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构建分析

2017-06-06 17:47任震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5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法治化

摘 要 我国正在推进法治化建设,在其本质上预期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执行等使社会的运转秩序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加以管理、控制,为民众营建良好的社会生存、交往、生活环境。在现代社会中推进法治化建设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在于民法的制定,自2016年出台《民法总则(草案)》后激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因而本次研究中就结合我国这部正在被全面讨论的《民法总则(草案)》对我国当前民事责任制度构建中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民事责任制度 法治化

作者简介:任震,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291

自拿破仑一世制定《民法典》以来,在大陆法系中便奠定了诸多与民事责任相关的制度,如其中最著名的是即是在当时法国环境下提出了“婚姻法”中的正当离婚;对于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进行了明确化的规范与说明。这部法典随着法兰西共和国的后续继承与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激起了诸多对民法的思考以及推进、完善。我国民法虽然属于大陆法系,区别于英美两国的普通法系,但是在国家、地域、民族的层面观察有其自身的特征,因而在制定中也存在诸多与我国国民性、礼俗传承等有一定的关联,因此需要从多个角度加以解读。以此为出发点下面对主题进行说明。

一、《民法总则(草案)》与民事责任制度构建

(一)《民法总则(草案)》简要说明

2016年的《民法总则(草案)》全面承认各种民事责任,根据《民法总则(草案)》整体观察,现阶段针对旅游、观看演出、互联网产业催生的各种民事关系等均进行了普遍涉及;在民事义务方面包括责任方面的履行、返还、保证责任。同时《草案》在160条第1款之中,其中包括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针对财产纠纷、固定资产侵占、非法占用等问题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合同法方面拟降低价款、退货方面的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涉及面广泛、各种具有对应性的民事责任规定方面虽然有可圈可点之处,其中也存在一些与民事责任制度在质的规定性、确定方法方面的冲突或矛盾。所以在探讨民事责任制度构建的过程中需要对其中的商榷之处进行具体分析。《草案》第8章通过11个条文规定了民事责任,与《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比,完善性较大,可提升空间也有所预留。现代化视域下的民事责任制度构建的前提与基础即在于对民事责任的质的规定性、确定方法进行确定,由于民事责任界定普遍存在争议,所以,在其概念规定方面应该把握民事责任的特有属性,并对“意思说”、“利益说”等进行批判的接受。当前有一种得到了普遍认同的学说,即当民事主体违反了第一性义务时所生成的第二性义务被称作民事责任。

(二)民法总则下的民事责任制度构建解读

在民法总则下构建民事责任制度,需要对民法的精神进行理解,所谓民法即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律、规定其责任与义务的法律;但从本质上讲,旨在通过民法形式使人与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得到合理化解决,既有理论严酷,也包括道义层面的人性指向。根据现阶段的民事责任制度构建要素分析,其中包括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责任涵盖的类型、民事责任方式合并运用、竞合制度、不可抗力界定等多个方面。因此,在构建当前的民事责任制度时,需要对《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反思、讨论、论证。从而为其进一步的确定打下基础。从民事责任的开端角度思考,民事责任制度中主要牵涉到财产、利益方面的纠纷,交易行为方面的纠纷、非物质层面的纠纷等;而面对当前社会活动范围与商业化运作的模式,必要对各个层面实施全盘解读,并对其中较有争议的部分加以摘录、单独进行专题化探讨,才能为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提供必要依据。

二、对民法总则下的民事责任制度构建分析

以下结合《民法总则(草案)》中的具体内容,分别通过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退货与减低价款、涵盖类型、剔除对象、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方式合并运用、竞合制度、不可抗力界定多个方面对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构建做出全面分析。具体如下:

(一)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与退货、减价违约责任方式

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方面分析,其中虽然通过160条第1款进行了多项规定,但是具体分析发现其中存在不合于民事责任的问题;以排除妨碍为例,当出现第二性民事义务时,如甲以故意的行为方式賭住乙家大门,属于这个责任;而发生意外后乙家的东西在倒塌或事故中造成了同样的结果;此时若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则违背了诚信原则、依法办理的原则。再如,消除危险指向事件未发生状态,因而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不妥;而返还财产的责任承担方式中,若出现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解除的情况,而给付物就属于第一性民事义务;或者在无因管理场合当发生漏雨时,需要通过财产所有者的主体进行阻止,但存在预防被窃取的问题,因而此时就会发生给付物的主体向主体返还。还有恢复原状类型居多,既有难以恢复物,也存在返还、赔偿并列的恢复、修复等,又与返还存在重复。因而对其全部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仍需进一步讨论与论证。目前在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方面却可以作为保护手段、无法救济方式,因此也需要考虑其针对不同权益的应用。同样的道理,在违约责任方式层面,也应该对解除合同、减少价款、退货等进行全面解读,并跳出民事责任的固化思维,对其中的逻辑进行重新反思。比如,对于民事责任、权利救济的侧重点加以区分,并了解前者对着眼点立足于不法行为及实施主体,其中包括否定评价,而后者着眼点集中在权利人及补救措施,并不含有否定性评价等。所以,根据《合同法》第111条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在退货、减低价款方面,应该充分认识其中的不适当性,而需要理解其不作为民事责任方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二)民事责任制度对民事责任的涵盖类型与剔除部分

