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的目标人群定位及模式研究

2017-06-03 08:43张志武苏长来刘占鲁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培训基地培养模式

张志武 苏长来 刘占鲁

摘要: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目标人群定位过于单一,局限于人数偏少的运动员群体,而忽略了人数众多的在校学生群体;在校学生模式自身的理论、实践体系尚不完善,并且与运动队模式之间缺少衔接,造成2种培养模式的相对封闭,未能达到取长补短的目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专家访谈法等进行研究。通过研究明确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的目标人群定位问题;探索性地提出建立协调机构来解决在校学生模式与运动队模式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同时,针对在校学生提出建立培训基地进行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的全新培养模式;此外,还对运动队中淘汰运动员的输送等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关键词:中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目标人群;培养模式;协调机构;培训基地

中图分类号:G 808.1 文章编号:1009-783X(2017)01-0049-04 文献标志码:A

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水平的高低是决定一个国家足球水平高低的根本性问题。目前,中国青少年注册球员由60多万人减少到3万人左右,足球学校由4 000多所减少到40多所,组建U17国家队时,只有100余人可供选择。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校学生数量的稳步上升。“1995年底,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區)仅为1025个,约占全国总县(市区)数的36%。人口覆盖率不到50%。2004年,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地区人口覆盖率已达到93.6%,中国小学生辍学率为0.59%,初中生辍学率为2.49%”。在校学生人数的持续增加与足球学校青少年运动员及中国足协青少年注册球员数量的急剧减少之间形成鲜明对比。中国足球的糟糕现状恰恰印证了中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学校培养水平低的状况,因此,对中国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目标人群的定位问题便显得尤为重要。本研究采用了专家访谈法、文献资料法等研究方法。走访了中国足协、国家体育总局干部培训中心、北京体育大学、首都体育学院等单位的数十位足球专家,专家们对论文中涉及到的问题提出了宝贵的意见。本研究针对目前中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学校培养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进行讨论,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以期对中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培养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1培养目标人群的定位问题

“据有关方面统计,在1990—1995年,我国青少年足球人才数量达到了历史最高的65万人;1995—2000年,下滑为61万人;2000年至2005年,降至仅仅18万人。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当前在中国足协注册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只有5万多人”。

中国足协注册青少年运动员数量的减少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包括足球学校数量的锐减及中国足球糟糕的战绩等,究其根本,培养目标人群定位过于狭隘,将绝大多数青少年一主要是数量占绝对多数的“在校学生”,排除在培养范围之外。单纯依靠培养“体育学校中的足球运动员”“足球学校中的运动员”“足球俱乐部梯队的青少年运动员”等几方面的人群来维系中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基数,乃是中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减少的根本原因。

因此,要解决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方面的问题,首先要解决培养所面向对象的定位即培养目标人群的定位问题。

笔者将培养目标人群分为3类(如图1所示):第1类是“运动员”群体——包括“足球俱乐部梯队青少年运动员”“足球学校中的运动员”“体育学校中的足球运动员”;第2类是“在校学生”群体——包括“足球专业学生”“非足球专业学生”;第3类是“社会中的青少年”。

1.1始终坚持将“运动员”群体作为培养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基础性目标人群

长久以来,以“运动员”群体作为中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培养模式成为中国足球运动员“诞生”的主要摇篮。时至今日,对“运动员”群体的培养仍是中国足球运动员培养的主要手段。目前,这一培养模式已形成相对成熟的体系,以“运动员”群体为培养目标的理论、实践、训练、科研等知识已经相当成熟与完备。虽然这一培养模式受到诸多因素,例如,联赛水平与质量、足球学校招生的困难及足球学校数量的锐减等的影响,导致“运动员”群体总的人数直线下降,培养队员的数量也随之下降;但是,在以“在校学生”群体为目标人群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模式发展至成熟之前,中国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应始终坚持以“运动员”群体作为基础性的目标人群。

1.2拓展目标人群的范围,逐步使“在校学生”群体成为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的主要群体

陈浩等在《我国青少年足球学校后备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一文中指出:足球培养模式存在着诸多弊端,而理想的足球后备人才培养模式是“让足球回归学校”。

