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曹景辉 侯荣贵
厘清责任依律科处
文 曹景辉 侯荣贵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7年第2期刊登的《这台存隐患未整改电梯该如何处理》一案中,就涉案各方的违法行为如何认定并予以施罚,笔者认为,透视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其职责要求,洞悉其执行过程中的缺位错位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检验单位及从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规范是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准则。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所以其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必须全过程强制实施。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具有安全技术指导的支撑作用。根据该规则,电梯使用单位设立的安全管理人员代表电梯使用单位从事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如发现电梯运行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电梯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电梯使用单位的首要职责是要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组织对其进行检查,只有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才能继续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及其安全管理人员还要监督并且配合电梯维保工作,同时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并按照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值得注意的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是不能继续使用的。电梯维保单位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对电梯进行维保。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还应及时向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在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等情况,应当向使用单位提出。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维保单位除作好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外,如遇维保的电梯进行开展定期检验,还要安排维保人员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电梯的定期检验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规定,对在用电梯进行的检验。电梯的定期检验是对电梯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安全责任、自主确认电梯安全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按照该规则的规定,电梯的定期检验应在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下并有维护保养单位对该电梯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电梯的检验项目分为A、B、C三个类别(参见《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对A、B类检验项目,主要是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实施现场检验,审查、检验结果符合要求,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合格,即可当场直接判为不合格。对C类检验项目,资料审查无质疑并且符合相关的检验要求,或对资料审查有质疑,按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符合规定的要求,可确认为合格。但在对电梯实施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电梯存在不符合检验要求时,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结束时,向受检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对A、B类检验项目不合格的整改,是要求受检单位组织做相应修理后再申请复检。检验机构依据复检申请,现场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项目符合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字样的检验报告。但对现场直接判定不合格的电梯,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按规定时限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同时,检验机构还应当建议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该电梯,并将情况报告给有关安全监察部门。至于其它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受检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向检验机构提交载有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检验机构对整改有效性的确认,一是根据情况,检验人员进行现场验证,二是查看有关见证资料。见证材料一般应是能佐证整改情况的真实有效的照片、音像资料等。
鉴于上述,在《这台存隐患未整改电梯该如何处理》一案中,B公司的违法问题:
一是对C特检院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组织相关的整改与修理,因为报警装置是B类检验项目,对其整改只能是维修或更换。
二是在没有申请复检的情况下,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了该电梯的合格检验报告,但使用的仍然是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维保单位的违法问题是在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情况下,已然对定期检验情况心知肚明,按规定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维护修理,并告知使用单位,其对B公司提交虚假整改《通知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C特检院的违法问题:一是现场检验结束时,对B类检验项目“紧急报警装置损坏失效”的检验结论应直接判为不合格,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没有按规定将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给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二是在没有对该电梯进行复检,检验人员没有认真履责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至此,笔者同意本案中执法人员的第三种处理意见,根据违法行为确定各方应付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肇东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