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面向东盟诉讼解决机制的法律人才研究

2017-06-05 08:43黄斌斌
创新 2017年3期
关键词:东盟国家经贸法学

■ 付 健 黄斌斌

培养面向东盟诉讼解决机制的法律人才研究

■ 付 健 黄斌斌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快速发展,中国和东盟各国之间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经贸争端。对于这些争端,中国和东盟各国已构建了一套多途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但是从经贸争端解决的实践来看,诉讼方式仍然没有被大多数当事人采用,原因之一在于中国涉东盟纠纷诉讼解决法律人才方面的严重短缺。目前,中国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着高校的法学教育落后、在职培训不足的困境。要采取改变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培养方案,明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复合型人才,合理设置教学课程和编制教材,提升高校教师团队水平,加强在职法律人才的培训等方式来突破中国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人才培养困境。

中国—东盟自贸区;经贸争端;诉讼解决机制;人才培养

中国与东盟十国在2002年11月签订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紧接着又陆续签订了《货物贸易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一系列协议的实施,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经贸交往越来越频繁。截至2015年,中国已连续6年成为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连续4年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东盟也逐渐成为中国第四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如图1所示)①参见王雪梅《背景资料:“数”说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关系》,载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5-11/20/c_1117214507.htm?mkxhw。。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与东盟各国合作往来继续加强,与此同时,作为经贸活动副产品的“争端”也呈现常态化的趋势。

图1 2002—2015年中国—东盟双边贸易总额情况

一、中国亟须培养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人才

从目前中国与东盟间经贸争端的解决方式来看,经贸争端解决机制主要分为制度内的正式程序和制度外的非正式程序两种。所谓制度内正式程序的经贸争端解决机制,是指具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的解决机制,经贸争端的解决由有权机关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例如:调解、仲裁、诉讼等。非正式机制是指国家机关或授权机构以外的单位、个人调处争议当事人争端的解决机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没有严格的程序的解决机制。据资料显示,中国居民或东盟居民遇到经贸争端时主要是通过双方谈判和解、一方妥协让步、联系中介人或行业协会居中调停的方式,或寻求其他方法手段解决。非正式程序的解决机制化解了绝大多数的争端,承担起中国—东盟经贸争端的主要职能。

据报道,2009—2014年广西律师共办理涉东盟诉讼案件263件,平均增幅25%,其中民商事案件149件,刑事案件114件;2014年办理84件,比2013年的53件增加58%[1]。从广西涉东盟诉讼案件大幅上升的情况可见,在遇到涉东盟经贸争端时,人们逐步尝试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端。但是与广西2014年各级法院受理案件353448件的巨量相比,很少使用诉讼方式来解决涉东盟经贸争端。为此,笔者也曾向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广西贸促会、南宁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以及南宁、钦州、来宾、贺州、防城港、玉林、柳州等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结果也印证了笔者的上述推论。

对于中国和东盟国家,精心构建的正式解决机制被束之高阁,而非正式解决机制却大行其道,这种现象既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又增加了经贸活动的风险。对这个“制度和实践产生背离”的问题背后的原因:张显伟教授认为是当事人法律意识和当事人所在国政治体制、文化传统、法律制度规定和风俗习惯等的差异[2];曹平教授认为这种矛盾是中国和东盟各国都信奉非对抗性解决纷争的理念,正式程序繁琐冗长,成本高,司法合作程度不高,涉东盟案件的律师、法官、仲裁员及司法辅助人员数量不足或专业性不高[3]。

笔者认为,对目前中国与东盟的合作程度而言,正式程序的制度构建已经能够初步满足人们日常解决争端需要,尤其是中国在诉讼解决机制制度上不断进行创新,不少法院还提供了更多简便快捷的司法服务基础,例如:东兴市人民法院成立了中越边民互市贸易区调解室;广西北海海事法院设立了3个派出法庭,专门成立了涉东盟国家案件合议庭,组成涉东盟国家海商案件专项合议庭备选法官库,制定了《涉外商事海事司法为民十项措施》等。

