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动力机制*
——基于利益相关者角度分析

2017-06-05 14:16:08廖晓明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17年3期
关键词:收益分配使用权收益

李 静,廖晓明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西南昌 330031)

·热点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动力机制*
——基于利益相关者角度分析

李 静※,廖晓明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西南昌 330031)

[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人地矛盾日渐尖锐,耕地保护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基于以上背景,国家越来越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这不仅关系到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落实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还关系到农民、农业、农村的稳定与繁荣。[方法]因此基于对现有文献的借鉴和总结的基础上,重点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从正、负面相关机制对其流转有关的动力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具体运用归纳法、案例分析法,简要阐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形式、相关政策等流转现状,详细分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相关动因和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流转过程中涉及相关主体的利益问题。[结果]得出只有充分了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动力机制,其中不仅包括政策的刺激、周边环境的影响、经济利益的诱导等正面促进因素,还包括产权的不清晰和收益分配不合理等阻碍因素。[结论]并从各个主体的利益出发,保障他们的相关权益,达到主体间利益的均衡才能促使流转有序顺利地进行,最后给出相关建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动力机制 利益主体 收益分配

0 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现有城市建设用地早已不能满足实际需求,人们的视线逐步转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入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因而成为这时代的热点话题。集体建设用地的顺利流转利于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各方利益的均衡,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将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其他主体及土地使用权人再转移土地权利的行为。它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出让、转让、出租、入股、联营、抵押等,出租为主要流转形式,其次是转让,而其他形式较少。一般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一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其流转规模、速度、流转形式与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呈正相关的关系。文章将结合我国国情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动因进行全面的分析并给予合理的建议。

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本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用地供不应求,现行的国家征地制度和现有的用地规模,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扩张的需要。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截止2013年底,全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3.1亿hm2,其中经营性建设用地面积占总体的13.5%。

近年来,国家政府部门不断放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理流转限制条件,并开始重视其流转市场的发育、发展,先后在江苏、浙江、广东、山东等地开展了关于农村建设用地合法流转的试点工作。从1992年至2008年,中央政府从流转的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放开等多方面陆续出台新的政策,放宽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限制; 2013年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国家逐渐放宽流转的政策条件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发展更为迅速,特别是在经济发达的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的行为呈不可逆转之势。以珠三角为例,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结果,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达56.55万hm2,流转面积达到70%以上。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作为土地供给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和相关制度去规范、隐性流转和占用耕地等情况频发,加之周边环境的变化,流转实践过程中依然面临许多障碍[1]。因此,要想保障相关主体的利益尤其是农民的土地权益,必须选择一条适合当前我国国情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路径。要想寻求一条合理有效的流转路径,我们就首先得了解是什么促使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其流转的动因有哪些,以及流转的阻碍因素有哪些,流转收益涉及哪些利益主体,他们的关注重心在哪里等。只有分析清楚了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找到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升社会的整体福利,真正改善农村的整体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动力机制分析

2.1 流转的动力因素

在现有文献中,不少学者从各个角度提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动因,包括农地管制水平、固定资产投资、非农产业发展、土地资产增值和制度变迁等。而该文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动力机制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流转的动因即促进因素和流转的阻力即制约因素,其中动因主要包括外部政策的刺激、用地需求的拉动和经济收益的诱导等(图1)。

外部政策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所出台的相关鼓励政策或办法等,推动流转的顺利进行,主要涉及政府这一主体; 而用地需求主要针对用地企业或开发商而言的,由于城市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就需要更多的土地,不仅仅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还要扩大增量建设用地,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流转的有序运行。目前学术界对以上两者的探讨已有许多,在此就不做详细介绍了,该文主要研究经济收益的诱导促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有效流转这一动因。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重点结合利益主体在流转过程中涉及的收益类型和表现形式,以及他们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来分析流转的动力机制。

该文认为,不管在什么条件下,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对增加流转各方的预期收益都是有利的。流转的最终目的是政府、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企业四方利益主体共同享有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土地红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之所以会产生许多的冲突和矛盾,最终是因为主体间利益均衡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主体对流转的经济利益抢分。因此,下文将重点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多角度多方面分析经济利益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促进作用。