目前,中国有2亿多学生,而其中从事足球训练的学生人数微乎其微。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中考制度、高考制度、就业问题、学校因素等,但是,这并不能掩盖大多数在校学生对于足球的热爱。国际足联的统计显示,在一个国家参与足球运动的总人数中,在校学生能够占到半数以上。此外,单纯依靠“运动员”群体来培养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已不能满足中国足球发展的需要,中国青少年足球培养目标人群的范围必须扩大。

如何将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的目标人群由基数小的“运动员”群体拓展到具有庞大基数的“在校学生”群体,并使之成为中国优秀足球运动员的一个主要来源,成为目前中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学校培养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1.3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由于目前对“在校学生”进行的足球教学缺乏系统性、整体性、连贯性,培养对象的训练水平难以达到职业化的需要,因此,需要通过传统的“运动员”培养模式稳定地培养一定数量、具有高度职业化水平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对“在校学生”而言,进行系统、全面的足球技战术、体能、心理等方面训练的时间与实践机会要明显少于“运动员”群体,而要想成为优秀的足球运动员,青少年时期就必须接受系统、全面、科学的训练;因此,对“在校学生”群体的培养不能完全抛弃“运动员”群体的培养模式,应该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吸取“运动员”群体培养模式中的优点,应用到“在校学生”群体的培养过程中。endprint

其次,如果仅将青少年足球運动员培养的目标人群定位在“运动员”群体身上,抛弃对“在校学生”群体的培养,将致使全国青少年总数中的绝大多数被排除在培养范围以外,“在校学生”中具有天赋的青少年得不到从事足球职业化训练的机会,导致中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基数水平低,中国青少年足球事业乃至中国足球事业必将受到破坏性的影响;因此,要将“在校学生”定位为培养中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主要目标群体之一。

要将“运动员”群体作为培养中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基础性群体,努力促进该群体总人数逐步上升,并且保证该群体中个体学习与训练的系统性和长期性;同时,针对“在校学生”群体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增加从“在校学生”中培养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数量与质量,逐步使“在校学生”群体成为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的主要群体。

2实现“在校学生”模式与运动队模式的协调发展

2.1成立“协调机构”

要在学校中普及与开展足球运动,同时选拔出优秀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为其提供全面系统的足球理论与实践学习的机会,解决E区与G区之间在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中存在的巨大差异,就要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如图1所示)。

2.1.1“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与职能

2.1.1.1负责E区的开发

如何与学校合作,联合培养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并从中选拔优秀者,使其进一步深造的问题;如何在学校广泛开展足球教学与训练,普及足球的问题;与学校合作构建学校青少年足球教练员体系;负责学校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大纲、计划及相关理论的制订等方面的内容。

2.1.1.2负责F区的培养

协调并发挥G区与E区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中的优势,弥补各自的不足;对E区选拔至F区的青少年进行进一步培养,努力提高其足球技术、战术、体能、心理素质等方面的能力,并为其创造良好的成才氛围;将E区选拔出的具有天赋的青少年输送到各个俱乐部的各个梯队或国家队的各个年龄组队伍中;为G区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创造学习文化知识的良好环境与机会,并且能够为G区中淘汰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创造进入学校学习的机会。

2.1.1.3负责向G区的输送及向E区的输出

将F区内优秀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主要来源于E区)输送到G区,将G区淘汰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输送到E区。

2.1.1.4组织与开展青少年足球联赛

包括“在校学生”之间的比赛,“运动队”之间的比赛及“在校学生”和“运动队”同时参加的比赛。

2.1.2“协调机构”成立的原则

根据访谈时专家的意见,提出了成立“协调机构”所应遵循的原则。

1)隶属于中国足协。“协调机构”的工作同时涉及俱乐部和学校,前者具有企业性质,后者则属于国家事业单位,要使两者在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方面进行协调、沟通、联合等,必然要求管理机构(“协调机构”)同时具备与企业和事业单位交流与合作的能力,甚至是对两者进行管理的能力(仅就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方面而言);因此,建议由中国足协负责,协同教育部门及各个俱乐部,联合成立“协调机构”,作为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主要管理机构之一。

