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门诊建设与发展的理论探索

2017-06-06 12:48何镇江何志明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医疗机构

何镇江 何志明

摘 要 法医门诊就是对法医在医疗机构或者鉴定室,针对非住院伤者进行的法医学鉴定以及辅助诊疗。法医门诊是使用医学相关知识以及法医学的有关理论基础和技术手段为司法的实际应用提供服务的社会窗口。本文主要讨论法医门诊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法医门诊 司法机关 医疗机构 验伤

作者简介:何镇江、何志明,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类检验鉴定。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78

最近几年,我国的各个地区都逐步建设大量的法医门诊,一部分建设在司法机关,由法医亲自坐诊;一部分建设在医院,主要是医疗机构的医生和法医共同坐诊;还有一部分是司法机关、相关司法院校和医疗机构一起联合创建法医门诊,联合坐诊。当然还有一部分专门的法医医院,对伤者以及有关当事人进行诊疗、观察以及其他形式的服务。不管法医门诊是以哪一种模式存在,都对法医门诊在我国的发展以及法医工作的推动有重要的作用,同时还为提升司法服务有重要的意义。

一、法医门诊的简介

法医门诊最初创建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创建方是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间,我国各地区相继创建了大量的法医门诊。

(一)法医门诊的常见模式

现阶段,我国法医门诊的常见形式有以下四种:1.司法机关直接创建的法医门诊;2.医院与法医相关机构共同创办;3.直接单一进行验伤的法医门诊部门;4.高校、司法机关以及医疗机构共同创建的法医门诊。

(二)法医门诊的文书形式

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法医门诊的就诊手册子,其具体格式与医院门诊的相同;法医门诊初步诊断建议书,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所以只提供初步检验结果的初步建议;法医门诊法医学鉴定书,其格式与法医学其他鉴定文书相同。

(三)法医门诊的特征以及用途

1.法医门诊是法医与社会接轨的主要通道,对社会的治安管理有重要作用,法医门诊可以为案件的审判提供有关的理论依据,有利于相关责任人的举证,法医门诊的存在有效的提升了庭审的工作效率,简化审判流程。还有一部分法医门诊直接参与到当事人的协调工作中,降低了原被告以及诉讼案件的诉累。2.法医门诊的创建使法医学可以更好的为法律提供服务,为法医今后的发展以及改革铺路。3.法医临床学学科体系的创建依赖于法医门诊,同时法医门诊也为法医学服务范畴的扩建起一定的促进作用,它的创建能够让大众对法医有更多的了解,有益于法医职业在社会中的推广与宣传。

二、建设法医门诊的重要性

法医门诊主要的工作内容:从法医的立场和法律的角度为当事人解决有关法医方面的问题,而非医生的立场。解答法院的法官在当庭审判中遇到的相关法医方面的服务询问,以独立与法院和鉴定单位的第三方法医服务部门的立场进行法医工作。

(一)建设法医门诊是司法创新的需求

在我国,司法改革已经开展了很多年,很多方面都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仍需后期不断的探索和改进。所谓改革,就是逐步发掘新事物以及对新事物支持。就笔者而言,快速建立法医门诊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同时是司法不断创新与改进的需求。

(二)快速建设法医门诊是广大人民的需求

在法院的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持怀疑态度,因此需要进行再次鉴定或者多次鉴定的事情是极其常见的,但案件的当事人已经难以支付鉴定中所产生的费用。那么按照当前的状况,法院的法医要需要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改变当前的局面呢?个人觉得建设以法医为核心的法医门诊是非常有必要的,法医门诊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大众有关法医相关知识的咨询,然后开具法医的建议书,促使案件的相关责任人了解这个鉴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假设做了这个鉴定,可能会出现什么可能的结果。如果两方当事人都同意这个建议书,该案件就能够通过私下协调解决。

(三)建设法医门诊是案件审判的基本需求

由于鑒定所需的期限较长,所以相关鉴定人出庭证明的难度比较大,这也是目前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最大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假设相关责任人同意法医门诊的咨询建议,将会对调解效率的提升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减少审判以及鉴定的流程,同时对相关当事人也有极大的益处。

三、当前法医门诊中出现的矛盾

1.在同一行政区内,公、检、法、卫、都争相创建法医门诊,以致于出现管理混乱的状况。有时,这些门诊的鉴定结果各有各的不同,不但对司法人员的判断造成阻碍,还使诉讼人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进行法医鉴定。鉴定结果的不同还会造成案件责任的互相推脱,提升案件处理的难度,导致案件经过长期的鉴定却没有得到解决。

2.法医门诊已经变成每一个基层法医单位的主要工作量,巨大的工作量就使门诊中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更加显著,随之而来的就是人员少与工作量大的冲突以及时间短与高效率工作之间的冲突。有一些法医门诊过度依赖于普通医院技术手段,其目的是提高经济收益,这对法医鉴定水平的提升以及法医门诊未来的发展有极大的阻碍作用。

