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网络科技的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冲击,以及对责任分配的重塑可以从个人参与网络生活时的权利窥见一斑。本文以最近兴起的信息获取权和被遗忘权为切口,诠释网络科技发展下个人权利的扩张与面对的威胁与挑战,将法理运用于对生活现象的反思。
关键词 信息获取权 被遗忘权 责任分配
作者简介:王晓琳,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97
“法律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哲学是求真尚善的思想艺术,法哲学则是以哲学的眼光和智慧对法律的观照和反思。” 张文显教授对法理学的整体概括不可谓不经典。法理学的定义不一而足,但无论采取何种学说,都必须承认法理学是针对法律现象中的根本问题的讨论。需要指出,法理学并不是对所有的现象都进行思考,而仅就会对法律体系,社会实践产生深刻影响,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进行反思和总结。这并不意味着法理学距离我们的实际生活十分遥远,恰恰相反,法理学根植于现世生活,处处体现于现世生活中。西方社会法学派、现实主义法学派都秉持真正的法律是人们行为时忠于执行的规范,是实践的法律一说。 我国学者亦主张“从生活中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
为避免选题过于宽泛,无法真切地就一个具体问题深入讨论,本文以网络科技对个人权利的影响为角度,分析科技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科技与法律”这一问题自1984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基础理论》( 新编本) 教科书第一次纳入法理学的视野后, 我国法理学研究者开始涉足这一领域,充分展现了学者视野的扩大和对当代中国现实的关切。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先前关于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公式化结论“科技的发展对法律有影响或需求, 而法律又对科技有规制或调整作用” 已经不适应实践的深入,同时也往往会使我们忘记当代网络科技本身的特殊性。“科学发展而引发的对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解和把握就常常会对法律制度, 并对通过这一制度完成的责任分配产生重大影响” 一说是对科技与法律问题重新思考下提出的最令人启发的讨论。网络科技的发展对法律制度的冲击,以及对责任分配的重塑可以从个人参与网络生活时的权利窥见一斑。本文以最近兴起的信息获取权和被遗忘权为切口,诠释网络科技发展下个人权利的扩张与面对的威胁与挑战。
一、信息化背景下对责任分配的冲击推动个人权利的扩张
(一)信息获取权的兴起及其背后的法理基础
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移动客户端大大普及,在互联共享的网络精神的影响下,社会各群体对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的分享日趋平常,在上述因素交织作用下用“信息爆炸”来形容我们所处的时代一点也不为过。信息获取逐渐从个人的能力过渡到公民普遍应当享有的权利。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为基础,在“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这一公约被普遍接受的基础上,国际和国内学者呼吁“自由地獲取知识和信息是现代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信息获取权逐步兴起。
溯及信息获取权的法理根源,本文简要梳理为以下两种主张:
第一,基于人民主权原理。在“国民拥有知道其代理人们正在做或者已经做的事情的权利,不可任由立法机关随意秘密进行议事程序”的法哲学共识之下,现代社会中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收集海量信息。但这些信息具有公共性质,其所有人应当是全体公民。 理所当然地,公民可以获取必要的信息。
第二,基于信息自由权利。信息自由权是指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以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是言论自由权的天然延伸。 每个人都可以尽可能地接受丰富的信息以增长知识、发展人格,更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参与政治生活。
(二)信息获取权对责任分配的冲击
信息获取权的发展,在以下两方面扩展了信息获取者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政府和其他相对主体的义务,对以往的责任分配形成冲击。
一方面,信息获取者有较以往更为广泛的自由,几乎可以不受阻碍地获取任何信息。在没有超出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权利边界的前提下,公民享有无法想象的自由权,可以排除一切国家干涉和阻碍。对于信息获取相对人来说,负有不应对公民获取合法信息施加任何限制的消极义务。