2)广泛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设立“协调机构”的下属分支机构。首先,重点考虑在大城市、足球传统项目城市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然后,逐渐向中小城市过度;最后,扩展到广大农村。

3)管理人员、教练员、科研人员合理搭配。“协调机构”的人员构成主要包括管理人员、教练员和科研人员,并且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合理进行搭配。要选择具有丰富经验的青少年足球教练员和科研人员分别组成教练员团队和科研团队,负责E区、F区、G区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选拔、培养、淘汰等多方面工作。

4)建立专项基金及相对独立的财务系统。应着手筹建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重点是E区、F区的培养)相关方面的专项基金,并将其作为“协调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同时,“协调机构”对于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培养具有公益性特征,短时间内其资金投入要远远大于产出,因此,应建立相对独立的财务系统。

“协调机构”的主要工作就是使学校与运动队之间在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问题上形成一个有效连接的培养体系,弥补甚至消除E区与G区之间存在的鸿沟,使学校成为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一个重要来源,并针对学生、运动员的不同特点制订完备的训练计划、手段与方法等,形成系统完整的培养体系。

2.2在“在校学生”中培养与选拔运动员的方式

目前,“在校学生”的学校学习与运动员的训练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从时间与实际情况来看,学校教学与训练是矛盾的两个极端,呈非直线性反比关系,其主要体现为2种形式:1)纯粹的教学,完全抛弃训练(A点,此处排除学校的高水平足球队、足球专修学生等从事足球训练的人群);2)以训练为绝对中心,将学习作为补充甚至是抛弃学习(D点)。前者是目前学校教育的主要表现形式,后者是职业足球青少年梯队、足球学校等运动队采取的形式(如图3所示)。

如图3所示,建立与完善从“在校学生”(E区)中培养与选拔出运动员,并输送到“运动队”(G区)的过程是目前中国足球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亟待解决的一个重点问题。这一问题的合理解决必将有力地提升中国足球青少年后备人才的基数,扩大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选材范围,拓展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培养途径,摆脱只依靠俱乐部、足球学校培养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单一模式。

2.2.1从“在校学生”中培养并选拔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具体措施

2.2.1.1建立“培训基地”

由“协调机构”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有所侧重地选择重点中小学校或足球优势项目学校,与其合作,为其投资,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联合建立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训基地”。建立“培训基地”,首先要明确以下几点:“协调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与学校共同负责对所辖“培训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与“培训基地”建立的地点、数量、规模等要相匹配;“协调机构”要根据“培训基地”的规模与层次制定相应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具体实施;“协调机构”负责选拔“培训基地”优秀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并将其定期输送到F区进行学习深造,甚至是直接送入俱乐部或国家队各个梯队;当“培训基地”不能按照计划进行并完成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培养时,调整对其的投资,甚至是取消该基地。endprint

2.2.1.2建立并完善学校足球教练员体系

“培训基地”的青少年足球教练员主要有2种来源:由“协调机构”负责在全国范围内选拔优秀青少年足球教练员组成的“教练员团队”(由中国足协注册的青少年足球教练员组成);由“协调机构”与“培训基地”所在学校联合培养的青少年“足球教师”(属于在校教师)。根据教练员来源的不同分类,教练员的执教形式按照时间的持续特征分为2种:较短时间、定期的集中培训形式(“教练员团队”)和长时间、持续性的学校授课形式(“足球教师”)。“教练员团队”根据“协调机构”的计划安排,定期在各个“培训基地”进行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培训;同时,可以对“足球教师”进行相应的培训;“足球教师”除了定期参加“协调机构”组织的各种教练员培训班外,还要按照训练计划对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进行训练,并要将参与训练的青少年的各种情况进行数据备案,上报“协调机构”。

2.2.1.3“培训基地”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观察、选拔、输送”机制

在“培训基地”建立后,对青少年足球训练的情况要形成长期的“观察”机制、定期的“选拔”机制,同时建立稳定的“输送”渠道,即建立“观察一选拔一输送”相结合的学校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筛选模式。

