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职务预防犯罪部门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

2017-06-06 12:46林婷婷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关键词:业绩评价职务犯罪检察官

摘 要 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是科学管理检察官的方法之一。实践中,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存在诸多弊端并未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本文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的价值目标、原则、应根据所在部门不同制定个性化评价指标及评价结果的运用。期待为检察官依法履职及员额制检察官的考核有所裨益。

关键词 职务犯罪 检察官 业绩评价

作者简介:林婷婷,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76

司法改革后,将对检察官实行分类管理,检察官将承载着履行检察职能、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使命,业绩的好坏同时影响着检察权是否公正、有效的实现。司法实践中,对于检察官业绩评价没有单独分开与公务员考核捆绑在一起,政府类的公务员考核体系也直接搬过来套用到检察官考核钟来,未形成对检察官业绩的专门评价机制。

一、职务预防犯罪部门检察官业绩评价的价值目标与原则

(一)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的价值目标

价值目标就是检察官业绩评价所要达成和实现的积极作用,是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决定着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的具体组成要素,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的评价模式、评价指标等具体内容均为其价值目标服务。目前检察官业绩评价的目的只作出笼统的说明,并未确切提出具体的内容。笔者认为检察官业绩评价的价值目标内涵应从两方面概括:一是检察官业绩评价对于个体来说应该是对于工作的认同感、成就感以及物质上的满足感。这也是绩效管理本身的价值追求。二是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就是促进检察权良性运行。检察官的业绩评价应视为监督检察权行驶的又一方式。

(二)检察官业绩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1.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原则。作为检察人员有着职业上的共同性以及相对于其他公务员的职业特点,因而也确定了检察官业绩评价的指标有共性的目标,这也就是所检察官业绩评价应遵循共性原则。另外一方面来说,从检察院内部的各业务部门来看,每个部门的岗位职责不同,也必然要求业绩评价有个性指标,同时也是检察官分类管理改革的必然结果。因此,在确定职务预防犯罪部门检察官业绩评价的具体指标时首先要按照检察官职业的要求制定业绩评价指标,也要考虑职务预防犯罪部门的特殊性,建立个性指标,两者有机结合,全面评价某个检察官的整体素质。

2. 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属于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第4.404条规定其主要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1.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防范建议;2.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3.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宣传教育。4.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等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相较其他的业务部门存在以下特点:(1)办理的是非具体案件,工作无法完全量化。(2)工作成果形式多为书面报各种宣传活动等。(3)工作存在被动性,需要其他部门配合。从业务类型上看,职务预防犯罪部门属于综合业务部门,其工作无法完全量化评价,对于一些材料攥写工作,可以采取定性评价。在具体的考核指标应做出相应的体现。

3. 过程管理与结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如上所述,职务预防犯罪部门在检察院内设机构中属于综合业务部门,综合工作与业务工作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内在规律在设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时也应具有不同的要求。综合部门的工作以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为主工作事项头绪多、种类多,对于这些工作如果事事、项项都列出标准,都以结果论成败评价的工作量会过大,无法长期坚持执行,在对综合部门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时,要按照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4.业绩评价与利益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司法改革的一个目的就是将检察官培养成专业化、精英化,我们在塑造圣神的检察官身份时也不能忘记检察官其本质还是一个社会人,一个经济人,也有着其内在精神和物质的需求。业绩评价机制作为管理检察官的外部手段之一,也需要有机结合检察官本身的需求,方才能真正将业绩评价机制运行下去。

二、职务预防犯罪部门检察官业绩评价实体设计

(一)检察官业绩评价主体的适当扩容

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官业绩评价属于考核的一方面,通常考核的主体由科室负责人、政治处及院领导组成,其中政治处负责考核相关工作。这种做法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方面,政工部门人员一般都不是从事业务人员,专业素质不够,对于考核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另一方面,从人员的构成来看,没有外界人员参与。这样的评价组织对外而言存在“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嫌疑可能难以服众,对内而言则可能存在“人际化”的操作模式而使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沦为空谈。司法改革以后,检察官作为精英化人群,对其业绩评价关不仅乎其是否尽职尽责同时更是与司法公信度紧密相连。若使外界与评价检察官“绝缘”,将不利于社会民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信任。因此,评价委员会的组成上,可吸收社会公众的力量,具体到职务预防部门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主体可以纳入以下人员:一方面是与之有联系的业务单位,例如学校、企业代表、街道代表。另一方面是辖区内的普通群众代表。评价主体具有广泛、扎实的群众基础也促使评价的结果更具有说服力以及公信力。

(二)职务预防部门检察官业绩评价具体指标

对于检察官考核分为业绩、能力、道德等几个方面。本文注重探讨检察官业绩评价,此处的业绩专指工作成績。原因在于司法改革后,检察官专指入额检察官 ,检察官的工作绝大部分将是业务,而不像现在的偏行政化,除了业务还要承担许多行政事务。具体的业绩评价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按要求完成工作量。针对预防工作办理具体案件的特点,应对不同的工作确定不同的评价方式。案例分析的办案数应该和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挂钩,不宜同其他院做横向比较。

案例分析的基础是职务犯罪案件的真实发生,只有真实的案件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总结,故此类业务的数量应小于等于本院职务犯罪案件数。等于本院职务犯罪案件数评为A级加具体分值、80%评为B级加具体分值、50%评为C级加具体分值。