另一方面,信息提供者,特别是国家和政府,负有作为的积极义务以保障信息获取权的实现。在涉及公共信息领域,国家较以往负有信息给付义务、保障义务和保护义务等积极义务,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辅助公众顺利获取其所需要的信息,一定情况下排除第三人对公民信息获取权的侵害。例如“政务公开、文书上网公开”政策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是积极履行对信息提供的积极义务。
(三)网络谣言背后的信息获取诉求
关于网络谣言的管理为我们深入思考信息获取权提供另一种维度。“为了明智地行动,人们对新闻加以寻求,而谣言基本上就是一种新闻。” 学者涩谷保早在五十年前就提出:当对新闻的需求大于制度性渠道的信息提供的时候,谣言就会大量繁殖。网络谣言的产生机制主要是在公众关心的重要公共利益领域,在事关信息需求者利益的信息得不到及时公布,或者选择性的公布时,谣言开始酝酿发酵。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和强大影响力下,谣言的力量空前强大。在政府加强网络谣言管理的同时,也应意识到信息发布渠道的短板,了解其背后的信息获取诉求,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信息自由权。
二、大数据背景下个人权利和尊严价值面对的威胁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权利及尊严面对的威胁
大数据对这个时代的撬动可谓改天换地,在其内核为挖掘事物普遍联系和预测之下,势必会对人类现存已知的因果联系带来颠覆性的改变。这一点无疑是契合传统科学与法律关系的构建,即科学通过基于实验观察发现因果关系,而引发的对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因果关系的重新认定和理解。新的理解常常会反映到法律制度之中。
大数据对法律基本制度的改变还未可知,但其对个人权利的影响已经开始展现雏形。基于移动客户端的普及,人们可以说无时无刻不身处在“数字化圆形监狱” 中。先进的数字信息摄取技术、无意识中不间断的地理定位系统、云计算等带着鲜明大数据时代色彩的技术不单单只是变革和简化我们的日常生活,它对于我们在网络世界和现实生活中的行为、语言、地理位置、个人偏好、个性特征、身体特征、人际交往等各种信息的即时追寻无疑是对隐私权的巨大挑战。
进一步思考,大数据威胁的是人之为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是西方法哲学价值基础之一,康德概括为“不能把你自己仅仅作为供别人使用的工具,对他们來说,你自己同样是一个目的。” “人的尊严”在欧洲大陆有着深厚的理性哲学传统,体现在各国的立法理念中,以德国立法尤为突出。“人的尊严”被立法主体提升为基本法不可修改的部分,获得了近乎“准道德”的地位。剖析尊严权的内涵,个人拥有支配自己在公众面前的展现何种形象的权利,并保证别人看到自己的方式是自己期许的。十分显然,大数据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以一定的方式整合处理,形成个人的“数字化形象”无疑是对个人尊严的冲击。“人的尊严”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来说,意味着个体享有决定、控制、处理自己个人信息的权利,也可称为个人信息自决权。而这种自决权在大数据“无时无刻的窥视”下荡然无存。
(二)被遗忘权的防御
自2014年5月13 日,欧盟最高法院在马里奥·冈萨雷斯诉谷歌公司的最终判例确立,个人终于发现了对抗肆无忌惮收集信息行为的有力武器——被遗忘权。在该项权利之下,通过定位数据、网上标识等其他因素被识别的数据主体可以就与自己相关的任何数据(无论公开与否)向数据控制者主张删除其直接控制的数据信息,还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经第三方转载、复制后的所有数据。 不同于传统侵权责任领域的“避风港原则”,被遗忘权不需申请人证明自己的某项利益遭受侵害,只要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自由不受限制的提起此项申请。对比“避风港原则”之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被遗忘权更倾向于对个人尊严价值的看重,旨在维护“人只能作为目的而非手段”的最高价值。被遗忘权将个人信息的处理、决定重新交回个人的手中,重新取得对个人信息的有效控制。本文认为,与其将被遗忘权定义为一种新兴的个人权利,不如将其看作是隐私权和尊严权在大数据时代的自然发展或合理防御。
三、结语
科技是人类对自然孜孜不倦探索、发现、改变的有利工具,它更多的体现了人类对真理的不懈追求。世间不存在永远适用的真理,法律亦然。伴随着科技的进步,法律也会随之不断更新和向前发展。当下网络科技对生活带来了颠覆性的改变,人们似乎享有较过去近乎难以想象的自由、权利,拥有不以数计的信息资源,享有自由发展和人民主权项下的信息获取权,同时也面对大数据时代隐私权无时无刻不被窥探的窘境。科技对法律的影响不止于本文所涉之十一。深思几许,缤纷炫目的权利面目之下,责任之分配,权利之冲突在科技的夹挟下又会走向何处?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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