然而,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懂外语的不懂法律,懂法律的不懂经济”“高校法学教育与涉东盟法律素质脱节”“涉东盟法律从业人才数量和质量不高”等问题,导致中国法律人才面临无法满足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司法实践需求的困境,而这种法律人才短缺的现象又是因为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出现问题所导致的。为此,本文通过分析培养面向涉东盟诉讼解决机制法律人才时遇到的问题,总结出中国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人才应具有的素质,最后提出一些培养中国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人才的对策。

二、中国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人才培养的困境

2005年9月,首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提出:“加强中国—东盟地区法律人才培养和人才资源开发,组织设计本地区重要议题的法律研究活动,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领域的智力支持。”“有计划和有步骤地成立一个研究及培训中心,以提高中国—东盟法学、法律人士的研究和服务能力。”2006年12月,第二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上,中国法学会承诺启动法律人才培训计划。2007年8月,广西民族大学建立了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虽然中国为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政策上和智力上的支持,但是仍旧存在不少问题。

(一)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据近几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是多年的“红牌专业”(如图2所示)。单纯从数据上分析,高校的法学毕业生出现供大于求的局面,但是《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却指出“在教育、政法、宣传思想文化、医药卫生、防灾减灾等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培养开发急需紧缺专门人才800多万人”“培养1万名精通战略规划、资本运作、人力资源管理、财会、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该纲要反映了社会缺乏法律人才的现象。一方面法学毕业生供大于求,另一方面社会又急需法律人才,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笔者认为,这与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有关系。

图2 2008—2016年间法学本科就业率情况

1.涉东盟法律事务的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缺陷

当今世界对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主要有美国式的职业教育模式、德国的法律理论和职业技能培训兼具模式,还有日本和韩国应用和理论相分离模式。目前,中国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定位类似于日本和韩国的应用和理论相分离模式,分为研究型法律人才和应用型法律人才。研究型法律人才是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拥有较为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研究能力的人才。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拥有较为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从事非学术型研究的法律实践人才。虽然部分高校开设有针对应用型人才的专业,但其课程设置仍以16门主要的法律学科为主,并加上少量实务课程,与高校的一般法学生课程设置并没有太大区别。

这种培养模式的后果是造成普通法科学生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要,而培训出来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又差强人意。中国缺乏能够为人们在涉东盟经贸交往中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尤其是在涉东盟诉讼中为当事人排除困难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中国涉东盟经贸交往中,研究型法律人才的确能够提高研究中国与东盟间法学理论问题的水平,但是培养大量的综合应用型法律人才才是解决目前纷繁复杂的涉东盟法律纠纷的当务之急。

2.高校涉东盟法学教育水平亟须提高

(1)法学教育内容枯燥单一

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主要是以老师为中心,通过理解和分析教科书理论性观点来进行授课。这种教学模式偏向于法律基本概念、原则、法理的传授,缺乏法律实操性的锻炼,不利于培养学生灵活地运用法律技能去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同时,根据教育部对法学专业的设置,各个高校的法学课程内容大同小异:以中国法律理论体系为主,其次辅以德、日、英、美这四个发达国家的先进法学观点。这种模式缺乏对东盟各国法律的拓展,不利于学生日后提供涉东盟经贸纠纷解决的法律服务。

(2)缺乏较为合适的涉东盟国家法律教材

目前,出版比较多的是关于东盟国家法律的研究编著。这些编著涉及面较广但却又只针对某一领域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法律作为一门严谨的学科,涉及内容之广泛和复杂,使得金融类法学教材应该不仅针对某一领域的法律问题,还要对其相关领域进行讲解,以便让学生更好地了解该国的整个金融法律制度。如果学生仅仅学习东盟某一领域的金融法律知识,那么他就只能获得这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不能达到运用的程度,学习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更别提将来为涉东盟金融法律问题提供服务,以及处理涉东盟诉讼纠纷案件了。