3.法医门诊主要业务与法律逐步脱离的状况:(1)有些地区不遵循当前使用的诉讼法相关规则,直接处理当事人的诉求,这就出现法医门诊的鉴定人员对案件具体细节掌握程度偏低的情况;(2)鉴定的工作人员不重视损害程度的刑法学特点,对司法在实践中的使用有一定的阻碍作用。(3)鉴定工作人员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理论基础,对于诉讼人的法律问题难以准确解答。(4)鉴定人员缺少法律以及技术手段的监管和限制,导致他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明确性,因此法医门诊可能会出现不符合事实的鉴定。

4.法医门诊参与人病情的诊断与治疗,具备相应的风险。由于法医门诊的医疗水平不足而导致病情严重的现象,不利于司法机关形象的建设。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当前制度下的法医门诊大多数是从属于公检法,所以就存在徇私舞弊、以谋取私利的情况。

四、评价当前法医门诊鉴定手段

法医门诊是以临床医学和法医临床学为基础建设的,当前法医门诊缺少反思性的分析以及对法医临床学的思考。

(一)法医门诊的专业素养

1.当前的法医门诊对临床医学的依赖性太强,在利用临床医学进行鉴定工作的时候,逐步促进法医临床学的完善和发展。笔者认为应该从一些几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法医学活体伤害鉴别,这是在受伤的原因明确的情况下,开展相关的预估和鉴定,所以要填写法医学诊断项目。第二,联合门诊中最多见的损伤类型。(1)创建各系统客观检验方式,从而明确诊断;(2)创建各系统的客观能力评估体系,为法医学鉴定目标提供支持。以上两类方式的操作规程就是法医临床学的方法学,它区别于临床医学,主要是强调客观性和整体性,还包括诊断确认为最后需求的特征。

2.法医门诊与心理学相辅相成。其重要性关键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第一,钻研心理学有利于判断被鉴定人的个人症状以及客观功能阻碍与自身素质、被打事件与诉讼的关系以及合理分析外伤原因的用途。为民事赔偿提供理论基础,还可以为研究法医门诊流行病学提供相应的材料。第二,牵涉法律纠纷的心理询问在法医门诊中出现的情况比较常见,希望诉讼成功的愿望太过强烈是当事人心理特征之一,为相关当事人处理忧虑,保障其心理健康,就要对心理学有一定的掌握并能够在实践中使用。

(二)法医门诊的技术关键

1.损伤程度的鉴定,法医门诊开展损伤程度鉴定,应当予以支持的态度。现阶段,损伤程度鉴别直接牵涉到罪与非罪的分界,以及故意损害罪的判刑期限问题,使法医在司法活动中的参与度不断提升,相关责任人对刑法存在一定的误区,这与法医门诊的特征不符。笔者认为,需要把损害程度不同划分为多个层次,依据损伤程度等级由法医门诊进行鉴定,这就不牵涉到刑法学中的轻、重伤量刑的矛盾。

2.赔偿医学。民事赔偿的范围也不断地加大,主要有以下两个显著问题:一方面是医疗费用赔偿问题,法医门诊和司法病房的建设,科学规划医疗资金的支出,避免由于工作缺乏计划而造成的资金浪费,这是对法医门诊建设与发展的一项有益措施。另一方面,劳动能力的鉴定,当前部分法医门诊牵扯到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四个类别:一般伤害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工伤事故案件以及保险赔偿案件。因为各方面鉴别规则不一致,还包括法医门诊部门鉴别后,多数案件仍然在行政处理时期,并没有得到法院的处理。所以,解决方法不一样,判定的规则也就不同,这就需要法医对各种行政法令及其判定准则有深刻的理解。

(三)法医门诊案件鉴定问题

法医门诊中的工作人员数量远任务量成反比,而且处理案件的期限较短。所以全面分析门诊案件中的问题,可以有效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对结论产生作用的原因:(1)鉴定期限与诉讼期限的冲突。由于司法工作人员工作的需要,所以他们会要求法医尽早实施鉴定,因此对损伤的程度鉴别偏高。(2)过度信赖医院判断结果。对医院的诊断结果以及印象诊断不实施检验,也不查看当事人起始的医院病历信息,单纯依据诊断证明书开具鉴定证明材料。(3)忽略检查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信息。

五、法医门诊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法医门诊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实际应用的结果证明,法医门诊的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如果想要保障法医门诊稳定可持续发展,一定要实施法医体制变革与创新,法医体制的变革与创新有助于法医门诊的快速平稳发展。

(二)法医门诊开展业务范畴的思路

其服务范围的开拓必需开展特色化门诊,积极寻求具备法医学特色的业务范畴。一是法医门诊要提供纠纷案件的心理咨询。当前我国的心理咨询服务还不是很完善,所以诉讼案件出现后引起当事人心理问题等精神症状应该给予相应的帮助,使当事人可以快速回归正常生活。二是法医门诊提供康复治疗,对于严重创伤导致机体功能出现缺陷的给予一定的康复指导,再进行活动能力的判定。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其法制观念得到极大的加强,由于受到伤害出现权益遭到损害的案件与日俱增,法医的责任也就随之增大。法医门诊是一个新兴的名词,从开始就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而后在它的发展过程中也逐步完善和成熟,法医门诊的建设对社会有极大的意义,同时对法医鉴定至关重要的辅助功能,加快对法医门诊的建设,不断开展与推动法医体制的变革与创新,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的法律支持以及庭审的证据支持,以促进社会的快速进步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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