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质押法律问题的思考

2017-06-06 10:44刘露茜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关键词:股权

摘 要 我国的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企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股权质押是担保制度的组成部分,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股权质押在我国大部分公司普遍存在,但是我国的《担保法》并没有对股权质押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为了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必须站在法律视角,对股权质押问题进行综合考量。本文将具体探讨公司股权质押法律问题的思考,希望能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 公司 股权 质押

作者简介:刘露茜,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30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繁荣,企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在新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股权质押现象越发普遍。就以往来看,我国学者以经济学理论、金融学理论为基础,对股权质押问题进行了阐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质押的法律性质日益突出,为了引导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质权人的利益,站在法律立场上对股权质押进行思考势在必行。

一、股权质押辨析

(一)与一般质押的不同

股权是指股东的权益,当前学界对股权有两种阐释,一些学者认为股权是经济学概念,指股东投入了大量资金,获得经济上的重要地位。一些学者认为股权是法律学概念,指股东投入大量资金,获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两种阐述不同,但都承认了股东的资格。股权质押是指主体将股权作为一种资产抵押给债权人,用于清偿欠款或者是进行担保。与一般质押相比,股权质押具有极大的特殊性。股权质押属于担保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的《担保法》对担保行为作出了规定,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视为质权生效。从这个角度来看,当资产移交到债权人的手中,质押行为就已经得到法律的保护。股权质押和一般质押不同,股权质押想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进行登记和公示。一般质押和股权质押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转让抵押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二者进行具体分析,可以发现一般质押和股权质押的相异之处。

第一,股权质押和一般质押的标的不同。就股权质押来看,标的仅有股权这一种。就一般质押来看,标的包括动产、财产等等。第二,股权质押和一般质押的抵押物性质不同。就股权质押来看,标的为股权,股权具有极大的变动性,股权价值和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密切相关,当公司发展势头良好,股权价值会上升,当公司陷入发展瓶颈,股权价值会下降。一般质押的标的为动产、财产等,动产和财产会受到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影响,但是其变动幅度相对较小,因此一般质押的抵押物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第三,股权质押和一般质押的承认方式不同。就股权质押来看,只有进行公示和说明,才能生成法律效力。就一般质押来看,只要抵押物转让成功,质押行为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第四,股权质押和一般质押的实现途径不同。就股权质押来看,质权人可以将股权进行出售。就一般质押来看,质权人可以直接获得动产财产等。

(二)与权利抵押的区别

权利质押和股权质押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所谓的权利质押,就是以不动产作为标的的抵押行为。事实上,股权质押中的股权也具有不动产的性质,因此股权质押可以被列入权利质押的范围之内。二者的相似之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两种抵押行为的标的物性质相似。第二,两种抵押行为都需要进行公示和说明。当然,二者也存在较大区别。

第一,权利抵押和股权抵押的标的不同。权力抵押以不动产作为标的,而股权抵押以股权作为标的。我国法律对权力抵押行为进行了规范,不动产的范围非常有限,因此在进行权利抵押时,需要遵从《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各项规定。第二,权利抵押和股权抵押的法律实现不同。权利抵押需要生成合同,而股权抵押需要提供凭证。第三,权利抵押和股权抵押的设定不同。在进行权利抵押的过程中,需要对不动产进行登记。但是在进行股权抵押的过程中,不需要对股票进行登记。

二、股权质押法律准则

(一)质押合同限定

在进行股权质押时,需要形成具有法律效率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达成,当合同生成之后,股权的转让彻底实现。质押合同属于书面合同的范畴,在合同中有大量的质押条款,就目前来看,我国还没有细化股权质押合同的制定准则。我国的《担保法》对质押动产进行了规定,为了规范股权质押的行为,一般把《担保法》的质权动产规定挪用到股权质押上,具体来说,合同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在合同上要明确债务人和债权人两个主体,确定主债权的种类。第二,在合同上要记录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截止日期。第三,在合同上要出示股权的当前市场价值。第四,在合同上要体现质押担保的范围。第五,在合同上要明确股权移交的时间。第六,在合同上要确认附加事项等等。

对股权质押合同进行分析,可以發现股权质押合同存在以下的几个突出特点:第一,质押合同具有严肃性,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进行股权质押的登记。第二,质押合同具有单方面的义务性,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承担的义务不同。第三,质押合同具有从属性,质押合同必须要以双方的质权抵押关系作为基础,否则质押合同就会沦为形式化的产物。第四,质押合同具有补充性,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在日后对质押合同进行补充说明。

