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2017-06-06 17:56杨玉娟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关键词:制度构建

摘 要 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就是使宪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将宪法落实到实处,使人们能真正感受到宪法的存在。现阶段,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否则会导致宪法监督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致使人们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本文意在通过结合具体案例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几个主要的问题,从而提出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与设想,从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实现依法治国。

关键词 违宪审查 制度构建 宪法委员会

作者简介:杨玉娟,扬州大学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99

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一)违宪的概念

我国关于什么是违宪的讨论,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现在学术界以我国现行宪法为依据,对什么是违宪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广义说。主张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我国违宪的主体的范围比较宽泛,包括了特定的国家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政党以及公民等。他们认为此种观点正确地反映了实施宪法的要求和宪法规范本身的要求。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就有明确规定,《宪法》第5条也规定了,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得到应有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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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违宪可以定义为:违宪是指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破坏宪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并因此承担相应宪法责任的一种违法行为。

(二)违宪审查的概念

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在学术界不同的学者所归纳的概念也不同,下面将简述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违宪审查概念:有学者认为“违宪审查泛指根据宪法或惯例,对特定法律或特定国家机关或官员(在德国还包括政党)的行为是否违反成文宪法的审查。这种审查一般可分为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某一行为或法律可能仅在内容上违宪,也可能仅在程序上违宪,也可能内容和程序上都违宪。” 有学者认为“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有学者认为“违宪审查是指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特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和其他行为)进行合宪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有学者认为“违宪审查是指拥有司宪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规、命令和处分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 综合以上这几种观点,联系现阶段国内外违宪审查制度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对违宪审查制度的界定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一个具体国家机关,应当是宪法仅仅规定的。在我国,宪法是指定其他一切法律的基础,因此违宪审查的主体也应当是宪法明确规定的,这样才会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最高效力。违宪审查制度是通过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最终实现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为了我国法治体系的安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主体应当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机关。

第二,违宪审查的对象应包含一定的立法,也应当包括某些行为,比如相关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还应当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比如说国家相关公职人员就任时应当宣誓而没有宣誓,有的国家甚至还包括政治行为(如德国)。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个人的违宪行为,因为它是由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加以规范和调整,所以不用违宪审查。

(三)违宪审查的意义

第一,违宪审查维护公民权利。为了不使宪法成为一纸空文,使得公民权利得到保护。违宪审查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为了符合宪法的规定,通过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纠正贪污腐败、徇私枉法。

第二,违宪審查有利于保障法制的统一性。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就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判断某项立法,或者某些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或者是否以宪法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如果没有违宪审查制度,违背宪法的行为就得不到追究,宪法就无实际的约束力。

第三,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有利于宪法权威的有效树立,有利于增强人们心中的法律使命感,一方面,从政府权力的来源来看,公权力的来源早已不再是上天赋予或神的授予,恰恰是人民所授予的,人民才是权力真正的主人,政府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从政府公权力的合法性来看,只有经过宪法授权的权力才是合法的,合乎时代的发展的,才能得到人民的普遍认可和拥护。同时也增强了宪法意识和对宪法对国家公职人员的信任,当然落实到实处就更信任了。

二、结合案件分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务员录用歧视案发生的原因

第一,公务员录用标准依据不合法。在本案中,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体检标准的规定,对原告做出了不予录用的决定,被告在适用该标准时并没有考虑到其是否违背宪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做出了违背宪法的行为。如果进行合理合法的录用标准,就可以有效的避免此类歧视案件的发生。

第二,没有合理有效的救济措施。在我国,宪法和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使得不合理的录用标准得不到及时的纠正,以至于造成恶性循环,人们不再依赖法律,认为律法保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也没有权力审查该标准规定的内容是否违背宪法,这就使得原告的诉求得不到支持,使宪法监督成为一纸空文,而违宪性的文件仍然存在并被当做合法依据在不断地适用,引发更多的违宪案件。如果违宪审查制度健全,人们就可以在权利受到违宪行为的侵害时进行宪法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及时有效的挽回损失,实现权利及时高效的救济。

第三,人们宪法及法律意识不强。法律存在的真正意义不是将法律条文刻在冰冷的石柱上,将法律铭刻在公民的心中才是法律存在的终极目标。宪法做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居于诸法之上,被认为是国家的磐石。作为国家主人的我们,如果不重视宪法、法律,没有法律意识,那将是可怕的,所以我们要运用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二)案件具体分析

就该案件,我认为宪法赋予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可是很多地方的政府及其部门却以部门规章的名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基本工作自由的权利,这些规章显然不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政府部门作为人民的服务者都堂而皇之的利用规章制定权,制定了一些违背宪法的规定,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破坏了政府在人们心中的法制形象,产生了许多恶劣的影响,或直接或间接受到这种恶劣风气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招录员工时就更有理由利用不合理规定来歧视了。现实生活中由于这种情况大量存在,导致人们不尊重法律、信仰宪法、执行宪法,使得宪法的基本精神无法实现,大大缩减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最高效力。该省公务员体检标准明显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依据该审查标准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不合法,但就我国目前现行宪法实施的情况来看,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发挥其自身应有的作用,而归根结低导致这一窘况的原因是由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完善存在密切联系,其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违宪审查主体模糊不清。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因为其主体具有不明确性,其存在方式上也出现多层次性,这就说明我国宪法缺乏权威性。要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必须要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我国的五四宪法中,已经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但是监督宪法实施的具体违宪审查机构还没有落实到实处,依然只是停留在文字上,所以才导致了现实生活中一系列违宪案件的发生。对于基本的违宪审查机构不落实的情况,理论界有很多的争议。我们当今宪法中规定,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可以监督宪法的实施,它有权改变各部委发布的一些不恰当的违宪行为,或者撤销各部位的一些不当的决定。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是,宪法中又规定,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具有一定违宪审查的权力。从表面上来看这些规定似乎已经非常健全,但实际上是存在严重的一定矛盾的。这样的规定使得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的主体很多,但却给人一种模糊感,不具有明确性。违宪审查制度成为了一项应有的权力但是却不得到具体实施的权力,即“谁都可以管,但实际上谁都不管”的局面。