(3)理论和实践相脱节

由于中国高校基本上都是以书本理论知识为主的培养模式,法学生只要按照学校课程设置的要求,掌握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并修读一定数量的选修课,就算完成了主要的学习任务,这样的教学模式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训练。同时,鉴于法科学生就业压力大的社会环境,不少本科学生和研究生在最后一年实习期间,往往会随意找一个单位出个实习证明来应付。另外,虽然很多学校都有组织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等实践活动,但是活动流于形式,并没有形成常态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模式。再具体到涉东盟经贸法律诉讼纠纷解决中,受到接触该类案件的机会、实践的平台、指导老师的执业能力等因素的限制,高校法学生的实践能力不能满足当今涉东盟法律人才的需求。

(4)难以突破的语言瓶颈

首先,缺乏兼具法学及东盟国家语言的教师。以广西高校为例,既有法学教学经验又熟悉东盟国家官方语言的教师数量少之又少,大多数学校都是以法学教师讲授东盟法律知识,外语老师传授东盟外语的模式进行教学。其次,学生使用外语的积极性不高。中国大学生普遍存在不能流利地利用外语进行交流的难题。假如高校法学生毕业后从事涉东盟诉讼律师,但是又不具备听、说、读、写、译等外语运用能力,那么将无法保证在庭审时激烈的诉讼对抗中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据广西律师协会东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韦岸松介绍,精通英语或东盟官方语言的广西律师数量较少。如果律师不能掌握英语或任一门东盟国家官方语言,不可避免会影响诉讼案件的办案进度和质量。不少律师在办理涉外诉讼案件中只能聘请翻译人员,但是由于法律专业术语和每个人表达方式不一致等原因,翻译人员也未必能够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准确地传递信息。

(二)涉东盟诉讼法律人才的在职培训仍有待加强

目前,中国开展了很多涉东盟的法律人才培训活动。自2007年起,广西民族大学建立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每年举办一次为期一个月的法律人才培训班,培训班主要面向中国和东盟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等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的法律从业人员;南宁市法学会建立的南宁市法学会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组织南宁市的法律工作者进行东盟国家法律、语言及相关知识培训,培养掌握东盟国家法律法规、国际贸易和投资操作规程的法律人才;广西律协每年选送律师参加中华律协举办的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训班;广西维冠律师事务所与越南广宁省天金律师事务所签订互访交流培训的合作协议等。这些培训活动有助于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法律人才互相了解对方的法律制度,促进涉东盟法律交流,有利于受训者在处理涉东盟经贸诉讼案件时能快速地把握案件的法律关系。但是上述培训活动也遇到以下几个问题:

1.培训时间短

由于培训活动是面向已参加工作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学学者及警察等法律人才,这些法律工作者不可能长期脱产学习,因此培训时间一般多设为1—3个月。由于培训时间短,培训活动只能让受训者初步了解涉东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常识,并不能深入学习解决实务问题。

2.培训课程设置不合理

中国涉东盟民商事诉讼类案件庞杂多样,涉及面包括婚姻家庭、物权合同、公司税务、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等,法条有对外贸易投资法、公司法、涉外经贸裁判、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众多法律实务课程。受训者限于培训班每期时间太短,具体安排到各个课程的时间也只能有2—3天。局限于课程时间的安排,授课老师不可能将每一门课程都进行深入讲解,学员们只能粗略了解涉东盟法律知识。

除此之外,中国在培养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人才时,还遇到办学交流渠道少、中国学生到东盟国家留学意愿不高等问题。

三、中国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人才应具有的素质

培养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人才,首先要认识到此类人才应具备以下素质:

(一)应具备优秀的法律专业素质

法律人才的工作价值在于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法律人才应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基本功,包括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等理论知识,这是法律人才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中国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人才应正确理解中国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东盟国家国内法等法律专业知识,这是法律人才从事法律活动的基础。中国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人才还应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娴熟运用诉讼技巧,如良好的沟通能力、分析案件能力、临时应变能力、获取运用信息能力和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等。