从民事责任制度中的民事责任涵盖类型观察,需要做到全部包含。从民事责任类型划分可以明确其中包括债务不履行、侵权、缔约过失三种责任。第一类型涵盖违约、其他类型的责任;这种应用大项的其他债务不履行责任中既有不当得利返还义务、无因管理关系下的义务;但从《民法总则(草案)》观察,其中未进行规定,因而,应该在这个方面进行细化、增设,以保障其责任类型涵盖能够全面、完善。从需要剔除的对象角度观察,其中需要对民事责任实为民事义务方面的类型加以讨论、反思。比如,依据民法总则的构建,其中确定了民事责任全部类型在民事责任制度中的体現;但是,未包含于总则之中的无因管理中,若出现甲拥有在乙处的产权,如一所房子,当其作为管理人进行修缮时,却发生意外用去1万元人民币,根据民事责任乙应向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细致分析,这种归于损害赔偿的责任有三个前提,分别是本人乙未实施不法行为、无过错、属于第二性民事义务。因此这并不符合民事责任质的规定性,需要在增设涵盖类型的同时,以其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剔除思考。

(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与必要性

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分析,应该将其与合同法进行关联,并实施相应的延伸。比如,当前在旅游业、演出业中进行旅游活动、观看活动,从权利的角度解析其中的主要内容在于享受到精神愉悦;但是在这种活动之中往往存在不可预知的风险,如意外事故,包括车祸造成的惊吓、观光车自燃引起的精神异常、观看场地骚动带来的心理刺激等,均应该通过旅行社、组织机构的义务人对其实践主体进行精神损失赔偿。再如,以产妇就诊生产、拍摄婚纱照、参加典礼等过程中发生婴儿遗失、形象弯曲、底版遭损坏或遗失等直接造成了参与主体的精神损害,感受到了痛苦,那么就根据民事责任制度设置对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比如,在普通法系中、欧洲一些国家的大陆法系中,对于这些参与组织性的活动,或在某些外出场合遭遇精神损害时则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如法国的金钱赔偿、英美的多种形式赔偿、德国的若干非财产损害赔偿等。

(四)民事责任方式合并运用需确保严谨性

从民事责任方式的合并运用角度观察,在民法总则下构建民事责任制度需要令其中的合并运用满足一些符合性的条件。比如,《民法总则(草案)》里的160条、第2款就明确针对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指出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但是,从法律的严肃性、严谨性角度观察相对不足。因为其中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的各种情形不同,如某些民事权利虽然在危险状态,却未产生实际侵害,所以,上文提到了诸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往往得不到应用,比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通常不会并行出现;同时,当发生承担责任方式中牵涉到违约金时,两者几乎无法并行应用。而且对于物权的侵害、无明确约定违约金作为惩罚性违约金等情况,也很难实现并行运用等,因而应该针对民事权利可能存在的妨碍行使状态、有无积极侵害行为场合进行具体的差异化分析,认识到其中实现合关运用民事承担责任方式的适用性、可取度,从而对其现实情况,必要增加一个关于限制条件的设计,如增加“符合构成要件并不违反公平正义的情况下”等界定,以此对“也可以合并运用”加以限定,提高其可操作性。

(五)竞合制度与不可抗力界定需要完善

从竞合制度层面分析,其中的完善之处较多;但目前来看必要将债务不履行责任和侵权责任进行竞合;明确损害赔偿竞合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方面的原则性;并对其中的相关要件予以修改、限制责任竞合、增加产品缺陷场合的责任竞合,并对一般违约责任和物瑕疵担保责任竞合进行明确化规定。尤其是针对不可抗力界定的规定应该给予相应的诠释、补充、完善。

通过对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构建分析发现,整体上我国在《民法总则(草案)》中针对当前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考虑与增设,同时提出了具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也通过诸多新规定、新条款的设置为进一步的民事责任制度建设搭设了新框架。但是,《草案》中的假定项中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以可商榷的部分。因此,在构建之前需要先对其中的各项新增项实施全面的探讨,肯定其中的完善性、可取度,并对其中依然会发生冲突或矛盾、重复、缺少细化的部分加以摘录、罗列,从而通过深入的讨论、研究、分析,最后再做出明确的构建方案。

参考文献:

[1]陈华彬.论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的构建——兼议《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政治与法律.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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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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