第二,缺乏可操作的程序保障。我国目前依然没有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现行的宪法和立法法对违宪审查的规定更是没有具体的规定,其操作性和适用的规定变得没有法治权威性,而仅仅是一种概括性的规定,违宪审查程序设计上的缺陷和不完善使得违宪审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有效的运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运用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就会避免该类案件的发生,不会出现公民通过宪法诉讼程序救济不到自己的合法利益。依法的规定,和本案中张先著一样的,普通老百姓没有提出法律议案的资格,然而建议不等于议案。这从根本上来讲,其剥夺了公民寻求宪法救济的权利。没有程序上的保障,违宪审查权就很难真正有效的运作起来。

第三,宪法缺少司法适用性。之所以产生违宪审查制度,是因为宪法纠纷属于法律纠纷的一部分,其处理和解决也必须遵循解决一般法律纠纷的程序规则。因为宪法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及其结构完整,宪法还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无救济,无权利”,如果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而不能提起宪法诉讼,使公民将得出错误的结论,即宪法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利益,这不利于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更会使得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第四,违宪审查制度缺乏一定法律规定。违宪审查制度在成文法国家应当通过宪法来确定,是大多数人主张的。而不应当通过一般立法来确定,因为这涉及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而现实是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通过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一些地方立法构建起来的。但实践证明,以上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并没有解决我国现实生活中的违宪审查问题。像本案该类案件并不少见,因受到各类违宪行为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的大有人在,他们只是投诉无门,不知道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受到侵害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从该案件出发,分析了一系列的案件细节得出了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最紧迫的任务是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建立宪法委员会,确定违宪审查制度的各项内容,使之规范化、具体化。将宪法监督落实在实处,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以及受到侵犯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宪法委员会

本案之所以会发生,很大程度上归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失,我国宪法仅规定了全国人大是宪法监督机关,但未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类问题,首要确定违宪审查的主体,即谁有资格代表国家行使违宪审查权,以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救济。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违宪审查制度有很多争议,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第一,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第二,宪法法院审查行使违宪审查权。 但是产生宪法法院的依据以及宪法法院的地位问题都在实践中难以得到解决,因此在我国这种设立专门宪法法院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第三,复合机关审查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宪法法庭专门审理违宪案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这种模式同时包含了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使得公民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又得到了司法救济。

第四,专门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宪法委员会,由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监督修正违宪行为。

对于上文中所提到的四种违宪审查制度设想,笔者比较赞同第四种模式,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宪法委员会,由其对某行为立法和行为进行违宪审查,让其行使违宪审查权。建立一个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需要的还是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會是比较好的选择,其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行使违宪审查权是最权威最有效的。由于全国人大拥有很多项权力,处理纷繁复杂的各项事务,因此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作为违宪审查的机构,让其行使违宪审查权,也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

第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宪法监督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当然包括违宪审查权在内的宪法监督的权力, 宪法委员会的设立是符合宪法及相关组织法规定的,其设立程序、法律地位等都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 这也符合现阶段我国的国情。

第三,从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违宪审查机构应当同时具备政治性与法律性,就目前形势来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委员会是最符合要求的。

(二)确定宪法委员会的审查范围

由于各国的实际国情的不同,关于违宪审查制度规定的审查范围也是各不相同,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我认为我国违宪审查的范围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宪法委员会可以审查除宪法和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法律地位低于法律的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级政府定制的红头文件等。像该公务员录用标准等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在通过实施之前应当交由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性审查,宪法委员会如发现有违宪内容可以直接修改也可以交给制定机关自己修改,修改完毕还要由宪法委员会审查。 这样就保证类似的录用歧视案件不再发生,切实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宪法委员会如发现已生效的法律性文件有违背宪法的内容,可以直接作出违宪裁决,其制定机关必须执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权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审查该录用标准的合宪性申请,宪法委员会根据法院的申请,对该公务员录用标准进行违宪性审查,并有权修改或撤销该规定。法院因此有了审理案件做出裁判的合理依据,从而做出正确的裁判,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第二,宪法委员会有权提出修改解释宪法的建议。在我国,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的权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委员会如发现有违背宪法基本精神基本原则的内容时,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解释宪法的建议权,最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是否修改的决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宪法委员会也应当积极参与协助提出修改方案,帮助完成修改解释宪法的工作。

(三)培養人们对宪法的尊重、对法律的信仰

信仰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它也由单一的神灵信仰、宗教信仰发展出更多元化的信仰种类,法律信仰就是其一。培养人们对宪法的尊重与信仰,不仅提高人们的法律水平与道德涵养,还能做到有效避免违宪行为的频频发生,在人们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四、结语

虽然造成公务员录用歧视案的违宪性文件已经被废除,但现实生活中还是不乏有类似的违宪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要立足我国现阶段国情,从根本出发,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制定符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审查程序,保障宪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注释:

沈宗灵.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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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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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鹏、马鹰.违宪审查制度研究.法制与社会.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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