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的刑法调控

2017-06-06 17:50秦培钊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摘 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的同时,经济犯罪的数量也不断上升。本文认为要想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需要明确刑法调控的对象和调控的策略,以更有效地增强经济参与者的法律意识,这样一来,才能更好的确保经济市场秩序的稳定性,促进国家经济健康、良性的发展。

关键词 经济犯罪 刑法调控 犯罪特征

作者简介:秦培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93

经济犯罪是指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包括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能够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导致国家的管理制度受到严重的侵犯,并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破坏。不仅对我民生活和经济进步造成极大破坏,也影响了市场经济健康、良性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经济犯罪的现象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国家运用强制力治理经济事务的手段,一般有规制与惩罚两种。其中,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能给犯罪嫌疑人刑罚处罚的法律。要想能够从根本上控制经济犯罪行为,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强化刑事力度,来明确刑法的使用领域与范围,并制定良好的调控计划。

一、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

我国于1982年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并首次使用了“经济犯罪”这一术语。并且,该法规对于经济犯罪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经济领域中的犯罪”。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随着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之间的转换,我国的经济犯罪活动也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其还进一步衍生出了一些新型的经济犯罪形式,甚至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单位组织集体犯罪。目前,经济犯罪的状况大致如下:第一,经济犯罪范围国际化。就针对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经济犯罪存在着境内外相互勾连的问题,并且,其通过对网络金融、信息技术等犯罪形式的利用,来使得犯罪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并且犯罪的手段也更加现代化。第二,经管财经的人员犯罪多。事实上,因为经济犯罪问题归属于经济学的范畴中,所以说,相关的经管财经类的人员,就往往更有犯罪的机会与能力。第三,串案、窝案现象严重。就针对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有组织,有计划的经济犯罪,已经逐渐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并且,在大部分的经济犯罪中,都是由多人共同参与的。

现代经济犯罪不但包含了传统的贪污与偷漏税现象,同时也包含了一些新型的现代化经济犯罪问题,例如信用卡诈骗、著作权侵犯等。现代经济犯罪不仅具有以往经济犯罪的一些基本特点,其隐蔽性越来越强,对经济秩序造成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先进。概括起来讲,经济犯罪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其在犯罪的实际实施过程中,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害,简单来说,其指的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为客体组成部分。第二,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经济犯罪所存在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其能够严重破坏原有的市场经济秩序。第三,就针对于经济犯罪的主体来说,一般情况下,几乎全部的犯罪人员,都是采用的主动犯罪行为,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员属于过失经济犯罪问题。第四,从本质上来说,在经济犯罪中,其主体责任人不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个单位。

二、经济犯罪的法律调控与规制

为了能够有效的遏制经济犯罪发展,相关的组织也进一步加大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投入了更多的资源与精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际实践表明,法律是严惩经济犯罪行为、降低经济犯罪发生的有效手段,必须要提高立法内容科学性、完善性,加强对经济犯罪的调控,才能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的发展。

(一)经济犯罪的刑法调控对象

1.违法的经济行为。在进行实际的调控过程中,可以从经济行为是不是违反法律的角度,来对其进行分析,并判断其是不是应当进行调控。在这个过程中,若其所存在的经济行为,明显的违背了我国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对经济市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扰乱问题,那么,就要求我们对其进行科学的调控工作。

2.犯罪侵害的法益。从刑法的角度分析来看,所谓的经济犯罪制裁,指的就是针对一些能够影响国家经济与市场运行的人或组织,所进行的处罚行为。在这个过程中,最核心的要素在于,其是不是能够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市场运行。若影响了,则就需要进行处罚。反之,则表示其不具备经济犯罪的条件,所以不处罚。

3.经济犯罪的行为方式。若以行为方式的角度分析来看,在进行实际的经济交易过程中,对于一些为了满足个人私利,所存在的不正当行为,都应当归属到刑法所需要调控的对象范围里来。而一般情況下,经济犯罪的行为手段,主要就是为了逃脱应付款项,来采用诈骗等卑鄙的方法,谋取一些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二)经济犯罪的刑法调控模式

对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在不同社会制度中、基于不同意识形态会有不同的模式。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行为的规制力十分强大,对个人经济行为予以严格限制,因而将违反这类规制的行为规定为投机倒把罪有其道理。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在认识到个体经济行为对整体经济活动的正向促进作用后,政府放松了对个体经济行为的管控,投机倒把罪的除罪化自然是水到渠成之事。不过,政府对个体经济行为的规制仍继续存在,尤其是在重要经济领域,政府对个人经济行为的限制仍十分严厉,在违法性的判断上,奉行的并非“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而是采取“法不授权(利)不可为”的思路,授权的方式就是行政许可。对于这类违反规制的行为,尤其是在特定领域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行为,在达到一定程度时,执掌刑罚权的国家机关就会予以追究,最为典型的就是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的存在。也正是由于违反规制行为只是表现为对政府管控经济行为的单纯违反,因此,在尚未对他人的财产权益造成潜在危害的情况下,动辄以刑罚权相威吓或者进行刑事追究,则难免产生争议。在现有法治框架内,针对经济领域的违法行为,运用公权力进行的惩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即刑罚),即存在着所谓“惩罚二元制”。对违反法律规制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可以看做是维护经济秩序的体现。不过,对达到何种程度的违反规制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及应否适用现行刑法进行惩罚,则是比较复杂的问题。