(二)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因为东盟各国的语言习惯、法律制度、经济制度、风俗文化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人才应具备“懂法律、懂经贸、懂外语”的综合素质。“懂法律”,是指除了通晓国内法律外,法律人才还应熟悉国际法和东盟部分国家的法律知识,并掌握处理涉东盟法律诉讼案件的技巧;“懂经贸”是指法律人才不仅应熟悉普通的公司管理、财税会计制度及垄断与反垄断等知识,还应懂得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规律;“懂外语”,是指法律人才能够运用英语或东盟国家的官方语言进行“听、说、读、写、译”,还能在诉讼活动中运用专业的法律外语。

(三)应具备崇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

法律人才应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用“正义”“公平”“自律”等素养来指引其执业活动,敢于抵制诱惑,成为一名经得住考验的护法者。

(四)应具有国际视野

随着中国与东盟交往加深,法律人才要善于从地区合作与世界化角度去思考问题,要以开放的态度审视法律。可以说,国际视野是法律人才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法律活动的融合表现。涉东盟法律人才不仅要学习德、日、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法律知识,还要熟悉东盟国家的法律制度,了解东盟国家的社会制度、风俗习惯、宗教文化,更要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去对待东盟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

四、培养中国涉东盟诉讼纠纷解决的法律人才的对策

(一)明确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复合型人才

法学教育要正确定位培养目标,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面向涉东盟诉讼的法律人才应依据中国和东盟国家对人才的需要,将培养类型定位为复合型人才,主要是法律—外语复合型人才和法律—经贸复合型人才。一是法律—外语复合型人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学方案除了英语作为学生的必修公共课程外,还应当将越南语、泰语、缅甸语等东盟官方语言纳入到法学生的教学计划中。二是法律—经贸复合型人才。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外文书证须附有中文译本”及第四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官、律师在承办涉东盟经贸争端案件时的外语能力要求。而相较目前中国与东盟经贸全面交往的背景而言,精通中国法律并掌握东盟经济制度和经贸实务的人才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高校应当基于社会的大环境来调整课程安排,在原有的法律或经济管理课程的基础上,继续开设关于东盟国家法律制度概论、东盟经济制度概论及东盟贸易实务等课程。笔者还认为,法律复合型人才还包括能力复合型人才,如同时掌握法律知识、法律思维与人际沟通能力、文书写作能力和谈判能力等。

(二)合理设置教学课程和编制教材

设置教学课程和编制教材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途径。因此,在明确涉东盟诉讼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复合型人才后,如何设置课程和编制教材,十分重要。

1.创新课程设置体系,建立国际教学平台

首先,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学校仍应当以16门法学专业课程作为授课的重点,并根据本校的特点和学生的兴趣爱好开设不同课程:一是开设专门的东盟法课程,如东盟国家民商法、东盟经贸法、中国—东盟自贸区法律、东盟国家仲裁法、东盟国家民事诉讼法等;二是针对培养法律—外语复合型人才,学校可以开设法律英语、越南语、泰语、东盟语言法律文书写作等语言课堂;三是针对培养法律—经贸复合型人才,学校可以开设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谈判、国际贸易运作战略等国际贸易课程。其次,创新实践教学活动并使之常态化。教学方式应采取实践教学的谈话和讨论法、判例分析法、模拟法庭实践演练法等为主,同时还可以采用播放法制视频、邀请东盟法律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带学生到东盟国家的法律企事业单位进行参观实习等较为直观的实践方式,让学生牢牢把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操流程。最后,中国应与东盟高校建立国际教学平台,对法律人才实施联合培养、互认学历学分、互派教师到对方国家合作的大学任教等。较为常见的人才交流方式是“2+2”模式。又或者在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中,对某些在地理位置上靠近东盟的高校,设立专门针对涉东盟诉讼案件的处理讲授。

2.充实涉东盟国家法律教材

首先,编写东盟国家的法律教材。结合与东盟国家经贸往来的需求,编写各类东盟国家的法律教材。学校、教育部门和出版社可以开设专门基金鼓励学者、法官、律师等法律人才翻译和编写关于东盟国家的法律教材。其次,选择东盟原版教材。中国目前法学高校的教材以汉语为主,很少采用外语课本。一国的法律思维是以其语言作为载体而表达的,东盟语言鲜有被学生使用,这势必会让学生无法具备“听、说、读、写、译”等外语运用能力,还不能“原汁原味”地了解该国的法律思维。因此,在选取选用教材时不能局限于汉语教材,还可以采用双语教材的方法,即选择该国教材为讲课依据,汉语翻译教材作为学习参考。

