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暴力与家国同构浅议

2017-06-06 12:37原伟霞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摘 要 近年婚姻暴力仍明显存在且程度严重。对此,本文主要以文献研究方法,结合历史与现状,选取历史发展中几个代表性时期男性权力膨胀与女性权力萎缩的事实,尝试从一新的视角,即家国同构,主要是男权社会中国家权力在家庭中的渗透及相应结果的角度,对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进行一定层次探源。说明家国同构的历史传统及结果对婚姻暴力的深远影响,据此探讨受害妇女及整个女性群体主体和参与意识。

关键词 家国同构 婚姻暴力 自我觉醒

作者简介:原伟霞,浙江树人大学人文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学和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C91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67

一、引论

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即存在三大冲突,其中产生最早,涉及面广,消亡地最慢的冲突就是性别冲突。其明显而持久的体现即性别歧视,对社会中女性的歧视。虽然,我国妇女群体的健康、就业、教育等方面都得到了一定提高,但可喜的数字下面却掩盖着古老得易被遗忘的事实:婚姻暴力。

根据学者定义,婚姻暴力指的是婚姻当事人对配偶实施身体的伤害行为,其中主要是男性凭借体力和社会资源的优势各种等对妻子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现实和潜在暴力行为。 天津某区法院100个离婚案件中有52例是由丈夫施暴引起的;辽宁女性犯罪由家庭暴力所致的高达80%;武汉市妇联接待的上访妇女中,1/3因为家庭暴力前来投诉。据抽样的基层法院起诉离婚案中30%是丈夫殴打而导致离婚。

1975年《墨西哥宣言》特别对男女平等做出界定:男女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平等。四十多年后的中国,《反家庭暴力法》才终于出台,专家们还在期待其可操作性的加强。家庭中的妇女连基本的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更别说人的尊严和价值了。在中国女性主义“反对家庭领域对妇女的暴力”的呼吁中,政府迟迟才做出反响。相关学者曾疑问:是中国的人权意识需要强化吗?是性别的觉醒还不够吗?问题的背后是更为深层的原因,即家国同构的影响。

二、家国同构对婚姻暴力的影响

(一)家国同构

笔者着重时空边界共生性,模糊国家阶级属性,从政的层面解释国家内涵。家国同构,则着重家国共进的历史进程及在这个进程中,男权社会的国家权力在家庭领域的投射和最终的渗透。强调自古至今,家与国在统治权力上的统一,即家国在领导体制上的同构。

随着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变,国家概念开始起源,当国家作为一个固定词语出现,家庭便也开始作为国的基本单位被定义,成为国家统一的保证,同时,宗法政治以“家”的主从关系构建“国”的政治关系。国家最初借鉴了家庭的治理关系,但投射回家庭的却是异化之后的统治关系。当以家庭为基础的国家成为整个社会的统治力量之后,家与国在从属的体制下同时存在了二者并行的同构过程。这一过程同时也是男性垄断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的过程。

(二)家国同构的历史与现实

以下几个历史片段说明女性由社会跌落回家庭,最终将自己固化在婚姻关系中的过程。这个过程由男性主导,女性逐渐同意参与为主要特征。

周代:国家出现——妇女退居家庭(经济)。两周建制,完全实行了男女公私内外分工制度。男性在同自然的斗争中日益显示强于女性的力量,节节败退的妇女以退却求生存,退回家庭发挥自然功能。這种分工模式给两性带来巨大影响,从根本上改变了性别平等关系和关于性别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造就了男性对权势、武功和财富的崇拜,形成了男性获得资源的广泛社会基础,失败者在家庭中保有拥有妻妇和奴隶的权力。退回家庭的妇女不得不屈从于男人设就的生活规范和既定角色,从而开始形成妇女无权和隐忍的经历,形成了妇女是无能的短视的偏见,妇女本身也就开始沦为历史沉默群体。发轫了妇女的阶级身份的家庭地位是以男性的身份地位决定的性别制度基础。同时,妇女的经济资本在未充分获得的条件下却面临丧失。

汉代:独尊儒术——贵阳贱阴(文化)。董仲舒利用国家统治力量将改造后的儒学提升到主流社会意识高度。用“天道贵阳贱阴”论证妻子应服从丈夫。国家层面上的阳性思维的广为蔓延巩固了父权、男权文化,使已经退回家庭的妇女进一步丧失女性话语的权利。汉代文化资本的剥夺则使妇女在以夫妻关系为主的家庭中不得不面临服从的境况。

宋代:强化专制——父权制(政治)。自宋代起,家庭已成为决定中国人生活的社会、政治形式的缩影。在国家的统治阶级强化了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和建立了等级森严的社会的同时,家庭也日益成为父权制社会的典范,男人在拥有全部家产的同时也掌握着女人的生死大权。这种夫与妻的关系,具有超越一般君臣关系的特点,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只需要以丈夫的意志为基础,从而使丈夫打妻子成为天经地义的事情。

