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的失误,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
《意见》中规定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客观上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行为可以容错。适用容错的情形应当是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精神;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會议决定等决策程序;遵守廉政规定,没有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行为。
容错的核实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问责实施机关负责。干部在受到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向问责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问责实施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一般在30日内作出结论性认定意见。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免责对象、内容及认定意见。
经问责实施机关认定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免于纪律处分和诫勉的,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等方面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