评价与看法。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有关媒体行业的法律法规,对此领域的监管力度不大,更多的都是寄希望于行业自身的自律和同行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在这样一个多方利益冲突失衡的时代中,在涉及到社会公众伦理道德与个人利益相互较量的情况之时,媒体行业很可能会偏向收益,这就是在对该领域的法治监管不成熟的时候,由于不能进行完善的监管所带来的恶果。所以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加上行业自律监督双规制,使得二者相互协调一致、互为补充这样的良好局面。

三、对法律效力的思考

从前面笔者提到的一些城市的地方性法规已经出台或者生效的这一现象来看,立法者已经走在了前面,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是很多媒体评论为“意义大于作用”,因为“就立法技术本身来说,这部‘好人法并没有超越、突破现有法律的規定。从内容上看,《北京条例》主要是关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规定,‘好人法是其中的配套条款,用以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些内容、精神,其实都涵括在现行法律之中。”与此同时,深圳以及上海的类似“好人法”的主要内容基本都是大同小异,并未突破现行法律的而又令人值得称赞的创新之处,只是在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定之下进行重申。因此我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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