2.1.1 制度变迁的发展

制度变迁理论表明,当现有制度安排无法实现它的潜在利益时,社会就会产生对新的制度安排的需要[1],即现实中早已出现了一个获取新的“潜在收益”的机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企业等对这种“潜在收益”已有着强烈的追求动机。而基于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在集体建设用地没有转为国有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获得其使用权和土地开发建设的合法收益,这一流转制度很显然是政府主导型的属性,这造成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际制度供给远远小于需求,流转制度供给明显不足。因而旧制度的非均衡性特征成为制度变迁和新制度创建的根本原因[2]。

而流转制度与潜在利润的出现及人们对利润的不断追求也密不可分,这是其变迁的必然原因。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对土地的需求也急速增长,这使得城市规模不断向外延伸,在以上背景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城市土地的替代效应便发挥出来及它的资产性质开始显现。这一资产特性反映在其用地价格的不断抬高,换句话说这也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外部利润,外部利润的产生则为促使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变迁的一大动力。而相关利益主体对外部利润的追求会驱使人们去寻找一种新的制度安排,这也就诱发了流转制度的变迁。

然而,我国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不明晰和土地用途管制不规范等问题的凸显,现有制度无法制约农民自发流转的土地“隐性市场”发展,这属于创新流转制度的需求带来的自发流转,在某种意义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自身的利益需求,同时规避国家强行流转的风险。自发流转虽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非法行为,但是它恰好反映出相关利益主体对进一步改革流转制度,完善土地市场结构的需求。因此,集体建设用地非农流转是土地制度诱发性变迁的一个有力证明。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变迁中主要涉及以下4个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用地企业,他们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创新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中,地方政府、村集体和用地企业是制度变迁的重要主体,在流转主体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江华、杨秀琴等对流转绩效的评价可以得知,农村集体可以通过流转来增加集体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完善社区的公共设施,改善村民医疗、社保等集体的福利水平。对于用地企业而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为其开拓了另一个获取土地使用权的途径,而且还能节约用地成本。地方政府也从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中分享了部分收益,主要表现在其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为地方企业的发展和小城镇建设提供了支持,这也间接地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1]。

总体来看,中央政府对其流转制度变迁的态度分以下2个阶段:在流转发生的初始阶段,由于放开流转成本大于收益,政府没有推动流转制度创新的积极性; 在流转普遍发生的阶段,由于初级行动者推动的流转制度变迁改变了政府制度安排的成本收益,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开始逐渐承认并主动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变迁,现在已成为推动流转制度变迁的主体力量。

2.1.2 土地收益的影响

首先,土地供给者(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重要因素。这主要取决于土地供给者的意愿和土地的资产价值,不同土地利用方式的收入差距会造成不同的选择。一方面,土地收益水平的差异会促使流转,土地一般会从生产效率和效益低下的经营者流向生产效率和效益较高的经营者; 另一方面,机会成本的差异也会推动土地不同程度地流转。机会成本差异也可以说是土地的区位因素影响了流转的收益,不同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不同,第二、三产业较发达地区的土地,从事非农劳动可能获得更高收益,而农业生产者的机会成本较高; 反之,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较低。

而土地流转过程中也会发生增值收益,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的非农流转,用地企业或厂商作为市场主体,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其基本价值取向。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数量的增加,市场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加大,土地作为特殊商品,其自然供给弹性和经济供给弹性都很有限,土地供需矛盾的加大使得其价格不断抬高,而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用地相比其成本相对较低,这也促使用地企业将土地进行再次转让、出租或开发项目,并从中获得流转收益,这又进一步加速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然而,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多种流转形式,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涉及4个主体:国家、政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企业,他们四者从流转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也不尽相同。如表1,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的角色、关注重心和相关效益进行归纳分析。

表1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利益主体比较分析

利益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用地企业角色控制、监督和审批,规范市场负责征收政府收益土地出租出让方土地需求方关注重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福利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的权属问题,收益分配流转交易成本和增值收益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经济效益

