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高等教育已经实现大众化。大学生在校期间兼职打工参加各种社会工作,已经在各个高校随处可见。但由于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未对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予以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大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兼职参加社会劳动的权益就很难受到保护。文章从《劳动法》法的角度出发,浅析在校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障措施。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劳动者
随着近些年来大学的不断扩招,是否上过大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人价值高低的基本要求。大学生已经不再像以往那样的稀缺,由于大学生人数的增长所带来的各种问题也应运而生。对于大学生在校期间外出打工兼职的问题尤为突出,这不仅关系到学校的责任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千万打工兼职大学生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问题。
一、我国有关劳动者保护的法律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劳动者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但美中不足的是,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把在校大学生作为一个合格的劳动主体加以规制和保护,又加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导致在外兼职的大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分析
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定义为“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①从这个定义上来看,我国在校大学生在年龄方面基本都以符合年满16周岁规定;同时,是否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即是否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来看分为以下几点:第一,兼职劳动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由用人单位决定,兼职的大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第二,兼职劳动的大学生其劳动力与兼职单位所提供的生产资料是相结合才能进行生产活动。第三,兼职单位组织包括兼职大学生在内的人员进行的是有组织的劳动。综上几点我们不难看出,在校大学生兼职打工理应作为劳动者,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三、大学生兼职工作中权益被侵害的表现
(一)工作时间过长
大学生在外兼职期间,由于工作周期时间短导致可选择职业比一般劳动者要少。因此,往往会出现工作时间过长的现象。特别是在服务业,招募兼职学生往往是在比较繁忙的时节,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都比平时要大很多。如果完成不了还有可能因为未完成工作任务,扣除或拒付工资的现象。
(二)约定劳动报酬无法保障
约定劳动报酬无法保障是大学生兼职最为担心的事,由于企业对于兼职大学生不用买社会保险,在辞退时也无需像正式招募来的员工那样,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就使得企业的人工成本和运营风险大大降低。因此,大学生兼职期间加班没有工资就成了常事,就此仍需小心翼翼生怕出了什么问题被辞退,从而一分钱的劳动报酬都拿不到。
(三)人身健康、安全无法保障
虽然在大学生兼职期间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并不常见,但是这确是一件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事。在兼职工作中,由于兼职学生自己操作失误、生产中职业的防治、以及其他意外情况的发生,都有可能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损害。而多数兼职学生由于只是口头协议而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导致在意外发生时很难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四、大学生兼职劳动的权益保障补救措施
(一)完善大学生兼职保护法律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权益保障方面只有法律作出了规定,权益的保护才有可能落到实处。而目前我国的相关规定却认定为学生,由此就造成了身份与行为上的偏差。要打破这种局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已有的成熟经验。如:德国法律规定,本科及以上在校生可以随意兼职,兼职期间企业应与兼职学生签订劳动协议并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税款以及购买社会保险。在美国1938年的《公平劳动保法案》中规定:“受雇佣的全日制学生,也被纳入劳动者的范围,各项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在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雇佣关系下,对于大学生兼职工作都有一定的法律作为保障。
(二)推出兼职证明制度
为了保证在校大学生的学习时间和学习质量,高等院校应当推出兼职证明制度。即有学生如需外出兼职,需要在学校办理一个兼职证明。证明标注其是否可以进行兼职劳动,以及在什么时间内可以从事兼职劳动。学生持有此证才能够被兼职企业录用,并在录用后给予学校回执确认。这样既维护了学生作为人的劳动权利,同时又保证了其能够按时顺利的完成学业。
(三)推出针对兼职学生的社会保险
兼职学生社会保险是指在校大学生在外兼职期间,其本人作为被保险人,在兼职劳动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依法由保险公司负责进行赔偿的保险制度。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证明,在引入社会保险制度后,能够最大层面缓解社会压力,减少校方和企业的忧虑。另一方面也拓宽了大学生兼职的可选择性。国家可以出台立法,强制用人单位为兼职学生购买此保险,同时也要考虑到兼职学生的工作时间短,无需像一般员工那样一次支付大量的保险费用。应当像旅游意外险和航空意外险那样,具有一定的短期效力且费用不高。
五、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在校大学生无论从年龄、劳动能力、还是从人身依附性上来看,都完全具备一个劳动者所需的所有条件。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却未对兼职大学生的身份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我们可以借鑒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法律制度,采百家之所长,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有关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制度,以使我国劳动法更加趋于完善。
注释:
①冯湃,论我国实习生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法制与社会,2015(6)
参考文献:
[1]金秋平.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研究.法制与社会,2015(3).
[2]宋先银.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关系认定及其劳动权益保障,法制与社会,2015(1).
[3]葛建义.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三论.中国劳动,2015(6).
作者简介:
赵牧晓(1987~),男,汉族,河南平顶山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