(三)提升高校教师队伍水平

高校教师队伍水平是人才培养的关键因素。提升高校教师队伍水平可以通过选派教师学习进修、聘请法律实务人员任教、引进涉东盟法律教学人才等方法。

1.选派教师学习进修

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采取多种措施鼓励青年教师提高执教水平。学校可以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商事仲裁委员会合作,安排优秀的青年教师到一线办案部门进行学习锻炼;学校也可以有计划地选派青年教师到新加坡、泰国攻读法学研究生学位或进行学术访问。

2.聘请法律实务人员任教

学校老师不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单一主体。高校可以建立司法实务专家库,聘请兼具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来担任法学老师,安排司法实务专家每学期给学生讲授一定的课程。安排司法实务专家向学生授课,将社会实践单位的宝贵经验与高校资源融合,可有效提高法学生的实践能力。

3.引进涉东盟法律的教学人才

人才的交流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走出去”——选派教师到东盟国家学习进修;另一种是“引进来”——聘请东盟优秀教师到中国任教。聘请东盟优秀教师来华任教无疑是让学生学习东盟法律最直接的办法。

(四)规范学生实习制度

首先,高校应当与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长期的实习基地,并逐步拓展实习基地到东盟国家,在越南、泰国等东盟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和司法审判机关寻找实习单位。其次,建立导师负责制加强对实习学生的管理,指导学生记录实习日志,总结实习经验,并定期对学生的实务知识进行考核,以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

(五)加强在职法律人才的培训

中国和东盟的法律合作趋势是法律一体化[4]。这一趋势为法律人才开展涉东盟经贸诉讼解纷工作提供了机遇。因此,中国应和东盟国家加强法律合作,加强在职法律人才的培养。政府可以牵头成立涉东盟法律工作者协会,坚持办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建立法律交流的长效机制。

[1]莫小松.广西律师破解“走出去”难题试水东盟 5年办理涉东盟讼案平均增幅25%[N].法制日报,2015-10-24(2).

[2]张显伟,徐毅飞.论制度与实践的背离——以中国—东盟商贸纠纷的解决为分析基点[J].广西社会科学,2013(3):84-88.

[3]曹平.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解决机制及其践行[J].社会科学家,2013(9):31-34.

[4]蔡德仿,苏金锐.CAFTA建成后广西对东盟法律交流的回顾与展望[J].创新,2015(3):122-125.

[责任编辑:丁浩芮]

Research on the Cultivation of Legal Talents Who Settle Disputes Involving ASEAN

Fu Jian Huang Binbin

With the speedy development of 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trade disputes inevitably arise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members of ASEAN.As to these disputes,China and other members of ASEAN have built a multi-approach 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including mediation,arbitration and litigation.But from the practice of trade dispute settlement,the manner of litigation still has not been adopted by the two parties.It is because that China is lack of enough legal talents who can settle the dispute litigation involving ASEAN.It is imperative that China cultivate a large number of legal talents who can settle the disputes involving ASEAN.At present, the cultivation of legal talents settling the disputes involving ASEAN has such problems,backward of legal education in Chinese higher institutions,not enough in-service training.To solve these problems,China should properly set up curriculum course,compile appropriate teaching material, improve teacher's teaching performance and strengthen the in-service training of the legal talents.

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Trade Dispute;Litigation Settlement Mechanism; Talent Cultivation

D99

A

1673-8616(2017)03-0092-10

2017-03-07

广西教育厅2016年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解决中国—东盟自贸区经贸争端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2016JGA149)

付健,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学科带头人,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院长,广西经济法学会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广西人大立法及咨询专家,桂林市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广西桂林,541004);黄斌斌,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广西桂林,5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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