从表1可以看出,中央政府作为流转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者,代表的是国家控制、监督、审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运行的管理角色,同时运用法律或行政手段对流转市场加以规范,归纳为一点也就是,它在其中是“救火员”的作用。很显然,中央政府的关注重心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是否带来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是否增加了社会的总体福利[1],特别是人民的生活水平能否得以提高,在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效益是否得到了保障等,如果流转带来的动力越大,国家也会得到更多的社会效益,因此,国家从农民集体手中将建设用地所有权流转为国有时,会给予相应的征收费用作为补偿,这也是一种体现。

而地方政府实际上拥有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它作为利益主体参与到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中扮演的是征收流转收益的角色,因此,将集体建设用地出让给用地企业进行其他建设的出让金以及通过出租等其他方式转让使用权给其他主体的收益都由地方政府收取,这也在无形中带来了一笔不菲的预算外收入。这也反映出地方政府关注重心在于他们财政收入的多少,是否会提升该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真正给他们带来经济效益。但这也是问题之所在,一方面他们拥有着决策权,一方面他们又想更多地参与收益分配,这会使得地方政府过度参与分配并得到流转的收益,而忽视了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利益的不均衡会带来主体间矛盾的激化,关于这点要进行更加具体的分析。

农民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拥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扮演以出租或出让等形式流转其使用权的角色[1]。因此,农民最关心问题也就是他们的收益问题,流转给他们带来的收益越高,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效益也会越大,生活水平也会提高,流转的收益分配是否合理,相关分配能否给他们带来更多的流转收益与他们的经济效益密不可分。但是,农民同时也很担忧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问题,因为目前的情况是其所有权掌握在政府手中,他们的使用权一旦流转出去,便再也没有了对其的处置权,其中还包含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相当于流转出去的土地与他们再也没有了干系,他们无权得到任何收益。农民和农民集体的相关权益得不到法律政策等方面的保障这让他们感到无助,因而,不仅仅是收益分配,土地的权属问题也与他们息息相关。

而用地企业或开发商作为土地的需求方,时刻关心自身的收益问题。对于他们来说,其理想模式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交易成本降低,而增值收益不断提高[2]。比如,用地企业给国家的土地出让金远远小于它再次流转的使用权增值收益,这无疑给他们带来更多的财富。

因此,将基于以上利益主体在流转过程中相关角色和关注重心等问题,对他们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涉及到的收益类型和表现形式进行更详细的讨论。

(1)土地征收补偿费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流转是国家通过土地征收的方式,将集体所有转为归国家所有之后,再进入土地市场进行流转。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城乡的建设和用地需要,国家会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因此,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流转为国有,需要给予农民集体相应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因而其受益主体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所有成员。这项费用是国家支付给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将土地转征给国家,如果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原土地所有者不仅会失去土地的使用权,也会失去土地非农用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和发展权,因而,国家会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费用。以江苏、河南两省为例,调查显示村民多数选择一次性补偿或租金分配,选择按股分红的很少[1]。事实上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者来说,传统的征地补偿费普遍来说还是太低了,而补偿标准也没能准确地定位。2016年1月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根据不同行政区确定了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价格区间为8.5万~40万元/hm2,而办法中未明确的补偿标准,可由各区另行确定。这一办法正是改善补偿费收入、并因地制宜地确定补偿价格的举措。因此,该文认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价格的确定和相关收益的分配都应由流转双方共同协商,其所带来的收益将大于原有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2)土地出让金

在现行法律框架和征地制度下,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和政策的执行主体,将集体建设用地从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征收过来,然后将其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出让给用地企业会获得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也就是土地使用者要一次性或分次支付一定数额的出让金给国家。土地出让金额的高低取决于其区位条件的好坏、主要的出让用途及出让的年限。

目前来说,土地出让金一般为一次性支付,但出让金额巨大、办理手续费时较长的,会采取多次支付的形式。因而,这是用地企业或开发商支付给政府的,政府可以从中获得丰厚的收益,土地出让金目前已经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