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预防调查、预防宣传的工作量可以参考上级院下发的对各部门的考核目标,确定预防部门的基本工作量。具体工作量应该按照考核单位的年平均数和本单位近三年的平均数来确定。即保证了部门的考核要求,也考虑了基层干警工作的繁琐性与上升的空间性。分别是超过本省同类岗位或本部门近三年人均办案数量 10%评为A级加具体分值。与本省同类岗位或本部门近三年人均办案数量持平评为B级加具体分值。低于本省同类岗位或本部门近三年人均办案数量70%,评为C级加具体分值。

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可以将及时准确设定一个时间,一般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录入。这个无法对于数量做要求,仅对时间上做要求。查询工作无投诉。

职务预防犯罪的相关工作具有向外性,其工作的质量评价可以分为单位领导满意度和社会满意度。可以细分为:相关工作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案例分析、预防调查被相关单位采纳落实的情况;超过本省同类岗位或本部门近三年平均相关落实情况 10%评为A级加具体分值。与本省同类岗位或本部门近三年平均相关落实情况持平评为B级加具体分值。低于本省同类岗位或本部门近三年平均相关落实情况70%,评为C级加具体分值。预防宣传的受众面、载体、效果等;相关报告材料有无被领导批示,转载等。具体可以细分为被同级党政主要领导、省委负责同志或省院主要负责人、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或者高检院批示三个档次评为ABC档次并加上具体分值。

2.工作效率与效果的评价。即完成工作过程中体现的组织效率、管理效率、效果等。首先,本职工作是否按时间完成,其次,工作方式与结果是否达到了最佳配比。最后,工作的成果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评价工作效率的三种级别:一是工作效率高,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效合一,得到评价主体肯定评为A级加具体分值;二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评为B级加具体分值;三是基本上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办案任务,没有负面的不良影响评为C级加上具体分值。

3.办案安全。办案的安全性一直为检察机关所重视,没有安全就没有办案。虽然预防部门不用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相对来说安全问题要考虑的少些,但是预防部门的宣传涉众广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对于大型宣传活动应做好安全预案,相关措施均已落实,没有安全隐患和事故评为A级加具体分值;相关措施能够落实,没有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评为B级加具体分值;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但无安全责任事故评为C级加具体分值。

三、职务预防犯罪部门检察官业绩评价程序设计

检察官业绩评价需要一定的程序来完成,程序公正才能实现实体公正。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流程来确保程序公正。

1. 日常评价流程。对于检察官业绩评价是一个动态的评价过程,是一个注重过程的评价体系。因此,在评价流程中应有日常评价一环。具体来说,检察官在日常工作中应培养记录工作日志的习惯,做到评价时有据可查,日常评价主体可以是部门负责人,对于科室内检察官一个季度考核一次。之所以定为一个季度,是考虑到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工作性质,往往一个案例分析或者是一次宣传活动的时间跨度较长,外界影响因素较大,所以定为一个季度较为合适。

2. 年终评价流程。(1)提交个人述职报告。该份述职报告将完整记载一年的工作情况。检察官应根据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有针对性的攥写,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2)群众评议和民主测评。由评价委员会将评价的检察官述职报告发给院内全部干警,组织群众评议及民主测评。(3)评价委员会量化评分。有评价委员会的全体人员对照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岗位职责和业绩评价具体指标综合打分。

3. 申诉机制的确定。任何一项评价制度的建立没有救济途径都谈不上一个好的制度,业绩评价机制也是如此。业绩评价对于评价的单个检察官的意义不言而喻,直接影响其自身的发展。结果的不可逆性往往更加突出了申诉救济途径的重要性。具体而言就是对于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个人可以评价小组申诉,并提出理由。必要时也可以在内部开展听证会等方式,做到评价结果有理有据。

四、职务预防犯罪部门检察官业绩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评价的结果与人员晋升、退出机制相挂钩。

具体是指评价结果与晋升直接的確实性,也就是说评价结果将作为晋升的依据。这也是为了根除检察官的行政化管理。司法改革的一大目的在于去行政化管理,这也意味着业绩评价的结果要符合设立的目的,及时要将结果运用在员额内检察官的晋升制上。确定稳定的常态化晋升机制,例如可以规定在符合其他条件的同时连续三年评价名次在前的可以晋升职级。另一方面,既然有业绩评价制度的奖励措施也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司法改革后选拔出来的检察官突出职业化、精英化,一旦连续几次评价的结果为差等,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后再评价,结果仍为差评时,可以提供一次换岗机会,仍无法满足,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提请免去检察官职务,以此确保检察官队伍的精英化。

(二)建立检察官业绩浮动奖金制

业绩评价的好坏应有相应物质奖励,从目前的司法改革来看,员额内检察官相应可以增加一定比例的工资,笔者认为,该部分工资可以暂时不发放换算成一年的总额,以奖金的方式发放,根据检察官的业绩表现情况,确定其发放标准。

注释:

南明法.检察机关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中国检察官.2009(4).

按照司法体制改革关于人员分类管理的规定,在检察院将对检察人员实行三类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这一改革就意味着检察官不再是检察官法上所指的检察人员而是特指入员额内的检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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