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起重机致人死亡案件该怎样处理

2017-06-05 14:19刘平
中国质量监管 2017年4期
关键词:安全法特种设备起重机

文 刘平

这起起重机致人死亡案件该怎样处理

文 刘平

L市质监局接到市安委会通知,本市F公司发生一起起重机致人死亡事故,要求迅速派人前往调查处理。L市质监局安全监察人员火速赶到了事故现场,经过调查得知,F公司租用J公司一个成品车间和该车间内10吨起重机一台,在使用过程中作业人员发现起重机上小车不能运行,找到业务经理叫来了设备维修人员上去检修,业务经理安排维修人员在起重机上检修故障,并未在下边安排协调沟通人员,就在维修人员检修过程中作业人员突然打开了小车运行开关,设备维修人员被小车上传动轴上的销子钩住了工作服后,被绞进传动轴下内伤而亡。经查,该台10吨起重机超期未检、作业人员无证操作, L市质监局曾对此三次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F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停止作业人员无证作业。在案件讨论过程中,对于如何处理执法人员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F公司租用J公司一个成品车间和该车间内10吨起重机一台只是口头约定,并未明确谁具体管理起重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此,J公司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J公司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F公司租用J公司10吨起重机一台,安全管理意识淡漠,未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逾期未改,在设备维修人员检修过程中,未按要求在设备维修人员和作业人员之间安排一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联络沟通导致事故的发生,F公司严重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之规定,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款对F公司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F公司在租用J公司一个成品车间和该车间内10吨起重机时,已知该起重机超期未检仍投入使用,聘请无证人员上岗作业,并且预期不改,已严重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之规定,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和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F公司进行处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F公司和J公司的安全管理意识淡漠,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且又逾期不改,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分别对F公司和J公司依法予以处罚。

该案件该如何处理?敬请各位同行发表高见。

作者单位:湖北省老河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猜你喜欢
安全法特种设备起重机
严把“三关” 强化疫情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新形势下的特种设备网络安全防护探讨
承压类特种设备受压元件壁厚测定问题的探讨
核电厂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应用
更正启事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公开征求意见
起重机接地问题整改方式的探讨
《中国核电》“核安全法宣贯”征稿启事
大型起重机集中润滑的研究与改善
食品安全:最严食品安全法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