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如何处理

2017-06-05 14:19陈啸
中国质量监管 2017年4期
关键词:净含量石油气气瓶

文 陈啸

销售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如何处理

文 陈啸

案情简介

甲公司2016年3月31日以80元/瓶左右的价格从乙公司购进一批满瓶石油液化气,放于其仓库内,以110元-11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16年4月1日,杭州市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甲公司进行检查,对其仓库内40只满瓶液化石油气瓶的20只进行抽查,实测量分别为30.48kg、30.40kg、30.48kg、30.44kg、30.46kg、30.32kg、30.56kg、30.41kg、30.48kg、30.46kg、30.46kg、30.42kg、30.54kg、30.44kg、30.40kg、30.48kg、30.46kg、30.52kg、30.46kg、30.40kg,空瓶皮重为16.5kg,计算得出单件液化气净含量为13.98kg、13.90kg、13.98kg、13.94kg、13.96kg、13.82kg、14.06kg、13.91kg、13.98kg、13.96kg、13.96kg、13.92kg、14.04kg、13.94kg、13.90kg、13.98kg、13.96kg、14.02kg、13.96kg、13.90kg,20只平均实测量为30.454kg,平均净含量为13.954kg,单件净含量均未达到承诺净含量14.50kg。

争议焦点

一、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种意见是参照《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中对液化气瓶的充装量的规定:“钢瓶的充装量应符合表2规定……钢瓶型号YSP-15,重量重装允许偏差14.5±0.5KG”,当事人销售净含量不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商品或者服务的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误差超出国家或者本省规定范围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瓶定价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应属于定量包装商品。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其实际量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二、当事人义务

当事人认为,其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是由充装单位充装的,充装量亦是由其确定。当事人作为下游液化气经营者,在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气瓶充装量不足不应由其承担,而应由充装单位承担责任。

评析及处理

关于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已被《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27550-2011)代替,新标准中没有关于充装量的相关要求,不能作为相关标准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关于第二种意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而本案中气瓶未标识净含量,不能排除其按价销售的可能性,这就带来了该办法是否适用及净含量如何确定的问题。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其是以14.5kg的净含量为标准,在一定价格幅度内按瓶销售,且该标准在其销售区域内已被市场默认,同时当事人亦从未采取公示净含量、价格等手段明示净含量。因此,当事人虽然未在气瓶上标注净含量,但是其是以约定俗成的净含量14.5kg/瓶进行销售,应认定为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适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不足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当事人作为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销售公司应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同时对液化气实际量不足事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能以气瓶不是由其充装为理由回避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最终,办案机关查明甲公司销售定量包装的液化石油气,其实际量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违法所得1000元,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根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1500元。

监管思考

行业监管亟需完善行业标准及规范。目前有关气瓶充装量的相关规定,如《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2009)等,未明确标明按瓶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规格及价格标准,且本省内也未对液化石油气瓶充装量作出相关规定。当事人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需要取得住建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在许可销售区域内居于一定垄断地位,在没有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约的前提下,部分消费者尤其是农村地区消费者缺乏辨明净含量的意识和能力,利益极易受到侵害,也将给基层执法人员的日常检查和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在本案中,当事人承认是以市场默认的净含量14.5kg/瓶进行销售且无法提出反论,证据确凿。但是目前国内没有关于净含量相关参考标准,确实也会给类似的案件当事人留下狡辩空间。一旦无法确定销售净含量,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将不适用,《零售商品秤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亦仅适用食品及金银饰品,如何定性还有待商讨。

综上所述,日常监管中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协会制定关于净含量的行业规定,或者以企业(个体户)为主体,以挂牌公示等形式做到明示净含量、价格等信息。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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