(3)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

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或者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其他主体,通过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等方式,将使用权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由于目前我国土地所有权都归国家所有,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也大多处在试点阶段,因此各地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分配方式也有所不同。而在不同的流转环节,其流转收益的形成存在着差异,对应的流转收益分配也存在区别,主要集中在对地方政府是否参与土地流转收益分配这一问题的讨论。

在分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分配问题之前,首先要先将流转环节和分配环节区分好,同时也要区分好每个环节涉及的利益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包括首次流转收益和再次流转收益的分配,流转收益通常包括转让收入、租金、股利等[1]。该文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关主体都应作为分配主体参与流转的收益分配,但政府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者和监督管理者,在首次流转和二次流转中都不应当参与初次收益分配,只能以管理者的身份通过税收方式参与其收益的再次分配,并据以对流转收益进行调节。而由于政府会对水利设施、道路交通的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相关投入,这提升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因此政府有权在再次流转中获得一些收益分配。同时,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即用地企业或开发商在二次流转时,通过流转其取得的使用权可以得到相应的增值收益,但其不再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了。综上可知,首次流转参与收益分配的主体应为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再次流转时的主体变为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

农户作为原有土地的占有者,应为首次流转收益的分配主体,将土地转让出租获得相应的租金,加上建设用地发展权所引起的价值增值,可以获得相对的增值收益,同时,农民个人也可以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获得集体收益的分配,这要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掌握着流转及收益分配的决策权,它可以以“组织者”的身份从流转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农村基本建设基金,将其统一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即集体组织以基金形式参与流转收益的分配。

此外,政府作为管理者,在充分考虑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需以一定方式来分享因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而增加的收益,显然此时的合理方式为征收相关税费,且以正税少费为宜。同时,政府可能会基于保护耕地的需要,对重点产粮区通过适度的财政转移支付,对被限制农地转用的区域实施相应的经济补偿。

土地的受让方即用地企业虽然不参与收益分配,但它直接关系到收益的形成,因此也将它列入收益形成的参与者中。此外,该文认为,在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过程中,开发商除了要从土地所有者手中购买土地使用权,对当前的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进行补偿,向政府部门缴纳相关税费,还应从基本农田拥有者那里购买土地开发权。这样既可以避免由政府部门单纯计划配置土地、强制性保护耕地带来的弊端,又可以通过经济激励并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达到实现各方利益均衡的目的。

综上,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过程中,只有确定政府对农户和农民集体的补偿标准、保障使用权的有偿出让、明确各个主体的利益分配等,才能把各个主体的利益冲突降到最低,从而达到利益均衡,促使流转更加顺利地进行。

2.2 相关阻碍因素

然而,制约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因素也有不少。其一,产权的不明晰。这一因素直接激化了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由于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及其权能未界定清楚,使得其在流转中的参与权、收益权等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其二,流转收益分配不合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涉及的主体较多,其分配问题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协调好各方主体的利益必须先区分层次,包括收益分配和流转环节的层次。收益分配不均会导致主体间利益的不均衡,造成主体间的矛盾加剧,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其三,流转占用耕地现象屡屡发生,“隐性流转”行为仍难改善。一方面集体建设用地的非农流转隐含的巨大收益会促使集体土地所有者背离国家相关征地政策,占用耕地进行非农用,另一方面用地企业从政府手中获得集体建设用地的成本也相对较高,因而现实是造成了集体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形成了用地企业和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隐性交易市场; 其四,流转相关信息公开的不完全导致相关主体的利益受损。从付凤春等的研究中发现,流转各方面的信息公开程度是影响收益均衡的关键点所在[1]。农户在相同信息条件下的收益要大于不同信息条件下的收益,要保障农民的利益,就必须加大流转价格信息的宣传力度和公开程度。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动力机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促进因素,即流转的动因包括外部政策、周边环境及经济利益的影响等,其中重点突出利益主体间相关利益分配问题,保障各个主体的利益,达到他们之间利益的均衡并把这些因素充分利用,才能利于流转的有序高效运行; 二是阻碍因素,包括模糊的产权、不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占用耕地和隐性流转等不合理现象的存在及流转过程涉及的相关障碍,只有解决好了阻碍因素,才能间接地推动流转的顺利进行。

