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垚
(710122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按郭沫若的分期法,我国奴隶社会从夏开始,经殷商到西周。奴隶社会统治者实行家天下的宗法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天子世代相传,均由嫡长子继承父位,为保证嫡长子的纯洁性,夏、商、周三代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而在《周礼》中记载道:“王者立后、三夫人、九缤、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女御,以备内职焉”。因此,在奴隶主贵族之间,名义上是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制。在夏商期间还存在野蛮的掠夺婚与买卖婚。随着奴隶主之间的不断战争,奴隶主把战败的奴隶主的妇女,抢夺过来作为妻妾,在当时是常有的事,甚至把战败国的男女全部沦为种族奴隶,任其蹂躏。到西周时期,除了坚持一夫一妻制以外,还要符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同姓不婚”原则。另外,西周婚姻的成立,程序上必须符合“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在完成六礼,婚姻关系也算成立。同婚姻的缔结一样,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由男方家长掌握,最后发展过来就是“七出三不去”制度。这一法律制度影响极为深远,在后来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有关规定,都以此为依据。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了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帝国,在后来的一些列改革中也极其注意法制的建设,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君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男女之别。”可知,商鞅在变法时已注意到在婚姻家庭方面要改变原有的落后习俗。秦律规定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作为成年的标准,女子身高六尺二寸成人,“许嫁”,双方才具有结婚条件。其次是要经官府登记。《法律答问》载:“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可见,凡是经官府登记的婚姻,才受到法律保护。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一直存在着男尊女卑,妻处于夫权统治下的现象。秦律维护男尊女卑,女子结婚后有到丈夫家生活的义务,秦律还规定了一些维护夫权支配地位的罪名,如“去夫亡”和“娶人亡妻”罪的规定。但同时秦律也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丈夫殴打妻子属违法行为,另外夫妻间需相互忠诚。
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汉代统治者重视儒家思想的教化和礼的调整作用,注重礼法合一。其中,“三纲五常”是伦理道德准则,也是立法的最高原则,其中夫为妻纲为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地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妻子必须遵循丈夫的想法和决定,以丈夫为尊。在结婚要件中,汉代遵循“父母之命,媒灼之言”和“六礼”;汉朝从人性出发,认为男女年龄太小做父母是不理性的,鼓励晚婚。《礼记·效特性》里记载:“信,妇德也,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儒家伦理倡导女子从一而终,但董仲舒在推广儒家思想时却有所改良。认为如果丈夫一方去世了并且夫妻双方并没有孕育子嗣,那么妇女也是可以再嫁的。这就体现出在汉代不仅遵循一夫一妻制度,强调和倡导女子从一而终,也会视情况而允许女子再嫁。在三国、两晋、南北朝,由于盛行士族门阀制度统治,所以在婚姻方面,特别重视门第家世,严禁士庶贵贱通婚。
隋唐时期婚姻制度依然遵循宗法指导、礼法合一、男女不平等性的原则,具有鲜明的伦理道德性、公开的等级特权性和严格的国家强制力等特点。在婚姻成立上,《唐律疏议·户婚》记载“为婚之法,必有行媒”,说明明媒约的介绍是唐代婚姻成立必不可少的条件。另外唐代遵守“许婚”和家长主婚制度,“许婚”表现为“报婚书”、“受聘财”等。唐律首次提出了同姓不婚、亲属不婚、良贱禁婚以及宗教民族等一系列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唐代社会女性地位有所提高,贞节观念淡漠,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唐律·户婚》对于婚姻解除的规定了“和离”、“出妻”、“义绝”,这些规定,在本质上强化了封建宗法制度,巩固了家长制下的夫权。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见的,《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另外,对妇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两宋婚姻的立法大体沿袭唐制,比较突出的特点有禁止族际婚,禁止汉族同其他民族通婚;其次提倡中表婚,南宋期间有因亲及亲的说法,虽然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加禁止;第三,封建家族等级森严,严格反对异辈婚;最后为了防止家族财产不分散,劳动力不外流,宋代禁止“收继婚”。另外,对于婚姻离异,《宋刑统.户婚律》对“无子”作出了规定,已婚妇女在四十九岁之前是不能被夫家以“无子”条件赶出家门的,其余皆沿袭唐律规定。
南宋灭亡以后,蒙古族南下将蒙古的一些习俗带进了中原,元朝的法律也有所反应。元代在中国历史上首次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作为婚姻成立的契约,并且大量收受聘礼,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然后依礼成亲。元代婚姻的解除与唐宋基本相同,在此基础上又适当放宽了离婚范围,并且对离婚制定了法定程序;在改嫁方面,元朝相比唐宋也较为宽松,对正常改嫁不但不禁止而且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保护,因此元朝的婚姻制度遵循前朝但又体现了“各依本俗”的原则。
明代婚姻制度基本沿用唐宋旧律,如凭媒而立,家长主婚,写立婚书或者收受聘礼;在结婚年龄上,《大明令·户令》明确规定: “凡男女婚姻,各有其时,或有指腹割衫襟为亲者,并行禁止。”明太祖洪武三年定制: “凡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婚娶。”即男女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并且禁止“娃娃亲”。明初朱元璋年间酷刑重罚,这对于违反婚姻在适用刑罚上也有影响。《大明律·户律》规定: “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悔者,笞五十。”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婚姻立法的进步。
清朝入关之前,实行早婚制;入关以后,清承明制,规定男十六,女十四为法定结婚年龄。清依然以婚约、婚书与聘财为婚姻缔结条件,沿袭前朝的家长主婚制度。清朝婚姻的解除“沿袭七出”、“三不去”及“义绝”的离婚条件,但有所区别,“义绝”分为“于法应离不许复合者”和“其有可离犹许复合者”,义绝不仅是已婚夫妻離异的条件,而且定婚后尚未嫁娶的未婚夫妻也可因“义绝”解除婚约。
从上述传统的婚姻制度可以看出中国人在不同时代的生活习惯、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当前,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现象,在一些偏远落后地区,女性地位低,家长权利仍然占据主要位置。因此我们要不断地对传统进行反思,才能对现代有些现象多一份深刻理解,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