“观察”主要是指“培训基地”的“足球教师”对其训练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技战术水平、体能、心理等方面能力进行长期详细的观察记录,并为每一名青少年建立相应的数据库,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来判断个体青少年足球运动能力的发展潜力,为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选拔奠定基础。“选拔”主要是由“教练员团队”和“足球教师”共同负责,将具有较高足球运动水平并且发展潜力大的青少年从广大参与训练的青少年中选拔出来,进行重点培养,并为其创造良好的训练环境及比赛机会,开发其足球运动潜能,促进其早日成才。“输送”主要是指把“选拔”出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输送到“协调机构”进行统一的培养,经过一定时间的培养后,将其中的优秀者输送到俱乐部的各个梯队或直接输送到各个年龄阶段的国家队。

2.3“协调机构”在运动队模式中的作用(G区)

2.3.1运动队中青少年运动员的文化学习

“协调机构”集中利用“冬训”、全运会、“集训”等机会,为青少年运动员创造文化学习的各种机会;“协调机构”应联合教育部门成立专门的讲师团,定期在各个俱乐部和足球学校进行足球基本理论知识及普通文化知识的传授;定期组织文化成绩考核,对于学习成绩好的青少年运动员给予重点关注,一旦其由于伤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再从事足球训练,可以为其创造进入学校学习的机会。

2.3.2运动队“淘汰”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输送

首先,要明确遭到“淘汰”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仍有可能成才,这里说的“才”包括2个方面:优秀足球运动员;其他领域内的优秀人才(通过学校教育获得)。“协调机构”对被运动队“淘汰”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进行进一步的评估与培养,找出制约其运动能力提升的因素,并努力帮助其解决这些制约因素,使其有机会重新回到运动队中。如果重回运动队的青少年的竞技能力仍达不到要求而被再次“淘汰”,“协调机构”可以将其直接输送到学校中去,如图3所示。

“协调机构”应建立专门针对“淘汰”青少年运动员的评估体系,由足球相关方面的专家构成评估主要成员,要求运动员所在运动队上报与该运动员训练相关的所有资料,专家的现场评估与资料评估相结合,根据评估的结果给出相应的培养方案。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后,专家根据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决定运动员的输送去向,“重回运动队”还是“进入学校”。

“协调机构”可以根据“淘汰”运动员文化课考核的成绩,考虑将其输送到何种类型的学校中去。对于“淘汰”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协调机构”应予以重点关注,自其被“淘汰”开始直至其“重回运动队”或“进入学校”的全过程给予全程监控。这一方式的建立为运动队中青少年足球运动员提供了良好的心理保障,解决了部分青少年运动员的后顾之忧,能够促进参与足球职业化训练青少年的数量与质量稳步上升。

3结论

1)要将“运动員”群体作为培养中国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基础性群体,努力促进该群体总人数逐步上升,并且保证该群体中个体学习与训练的系统性和长期性;同时,增加从“在校学生”中培养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数量与质量,逐步使“在校学生”群体成为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的主要群体。

2)通过“协调机构”实现“在校学生”模式与运动队模式的协调发展。将在“在校学生”中优秀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选拔出来进行培养,使其能够进入运动队进行系统的训练、比赛;同时,为运动队中“淘汰”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创造进入学校学习的机会。

3)加强学校足球教师、教练员培训的力度与幅度,依托“培训基地”,建立系统的学校足球教练员、教师培训体系。

4)“协调机构”的建立一定要隶属于中国足协,在教育部门及各个俱乐部的支持下,联合成立“协调机构”,作为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主要管理机构之一,以便于对学校和运动队模式进行相应的协调。endprint

猜你喜欢
培训基地培养模式
产教融合培训基地建设探析
产教融合培训基地建设探析
辽宁省大梨树村成为国家级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
环境保护部北京会议与培训基地锅炉煤改气项目
全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落户达西村
农业部第26家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揭牌
服务地铁工学结合
电子信息类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分析
小学高年级数学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模式探析
青年农民创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