三、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调控策略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监督体系

要想实现对经济犯罪的科学调控,就要求其应当树立起严格的刑法责任,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监督体系,这样一来,不法分子在进行一些违法行动之前,就会有后顾之忧,从而对经济犯罪行为产生一定的预防作用。要想实现这一功能,就要求其必须要建立起相应的刑法责任,确保不法分子不敢轻举妄动,起到有效的防范作用。而就针对于我国的法律建设来说,这种预防性有着非常显著的影响作用。不管是针对于何种法律来说,公平、公正、公开都是其必须要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针对于经济市场来说,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对外公开相关信息,来确保投资者能够有一个公平的投资平台,并且,要求相关机构必须要加强预防,避免其在实际的投资过程中,由于经济犯罪,而存在经济损失,以此来降低违法行为的出现几率。

(二)对新型经济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规制

首先,要求其应当对刑法典与单行刑法之间所存在的关系进行良好的协调。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将目前社会生活当中,一些比较常见的,多发的罪名,定义到刑法典中来。而对于一些比较少见的罪名,则可以通过单行刑法的形式,来对其进行规定。其次,要求其应当对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进行慎重选择。从本质上来说,在刑法典中,刑法修正案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明显的典范性特征,因此,我们不能将生活中的所有犯罪,都通过运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来规定到刑法典中来,而是应当运用两者之间结合的形式,来对一些新型的经济犯罪进行规制。此外,对于一些比较行间的经济犯罪,在通过了详细并且成熟的立法考虑之后,才能够运用刑法修正案,来对其加以补充,但是,对于一些并不成熟的规定,则只能够运用单行刑法的形式来进行规定。这样一来,才能确保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之间所存在的本质差异得到充分的体现。第三,应当对附属刑法的立法方式进行适当的改革,并确保附属刑法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通过运用附属刑法的形式,来对新型经济犯罪的罪状与法定刑进行科学的规定,不但能够有效的凸显出其明确性特征,同时,也能避免其在实际的惩处过程中,出现找不到根据的现象。当附属刑法中的规定完善与成熟之后,就能够通过运用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融入到刑法典中来。

(三)对新型经济犯罪刑罚设置模式的规制

首先,应当提高新型经济犯罪资格刑的适用性。简单来说,所谓的资格刑,指的就是通过剥夺犯罪人的某种资格,来对其进行惩处的一种刑罚。换句话来说,其就是在一定时期内,通过限制或者剥夺犯罪人参与经济活动的资格,来避免其再度出现经济犯罪。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特殊时期,由于新型经济犯罪的形式在不断变化,为了满足这种变化的客观需要,就要求我们应当提高新型经济犯罪资格刑的适用性。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具体依据适用对象,来进行资格刑的分类与组合。

其次,应当进一步强化新型经济犯罪的财产刑。在新型经济犯罪中,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之所以要实施犯罪,其最主要的目的与动机,就是为了能够谋求非法的经济利益。通常来说,其并不会对他人的生命安全以及社会的公共安全等造成威胁,因此,我们只需要通过运用中短期自由刑,就可以实现对经济犯罪的惩治。此外,如果采用长期自由刑的方式,来惩处经济罪犯,那么国家需要耗费更多的经济投入,所以说,在判处时,若能辅之以财产刑,那么,其不仅能够对经济犯罪进行惩罚,同时,也能有效的赔偿国家的经济损失。所以说,对于经济犯罪的出发,可以采用没收财产与剥夺资格刑等各种制裁方法。

最后,应当慢慢减少与废除新型经济犯罪的死刑。自1979年以来,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充分的体现出了“重刑主义、死刑万能”这一思想,并且,采用了以死刑为手段的重刑化立法。就针对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说死刑的立法处于不断的增加中,但是,社会中贪污受贿与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等,一直存在,并且犯罪率较高。这也就表示,在预防经济犯罪方面,死刑的作用并不明显。此外,从国际人权公约的角度来看,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也不能够充分满足其所具有的基本精神。而且,如果采用死刑的方式,来进行经济犯罪的判刑,也很有可能导致罪犯潜逃到国外,而我国却难以引渡,不能對罪犯进行公正的惩罚。从本质上来说,我国之所以要设置刑罚,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惩罚犯罪,并教育世人,这并不是单靠刑法剥夺性命,就能够实现的。

参考文献:

[1]史亚杰.经济转型时期新型经济犯罪刑法规制研究.边疆经济与文化.2015(6).

[2]章洁.经济犯罪刑法公众认同适用性分析.法制与经济.2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