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为何遭处罚

2017-06-06 17:07
北方人 2017年5期
关键词:小丁劳动法情形

《北方人》编辑部:

最近因为我身体不好,拒绝了加班,结果遭到单位处罚。对此我很不服气,找领导交涉,因為我知道加班是要跟职工协商一致的,再说我发着低烧,那天能坚持上班已经不错了,再要我延长工作时间确实受不了。

但单位不听我的理由,坚持认为我不参与设备抢修是不对的,说单位处罚没有错,不服可以去告!请问单位的说法对吗?

小丁

小丁读者:

第一,加班需协商一致。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对此《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所以,这一点你理解得没有错,加班确实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能超过法定时限。

第二,有些加班职工应服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不知道你是什么行业,当时设备出了什么状况,如果单位让你加班是基于上述情形,那么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一点你或许理解有误。

第三,生病需要有佐证。当然,带病抢修设备也是不安全的,但这一矛盾的发生,我认为就是你对政策的把握,包括与单位交流沟通上出了问题造成的。因为当天你来上班了,没说要请病假,到了下午也没有因为身体不适要求请假外出看病,且当天你也没有跟班组长等负责人员讲起你身体不适这一状况,这样你的所谓“有病”就没有了证据。你认为坚持一下,下班就可以回家了,而恰恰此时设备出了故障,需要你加班,而你突然称身体不适不想加班,还强调要“协商一致”,这样单位就很容易理解为你装病不想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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