(二)股权质押公示

首先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公示。我国《担保法》对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公示行为作出了规定,上市公司形成质押合同后,只需到证券机构进行登记,就能生成证券合同的法律效率。在登记之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将由证券公司代为管理。按照股权的流通性,可以把上市公司股权分为流通性和非流通性两种类型。第一种质押行为在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比较常见,第二种质押行为在上市公司和银行之间比较常见。

其次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公示。我国的《担保法》还没有对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交付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非上市公司中有大量的纸质股票。在进行公示的过程中,非上市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设质背书,并把设质背书交付给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权的登记。

(三)标的物分析

对股权质押中的标的物进行分析,会发现股权质押以股权作为标的。但是不同国家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划定不同。以日本为例,日本法律规定份额和股权都可以作为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在他国的影响之下,我国扩展了股权质押标的物的范围。以台湾地区为例,台湾公司的股权质押标的物分为股份和出资两种。股权是指股东的权利,股东对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出资份额越多,股权越大,出资份额越少,股权越小。在有限公司中,股东要按照出资比例的大小承担责任,其认购的股份越多,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越大。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并不用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出资额直接和股权挂钩。

三、股权质押法律范围

(一)债权范围

就当前我国的法律来看,并没有限定股权质押的债券范围,但是对《担保法》关于一般质押行为的规定进行分析,可以将一般质押债券范围和股权质押债券范围进行比对。具体来说,股权质押的债权范围包括以下的几个方面:第一,股权质押的主要债务权,主要债务权是股权质押行为的债券。股权质押行为以主债权为基础,只有债务双方发生关系,才能生成股权质押行为。第二,股权质押的利息。股权质押行为会产生利息,利息可以为债权主体带来收益。在担保范围之内,利息率越高,当事人的获得的利润越大。当然,利息率不能超过国家的法定限额。第三,股权质押的违约金。虽然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了股权抵押合同,但是在具体的合同践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违约行为,一旦双方中的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就要偿付给对方大量的违约金。第四,股权质押的赔偿金。一旦合同遭到破坏,当事人会因此折损大量的经济利益,此时破坏合同的当事人要为对方提供赔偿金。

(二)标的物范围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为股权,对质物的法律范围进行划定,可以发现股权质押标的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质物,第二,孳息。质物即股权,而孳息是股权所衍生的经济利益,如股权红利等等。对于股权质押的双方来说,法定孳息并不归任何人所有,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的过程中,事实上有三方参与到了合同的制定,而第三方具有股权孳息的提取权利。股权孳息的类型比较多,不同类型的股权孳息会影响股东权益的总额和结构。

(三)权利义务范围

对于质权人来说,其所享受的权利如下:第一,优先赔偿权利,如果到截止日期,出质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可以变卖股权。第二,利润分配权利,质权人可以对股权孳息进行提取,并在法律范围内对盈余进行分配。第三,股权代位权,如果出质人以资金替代股权,可以将股权换购成金钱。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下:第一,对股权进行保管。第二,返还出质人股票。

对于出质人来说,其所享受的权利如下:第一,表决权,虽然出质人进行股权转让,但仍有权利出席股东大会。第二,认购权,出质人可以继续购买股票。第三,请求权,如果股票价值超过债务,可以申请余额返还。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下:第一,不能随意处置股权。第二,保全股权价值。

四、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

(一)风险预估

在股权质押的过程中,双方存在一定的经济风险,为了降低风险程度,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应该合理选择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尽量保障标的物的流通性和保值性。第二,应该对股权转让的行为进行特殊限制,避免发生股权投资风险。第三,应该健全及安全风险应对机制,实时监测股权的价格变动。

(二)表决权分析

出质人在将股权进行转让之后,自己仍然享有表决权。在应用表决权的过程中,应该做到如下几点:第一,应该遵循《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对股权转让表决的相关规定。第二,在出席表决会议之前,要对股东大会提出申请。第三,如果会议申请参加无效,可以对公司进行起诉。

(三)价值变动分析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即股权很容易出现价值波动,为了保障双方利益,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举措。具体来说,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当质权人经营不善,导致股权价值下跌时,质权人应该进行赔偿。第二,当股权价值上涨,超过了出质人的偿还债务,质權人要对出质人进行偿还。

综上所述,为了促进我国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站在法律立场看待公司股权质押问题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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