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产假前工资单位须补足产假工资差额
4年前,赵园媛与同学文雯在大学毕业后一起来本市工作,并先后结了婚。
赵园媛在一家厨房机械设备公司做客服。2016年3月1日,她生下一女孩,从此日起开始休产假至同年7月6日。在与同事聊天时,有几个人报怨单位给的产假工资低。赵园媛好奇地问:“产假工资的标准不一样吗?”同事答道:“不知道啊,反正咱们公司普遍比其他单位低。”
“我每月底薪加岗位工资一般能拿到5300元左右,文雯与我的工资差不多。她比我早两个月生的小孩,我打电话问她,才知道自己的产假工资比她每月少发近2000元。”赵园媛说,“我们俩拿着工资条一对比,发现单位给我缴纳的社保费少。”
赵园媛知道自己生育津贴少的原因是公司未按其实际收入缴纳社会保险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差额7800元。不久,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她的请求。
单位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时,公司认可赵园媛月工资为5300元,但表示:“公司每月都按时为赵园媛缴纳生育保险,从2015年起根据本市相关规定,按照单位全员月平均工资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3500元。该基数虽然比赵园媛的实际工资低,但这是公司的平均基数,而且不低于劳动合同的约定。”
赵园媛说:“公司按全员平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我没意见。但是,现在我拿到的产假工资比生小孩前的工资少一大块,按照法律规定,这个差额部分应由单位补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公司是否足额支付了赵园媛产假工资。根据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该公司虽然为赵园媛按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但赵园媛据此得到的生育津贴是1.49万元,低于其生育前的工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判决公司补足赵园媛休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与其本人原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
律师评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根据产假期间工资不降低原则,生育津贴一般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