清末:改良——无法完全的脱离(妇女解放)。从戊戌到五四,先进知识分子对妇女解放的倡导,使男性成为妇女个性解放的倡导者、发起人。妇女解放的一切措施和纲领都成为整个社会革命和思想启蒙的总纲领,使中国近代的妇女解放运动从思想基础到组织形式都带上了男性化色彩。及至中国的革命运动被纳入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体系,性质模糊的妇女解放运动作为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一部分纳入国家目标之中。由于中国妇女的解放从一开始就没有突出女人的主体地位,没有突出性别之间的文化色彩,而始终借助超越性别的社会革命或运动来带动促发,注定后来在“男女都一样”的口号中失去女性自主发展的有效空间。意图脱离家庭困境的女性却在国家的控制之下被加以工具化的色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女性需要的湮灭(政权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后,所有通向权力的途径,全部掌握在男人的手里;从国家政策来看,人们制定制度与原则时,主要是根据男性的思想和利益,继承了男性强势文化。这一切都没能表达女性的需要。

(三)家国同构对婚姻暴力的影响

社会交换理论认为,资源占有的不平等是产生权力的根本原因。随着女性经济文化社会资本的失落,男性完成了国家公共权威和家庭局部权威的垄断,并且完全按照男性意志来统治女性。在古代,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夫妇关系成为组成家庭结构的主导因素。家庭外以国家形式存在的社会、道德、法律,都要求已婚妇女无可避免地完全接受丈夫的性情,父权制在家庭中如鱼得水。从这个角度讲,针对女性的婚姻暴力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父权私人领域的事情,而限制了妇女介入的男人们所享受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权力,则构成了家庭之外的由男人垄断的公共领域。两个领域的划分体现了家国同构的一致性和家国之间的妥协。

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一个社会集团力量的大小,并不取决于它的人数多少,而是取决于它的组织程度。由于既定资源的缺失和现存资源的缺乏,使广大女性在以男性为主的庞大的国家权力之下,仍然处于权力的边缘位置,不能进入权力的中心。既失去了竞争的优势,又要争取平等的地位,这本身就是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在这个尴尬的情境中,在历史的惯性作用下,妇女对获得生活必需品的来源的无把握的心理会造成它们对被剥夺生活必需品的恐惧,不敢冒险,自愿从属于他人。反抗是一种能力,适应制度取得生存空间也是一种能力。妇女往往以退回家庭来逃避它们在家庭外所面临的种种歧视。

但是,家庭权力和政治的一致性使男性在掌握国家权力的同时,也掌握着家庭内部的权力。婚姻从夫居和夫系继承制的传统使家长制在以户为单位的分配制度中得到延续,使已经参加了社会生产的妇女并没有获得实际上的经济独立。同时由于家庭中生产资料的男性占有,使经济上和精神上不独立的女性依然无法摆脱依附男性的命运。她们只考虑到周围人的需要,而忽视了自己的需要以及自己与一般公共生活的紧密联系。在传统的男权文化的统治下,女性是公认的婚姻关系中受剥夺的群体,女性对于婚姻的贡献远远大于她们在婚姻中所获得的利益。在根深蒂固的权力情结的支配下,男性依然努力维持他们在社会上的和家庭中的一家之主的传统角色,他们要继续迫使女性驯服于他们的领导。因而婚姻暴力继续陷入家庭——私域的圈套。

既然家国同构与婚姻暴力之间存在如此紧密的联系,那末是不是婚姻暴力的消亡也要取决于国家的消亡呢?这的确是国家努力的最高目标,而这种想法却又将女性再一次置于最高目标之下。因而,笔者倾向于从现实出发,运用理论上十分传统但实践上有所欠缺的观点来希望缓解这种状况。

三、女性的自我觉醒和主动参与

吉登斯认为,权力是在支配结构之中生成的行动的普遍性质,所有的权力都是双向分布的。对在家庭中深受伤害的女性来说,要想获得操纵资源的方式,必须首先在个体意识上作自我表现肯定,认同自我表现主体性,即主体意识觉醒。

从女性自身发展的角度看,群体意识较强,个体意识较弱,自我发展的观念相对较差。在国家的男权统治秩序下和家庭中夫权唯上的钳制下,不平等的社会准则内化到女性的心理中,成为大多数女性价值系统的组成部分。受害妇女往往不轻易接受甚至并不认同本属于她们的权利。因为那意味着她要改变那些植根与家庭、社区、国家中的传统观念,将自己视为独立的个人,而不是因国家、家庭关系被定义的个人。

男女平等具有独立于国家其他目标本身的重要意义。中国的男女平等将依赖于独立的妇女心声的发展,独立的妇女心声将表达中国妇女的多种选择和不同观念。理论上,应该让女性有机会用她们自己的术语诉说妇女的生活和体验,建立一种来自于妇女实际的经验和话语的理论;实践上,受虐妇女应首先争取家庭的发言权,为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经济地位积极参与,主动出击,赋权自己。只有这样,妇女才能有接受发展援助的被动者成为推动整个发展进程的一个积极能动的组成部分。

到此为止,本文从事实出发,继而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论及女性问题的一个方面——婚姻暴力问题。这只是妇女权利受到压抑的一个微小的方面。但就女性群体而言,实现了人的全面发展依然是一个遥远的目标:它包括生活方式的再选择,行为模式、角色模式、家庭模式的调适,以及跨越家庭的限制,参与全球行动与竞争的现代化性格的形塑。最后,需引起注意的是布劳的那句:社会冲突的根源在于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不被认可。注重社会现实是认清和解决妇女问题的基本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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