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及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检察官业绩评价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分析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检察官业绩评价的现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最后,就如何建立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职务犯罪 检察官 业绩评价
作者简介:艾昀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75
近年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施行,在国家监察体改革及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也将与“两反”等相关部门一同转隶到监察委员会,本部门检察官业绩评价改进势在必行。通过业绩评价,确定检察官完成工作任务的成效,从根本上改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质量相对滞后的现状。
一、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及人员概况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检察院内部处在边缘化地位,社会各界及检察系统自身对其关注程度远低于“两反”、“公诉”等部门,部分基层院没有设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部门隶属于“两反”等部门,也没有专职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检察官。
以安徽省某地级市基层检察院为例,全市9个基层院(包括市院派出的开发区院)中只有2个县级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单独设立且被组织部门认可,其余7个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均附设于“两反”等部门内。从人员上看,该市基层院共计18人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其中7人专职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其余13人均为兼职。
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检察官业绩评价现状
(一)缺乏对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检察官业绩评价的关注
针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业绩评价制度虽己存在,但只是作为检察院整体业绩评价的一部分,个人业绩评价与此相关度较低,此外,对于检察官的业绩评价已经形成一定的评价方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业绩在检察官业绩评价中权重不足,本部门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仍未构建,导致检察官工作状态没有改变,个人也没有受到业绩评价的约束。
(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检察官自己不重视业绩评价的结果
由于缺少对业绩评价的关注,本部门检察官对业绩评价也有错误认识,认为其结果不是最终的判断标准,没有直接影响自己的工资福利。同时,职务犯罪预防系统内部还缺乏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业绩评价的宣传,也没有全面的业绩评价体系,业绩评价内容的不完善也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现象,使检察官对业绩评价形式产生不满心理。
(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只是检察官工作的次要组成,在个人业绩评价中比重较小
在部分基层检察院,“两反”等部门吸收了职务犯罪预防职能,检察官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仅安排较少的时间,更多的时间是从事其他工作。其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成效对个人业绩评价几乎没有影响,影响其业绩评价的更多的是“两反”等工作成效。
三、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检察官业绩评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反映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检察官的业务特点
构建职务犯罪预防部門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应参考公务员业绩评价方法。可以公务员业绩评价为基础。但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其他公务员工作不同,与检察系统其他部门也有差异,由于其自身业务的特点,对于公务员评价体系不能生搬硬套。其业绩评价体系的构建,应充分结合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工作特点、局部地区的实际情况、国家与社会对职务犯罪预防的期望和要求,予以全面考量。
(二)重视过程控制和结果应用的有机结合
业绩评价主要包括两方面:首先,过程控制,业绩评价是一个过程,过程发展中会呈现各种阶段性的问题,应针对不同阶段性问题,提出相应改进计划;其次,与传统业绩评价相同,以业绩评价结果作为个体考评依据。就现有检察机关业绩评价制度而言,对业绩评价结果应用相对重视,对其过程控制中的作用重视不足。导致业绩评价的功利性较强,激励作用受到限制。在检察机关的业绩评价系统中,过程控制思想反映在日常、短期、中期及年终业绩评价等多种方式中,其目标是经过持续不间断的业绩评价,发现不足,加以整改,不断提高。因此,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检察官业绩评价制度在高度重视业绩评价结果应用的同时,应重视业绩评价的过程控制,以提升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注重评价体系和评价过程的科学性
要想职务犯罪预防犯罪部门检察官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作用,评价体系建设和评价流程设计必须科学、合理。整体而言,我国司法机关总体业务水平与外国司法人员尚有较大差距,缩短差距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需要重视评价体系尤其是评价过程的科学性,应借助管理学、统计学、应用数学等相关学科的方法,为提高其科学性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撑。例如业绩评价体系的构建可以分为四步:第一,确定初始评价要素,初始评价要素的确定可采取文献搜集、人员访谈的方式予以确定;第二,在确保数据信度和效度的基础上,合理选择调查对象,进行问卷调查;第三,采用因子分析法,对实测变量进行归类整合,确定合理的评价组成要素;第四,对各种评价指标确定权重,予以综合评价。
(四)拓展民主参与范围,实现评价的客观、公正
参与评价人员除了单位的领导成员、在编干警,可扩大至全体干部职工。由其根据被评价人的日常综合表现,从德、能、勤、绩、廉多维度分析评价,综合打分结果直接计入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检察官业绩评价总分,与此同时,需要关注民主测评的过程控制,过程和结果一样重要,过程的科学、公正,方能保证结果的科学、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