3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完善

3.1 明晰集体建设用地产权

明晰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是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前提条件。模糊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和不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将会影响产权功能的有效发挥,造成相关主体的利益受损特别是无法保障农民集体对其拥有土地的使用权的决策和处置问题,同时也会降低集体建设用地的资源利用率,只有明确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产权关系,整个流转程序顺利进行才能实现。此外,产权的不明确也会使得政府、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用地企业等利益主体为了抢夺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闹得难解难分,不断激化主体间的矛盾。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首先必须得从政策和法律层面上寻求突破,要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制度二元性的基本构成,并从产权的视角去剖析各流转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与分配格局。

3.2 健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分配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的总体目标是有利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益,有利于耕地保护和城乡统筹发展[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产生与发展是集体建设用地受让方、承让方与政府间博弈的必然结果,多方主体的利益均衡将决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因此,要实现各主体的利益均衡与关系协调,在保障社会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适当向农民集体及其成员倾斜,就要不断健全收益分配制度。

对于作为农村集体组织的重要财产权的集体土地,分配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协商决定,比如土地收益按参与股份比例予以分配原则等,但基本原则必须明确,需要对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权的取得、转移、终止等做成明确规定,实现真正的“公平”。该文认为,以市场方式形成流转收益价格,并坚持区分层次原则,实现城乡地区“同地、同价、同权”,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宜在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进行,政府部门作为土地的管理者,宜通过税费的形式对流转收益分配进行调节。

3.3 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

将流转市场纳入合理规范的体系内,需要政府相关政策不断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建立统一公开的交易平台。建立城乡统一的用地市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使用同一交易平台,在这个平台中除了国有和集体产权性质的名称不同,其他都一样,且交易信息公开透明; 出让谁的土地谁获得相应的收益,政府的职责是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做好相关服务,不参与利益分配[1]; 二是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和实行土地收益价格保护,关注重心在于保护农民的权益。加强对征地农户的保障机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价格的评估制度,此外还可以创建有关利益主体的谈判与协商机制; 三是搞好相关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政府要制定好规划,要防止用地者非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及占用耕地的现象。如果不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不能流转进入市场交易,若发现私下交易立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综上,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和流转收益分配关系是流转政策设计的前提及核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众多矛盾归结到一点,也就是利益均衡问题。因此,除了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规划外,还要采取经济手段,在厘清各方利益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真正把我国耕地保护国策和维护农民利益基本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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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YNAMIC MECHANISM OF RUR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LAND CIRCULATION*——FROM THE ANGLE OF THE STAKEHOIDERS

Li Jing※,Liao Xiaomi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Jiangxi Nanchang University, Nanchang, Jiangxi 330031, 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the accelerating of urbanization, th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people and land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acute, and hence the arable land protection was in great pressure. Based on the above backgrounds and reasons, China has paid increasing attention to the rur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circulation, which was related to not only the basic national policy an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but also the stability and prosperity in farmers, rural areas and agriculture. Therefore, based on the existing literatures, this pap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est correlation deeply analyzed the circulation of related dynamic factors from the pros and cons′ mechanism, briefly reveal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circulation including primary forms, relevant policies, etc. And it examined the problems and reasons in the process of circulation from the all the participants′ view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only understanding the dynamic mechanism of rur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circulation it would make the land circulation much smoothly. The mechanism included the positive factors such as the stimulation of the external policy, the influence of the surroundings and the induced by economic interests, but also the negative factors such as the unclearly defined property rights, unreasonable profit collocation and so on. Finally, it raise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land circulation.

the rural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circulation; the circulation′s motivation; stakeholders; benefits distribution

10.7621/cjarrp.1005-9121.20170311

2016-04-29

李静(1991—),女,江西赣州人,硕士。研究方向:土地行政管理。Email: 329886519@qq.com

*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南昌大学中国中部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招标项目“创新社会治理背景下我省社会矛盾调控机制研究”(12ZBYB06); 南昌大学研究生创新专项项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动力机制——基于利益相关者角度分析”(cx2015024)

F301

A

1005-9121[2017]030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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